法律修辞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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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古希腊时期,法庭论辩成为修辞学主要的研究对象,而今法学者们也在法庭论辩中看到了言说修辞的力量。法庭语境是考察修辞论辩的绝佳途径,在这一语境中,论辩主体运用修辞三段论与例证法的论证方式,同时结合各种修辞技巧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以达到最终说服受众者的语用效果。
  关键词:法律修辞;法庭论辩;法庭语境;修辞论辩
  在中国,修辞学这一舶来品,已引起逻辑学界一些学者的关注,但并没有在法庭论辩中得到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随着新修辞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不断涌现,对法庭论辩的修辞互动继续深层研究的必要性以及空间性理应逐渐引起研究者们的重视。
  一、修辞学在法庭论辩中的功能定位
  修辞学可以说是发源于实践的一种论辩艺术,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涉及到的实质问题进行说服。可以说,修辞学从起源上来讲就是一种法律论证(论辩)的理论。法庭论辩指“论辩各方在审判庭、仲裁庭或行政机关的听证会上所展开的论辩,如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词,辩护人当庭发表辩护词,论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的交叉自由辩论等。”[1]因此,修辞学作为一门提高诉讼和论辩技巧的学问就水到渠成的应运而生了,“新修辞学”的产生,使得修辞与法庭论辩二者的密切联系得以重提和巩固。法律的有效性取决于参与者的接受态度和理由的说服力,而一旦涉及到理由的说服力我们就自然而然地进入到修辞领域,这也正是法律的修辞性质之根源所在。在哈贝马斯、阿列克西等一批学者看来“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说服性论辩实践”[2]这点正体现在当前各级法院的司法任务与目标之中。与此同时,论辩的说服效果一直是修辞学所追求的目标,修辞论辩更加重视论辩的出发点和依据的说服性,也更加注重论辩的形式及结构。由此可知,法律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就是通过其修辞论辩的本质属性来体现,法律本身也就是一种说服性的论辩实践。
  二、法庭修辞论辩的论证方式
  法庭论辩修辞关注的是“论辩双方通过言辞和话语的力量在对话和沟通之下,经过相互说理和论证,寻求有说服性的,可接受的法律判断结论。”[3]“任何人通过论据实施劝说,事实上都必须用修辞三段论或例证法,除此之外别无他法。”[4]修辞三段论和例证法是修辞论辩中所遵循的两种基本论证方式。修辞三段论包含假设、主张或观察以及断言的过程。例证法由个别推向一般,它运用许多类似的具体事例来证明、概括自己的结论,属于归纳推理法。修辞三段论和例证法在修辞论辩中是紧密结合的。下面以林森浩投毒一案[5]中被告人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的辩护词为例,论证修辞三段论与例证法的具体运用。
  1.修辞三段论在律师辩护词中的具体运用。修辞三段论要求通过类似的事物进行推理,本质上属于演绎论证法。在林森浩辩护律师斯伟江辩护词的第二部分是对本案黄洋的死因存在疑点是否存在多因一果的可能性的辩护。在辩护词的最后,辩护人指出:以上疑点的指出,有的分析虽然可能性小,但是法律规定就是要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大前提: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小前提:林森浩案件,黄洋死因存在多因一果可能性的疑点;结论:辩护人通过这样一个案件的推理,来论证以上辩护内容中指出的要排除合理怀疑的论点。
  2.例证法在在律师辩护词中的具体运用。运用许多类似的具体事例来证明、概括自己的结论,属于归纳推理法。在林森浩辩护律师斯伟江的辩护词的第二部分论证黄洋死因存在疑点的时候,列举了台湾江国庆冤案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指出我们不能忘记这样的巧合,而且万一是巧合呢?与此同时在论证所谓合理怀疑时,列举了一个常用的例子,猎人找猎物的时候也难免会出现误认错目标的时候,所以不能盲目做决断。第三部分是对林森浩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辩护。辩护人在论证林对二甲基亚硝胺缺乏了知之甚少的时候,做了林事先真的要毒害黄洋的假设,并结合林的一些事先事后的行为,得出林并不是主观上要杀害黄洋的故意。与此同时又列举了清华大学朱令的案件,从假使认定林是故意杀人这样的角度出发最后推理出主观意识上不合逻辑的地方。
  三、法庭语境下修辞论辩的特点
  修辞情境在法律修辞领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案件事实的变化,第二是涉及影响修辞者将特定观点展现于听众的那些特殊因素”。[6]在修辞说服过程中,通过修辞情境来增强语用有效性从而实现对听众的说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修辞论辩对案件事实的影响
  事实是雄辩的基础,论辩在事实重新构建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尤其是利用事件本身进行重构时,就能显示出强大的修辞功能。案件事实的构建过程蕴含了大量的主观论辩策略,对案件事实描述的同时进行延伸扩展、并伴随个人的主观渲染、甚至为达目的对客观事实进行扭曲陈述。法庭语境下的事实构建是在论辩双方互动交流过程中,证据基础上的意义愿景之呈现,为司法裁判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中,各方利益的代表都会为达成自己的论辩目标而积极努力,努力寻求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修辞策略是必然会被充分积极运用的。把碎片化的客观事实构建成法律事实的同时,适当的“修饰”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当然,无论是控方还是辨方,其所使用的修辞手法都必须奠定在既有证据可以证立的事实基础之上。
  2.论辩策略对听众的影响
  修辞论证的主体(公诉人、律师等)要时刻以听众的利益为前提,尤其要进行有针对性以及有理有据的说服,让修辞论辩发挥其最大的效用。修辞论证“诉诸普遍听众的同时情感因素是贯穿其中的,诉诸情感的修辞要尽可能的把普遍价值下的情感激发出来”[7]“观念的被采纳接受必须迎合接受者的口味,这是修辞的目的。修辞学的论证目的就是如何说服听众来采纳自己的观点。”[8]在法庭特殊的语境下,修辞作为一种论辩策略可能会被把握技巧性的论辩者运用的淋漓尽致,即使在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持的情形下,仍然可以通过口若悬河的修辞论辩,烘托出一种强大的情绪氛围,这种氛围下的情感因素带有一定的“催眠”性,某些必要的事实因素被刻意隐藏,在修辞论辩主体的循循善诱下,带有模糊性的修辞句式的运用,使得听众逐渐被这强大的修辞情愫所感染,在忘我投入中与论辩演言者产生共鸣,从而达到自己的论辩观点被听众接受的目标。   3.修辞句式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在法庭论辩中,修辞论证需要运用到丰富的语言技巧,恰当地使用比喻、排比、对比、重复、类比等辞格手段,可以生动清楚、具体形象地解释思想,也或烘托气氛,激起听众的情感共鸣,做到条理清晰的同时更要增强辩论力度。下面以林森浩案件中被告人林森浩辩护律师斯伟江的辩护词为实例,谈谈常用的几种修辞技巧。
  (1)比喻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比喻就是日常用语中所指的打比方,其功能就在于以具体、形象、生动、通俗浅显的事物或道理来说明比较复杂抽象的事物。在林森浩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开篇中,指出“我们律师今天在法庭,目的是通过我们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明本案的事实,维护林森浩的合法权益,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如同硬币的两面,我们给林森浩一个公平审判,也是给黄洋一个正义告慰。”在这里,辩护律师用硬币的两面来作比喻,比喻运用得恰当, 语言表达生动、形象, 更具说服力。在此案件中,律师不偏不倚,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发表辩护,合情合理更合法。对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征服力。
  (2)排比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恰当使用排比的修辞手段, 使辩论者的立场、观点不言自明, 语言的辩驳性更强, 更易与法官及诉讼参加人产生共鸣, 给人一种声去理不散的魅力, 更易博得听众的理解、支持。在林森浩辩护律师辩护词的第八部分,辩护人在论证希望司法能够不受舆论的影响,做出公正判决时,言语词句中提到“如果换成林被人“毒死”,那么“毒死”林的人,也一样要有律师为他积极辩护;如果他是赵作海,佘祥林,我们要依法帮他洗清冤屈;如果是真凶,法律要保障他说话的权利,保障他有尊严地接受审判;如果罪不该死,也应该在汹涌的民意前,筑起一道防洪堤”在这里,辩护人连用了四个如果,是排比修辞功能的展现,更能表达强烈出辩护人强烈的思想感情, 突出所描写和论述的对象, 增强语言的气势, 理在其中。
  (3)反问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反问的修辞功能在于能狠狠抓住论敌要害的观点, 运用疑问的语气来表示肯定或否定意思及强烈的思想感情, 答案往往就包含在问话当中。在林森浩辩护律师辩护词的第八部分的论点是“希望司法坚定如磐石,不受舆论浪潮影响,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罚当其罪,做出一个符合正义的判决。”在谈到司法的作用的时候,指出所查找的真凶,一定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我们想象、离开法定程序的断定的真相来否定法定程序的价值,这样的正义,和我们在街头暴打小偷、甚至打死小偷,有何区别?这一强烈的反问语气是建立在街头暴打小偷这样一个例证之上的,类比很生动形象的论证了依程序办案的重要性。对法官来说, 这样的反问能给法官更多的思考空间, 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众, 则更易获得接受。
  通过以上对几种修辞技巧的运用,我们可以了解论辩者是如何面对论辩目标,而有选择性、有技巧性、有策略性的使用修辞句式的。修辞句式的运用使得法庭论辩更加有力度、有渲染力、有针对性。法律修辞在法律发展运作精髓的执着探求中,其在法庭论辩中的意义不容忽视。
  四、结语
  法律修辞的意义与价值是重要的,为我们提供选择价值追求可能的同时,也限制了主观上的恣意妄断,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了一条有效道路。 我们应当自觉地加强对修辞的学习、与运用。在中国的司法语境下,多领域、多学科知识的运用与方法的实施,即要结合既有的司法传统又要与司法运作实际相连接,努力在法律方法理论体系中探索法律修辞恰当的位置。
  注释:
  [1]}顾永忠:《法律论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2]Chaim Perelman,Justice,Law and Argument,Dordrechtneth,1980,P127。
  [3]刘兵:《法律修辞学的旨趣和意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2008年版,第127-134页。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79页。
  [5]“斯伟江:林森浩投毒案二审辩护词完整全文”,http://www.scxsls.com/a/20150109/105965.html,访问日期2016年6月10日。
  [6] [美]博克:《当代西方修辞学:演讲与话语批评》,常昌富、顾宝桐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4页。
  [7]Chaim Perelman ,“ The New Rhetoric and the Rhetoricians :Remem brance and Comments” ,in The New Rhetoric of Chaim Perelman , University Press of America, 1989,P.249。
  [8][英]吉尔比:《经院辩证法》,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7页。[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与修辞》,朱庆育译,戚渊:《法律方法》(第2 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作者简介:陈珊珊(1989—),女,山东泰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方法论、法律逻辑、法律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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