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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内国法律而言,刑法的处罚不及于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与之对应的是国际法领域中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在国际法框架下,国家作为“集合性”的国际法主体,当然享有国际法所赋予的主体权利,但是,也必须承担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对其所犯下的国际罪行,无论责任形式如何,其对国际责任的担当是理所当然的,所以更多讨论应该在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应采用的责任原则以及使用的实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