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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创世记,[美]艾伦·德肖维茨著,林为正译,法律出版社,2011
10则古老圣经故事,多种全新法律视角,让人不禁思考上帝的公正,也反思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即使是对不信仰上帝的我们,也同样具有启迪作用。10则故事中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第二则关于该隐杀人的故事。《圣经》中第一桩人命案是这样发生的:一日,亚当和夏娃的两个儿子该隐与亚伯同时给上帝呈献供物。该隐献上土壤的产物,亚伯献上了羊群中头胎羊与羊的油脂。上帝赞许地看待亚伯的供物,而对该隐的供物施予白眼。该隐怒火中烧,脸色大变。后来一日,两兄弟在田野里,该隐攻击弟弟亚伯并把他杀死。在上帝问该隐他兄弟亚伯在哪里时,该隐谎称他并不知道。于是上帝大怒,将该隐逐出,并使其受到土壤的诅咒而没有收获,只得在世上流浪漂泊。该隐又怕“凡见到我的都会杀我”。于是,上帝又在该隐身上留下记号,并下令,凡杀该隐者,必遭七倍报应。就这样该隐离开上帝,在挪得(流浪)之地住下。
让我们来分析下这桩命案,该隐杀害弟弟,还企图埋尸灭迹。他的动机也不过是一桩小事:嫉妒亚伯的供物受到上帝未加说明的垂青。然而,尽管该隐罪行重大,上帝对他却宽厚多了。上帝并未施加程度相当的惩罚,反而让他脱走,到处流浪。最终,杀人者不被处死不说,还要被保护起来,该隐的罪行和他受到的惩罚显然不成正比。
有些解经家提出一个论点,上帝本身也许也要为该隐的罪行负部分责任。由于上帝瞧不起该隐的供物,点燃了这个年轻人的怒火,以至该隐动了杀机。那么上帝减轻该臆的惩罚也就可以理解了。但是,该隐已经从父母亚当和夏娃那里继承了分辨对错的能力,有这个能力的人都知道杀人不对。本就不应因为上帝的偏爱而动手杀亲。何况,面对上帝的质问,该隐否定到底,全然没有丝毫悔过之意。
那么,上帝为什么对该隐的弑亲罪行如此宽厚?这与《圣经》对人命的重视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艾伦教授的解释也许可以用来解套,那就是该隐杀害亚伯,其实是在惩罚亚当和夏娃所犯下的罪恶。当年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命令,偷吃禁果。勃然大怒的上帝极有可能让他们的子女互相残杀来惩戒他们。因为对于做父母的人来说,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子女杀害彼此。但即使是这样,上帝的奖惩也是不公的。因为他把父母犯下错而该受的惩罚扩大到了子女的身上。总之,罪行与惩罚之间总不是那么平衡的,《创世记》不过是早就看清了这个真相而已。
上帝在创世之初设置的如此不平衡的奖惩制度不禁让人联想,如果该隐处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他杀害弟弟的下场会是如何?我们可以翻开我国刑法看一看究竟。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乍看来,杀人者并不一定就会被判处死刑。可是,究竟是什么情况下杀人的罪过可以被适当的宽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再来看看这《圣经》第一杀人案是否存在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情节吧,首先,这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吗?诚然,该隐与亚伯是兄弗,但是,他们并不存在任何纠纷,只是该隐单方面对亚伯心存怨恨而动了杀机。那么被害人一方,也就是亚伯,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要负有直接责任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亚伯从始至终都是无辜的。另外,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圣经中并没有提到该隐的年纪,他也不可以用这条来逃脱死刑。
由此看来,该隐似乎并不存在任何可以减轻刑罚的情况,而上帝却只是判了他一个流放,确实是有失公允。然而,我们也该了解,上帝给该隐的这个流放可是要比我们刑法中的无期徒刑还要严厉得多。由于我国存在减刑制度,无期徒刑通常都会根据犯人的表现情况最后减为有期徒刑,最后实际刑罚最低只有20年,而在2011年最高法院的限制减刑规定出台后,对于某些犯罪情节十分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也就是说对其减刑后无期徒刑最低不得少于25年。但不管是20年还是25年,其实这无期徒刑都是有期限的。而该隐的永远被流放,显然相当于真正的无期徒刑。这也算是在不公平的刑罚上做了点公平的修正了。
正如艾伦教授所期待的,这本《法律创世记》确实可以启发我们去思考、质问,不管在何种国度,不论在何种社会,法律制度似乎永远都有待完善,而追寻正义公理的脚步也永远不能停下。亦或许,这才是艾伦教授这本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责任编辑 王一澜)
10则古老圣经故事,多种全新法律视角,让人不禁思考上帝的公正,也反思现行法律制度的问题。即使是对不信仰上帝的我们,也同样具有启迪作用。10则故事中使我感触最深的就是第二则关于该隐杀人的故事。《圣经》中第一桩人命案是这样发生的:一日,亚当和夏娃的两个儿子该隐与亚伯同时给上帝呈献供物。该隐献上土壤的产物,亚伯献上了羊群中头胎羊与羊的油脂。上帝赞许地看待亚伯的供物,而对该隐的供物施予白眼。该隐怒火中烧,脸色大变。后来一日,两兄弟在田野里,该隐攻击弟弟亚伯并把他杀死。在上帝问该隐他兄弟亚伯在哪里时,该隐谎称他并不知道。于是上帝大怒,将该隐逐出,并使其受到土壤的诅咒而没有收获,只得在世上流浪漂泊。该隐又怕“凡见到我的都会杀我”。于是,上帝又在该隐身上留下记号,并下令,凡杀该隐者,必遭七倍报应。就这样该隐离开上帝,在挪得(流浪)之地住下。
让我们来分析下这桩命案,该隐杀害弟弟,还企图埋尸灭迹。他的动机也不过是一桩小事:嫉妒亚伯的供物受到上帝未加说明的垂青。然而,尽管该隐罪行重大,上帝对他却宽厚多了。上帝并未施加程度相当的惩罚,反而让他脱走,到处流浪。最终,杀人者不被处死不说,还要被保护起来,该隐的罪行和他受到的惩罚显然不成正比。
有些解经家提出一个论点,上帝本身也许也要为该隐的罪行负部分责任。由于上帝瞧不起该隐的供物,点燃了这个年轻人的怒火,以至该隐动了杀机。那么上帝减轻该臆的惩罚也就可以理解了。但是,该隐已经从父母亚当和夏娃那里继承了分辨对错的能力,有这个能力的人都知道杀人不对。本就不应因为上帝的偏爱而动手杀亲。何况,面对上帝的质问,该隐否定到底,全然没有丝毫悔过之意。
那么,上帝为什么对该隐的弑亲罪行如此宽厚?这与《圣经》对人命的重视存在着明显的矛盾。艾伦教授的解释也许可以用来解套,那就是该隐杀害亚伯,其实是在惩罚亚当和夏娃所犯下的罪恶。当年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命令,偷吃禁果。勃然大怒的上帝极有可能让他们的子女互相残杀来惩戒他们。因为对于做父母的人来说,最大的悲剧莫过于子女杀害彼此。但即使是这样,上帝的奖惩也是不公的。因为他把父母犯下错而该受的惩罚扩大到了子女的身上。总之,罪行与惩罚之间总不是那么平衡的,《创世记》不过是早就看清了这个真相而已。
上帝在创世之初设置的如此不平衡的奖惩制度不禁让人联想,如果该隐处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他杀害弟弟的下场会是如何?我们可以翻开我国刑法看一看究竟。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乍看来,杀人者并不一定就会被判处死刑。可是,究竟是什么情况下杀人的罪过可以被适当的宽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那么再来看看这《圣经》第一杀人案是否存在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情节吧,首先,这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吗?诚然,该隐与亚伯是兄弗,但是,他们并不存在任何纠纷,只是该隐单方面对亚伯心存怨恨而动了杀机。那么被害人一方,也就是亚伯,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要负有直接责任吗?答案也是否定的。亚伯从始至终都是无辜的。另外,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圣经中并没有提到该隐的年纪,他也不可以用这条来逃脱死刑。
由此看来,该隐似乎并不存在任何可以减轻刑罚的情况,而上帝却只是判了他一个流放,确实是有失公允。然而,我们也该了解,上帝给该隐的这个流放可是要比我们刑法中的无期徒刑还要严厉得多。由于我国存在减刑制度,无期徒刑通常都会根据犯人的表现情况最后减为有期徒刑,最后实际刑罚最低只有20年,而在2011年最高法院的限制减刑规定出台后,对于某些犯罪情节十分严重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也就是说对其减刑后无期徒刑最低不得少于25年。但不管是20年还是25年,其实这无期徒刑都是有期限的。而该隐的永远被流放,显然相当于真正的无期徒刑。这也算是在不公平的刑罚上做了点公平的修正了。
正如艾伦教授所期待的,这本《法律创世记》确实可以启发我们去思考、质问,不管在何种国度,不论在何种社会,法律制度似乎永远都有待完善,而追寻正义公理的脚步也永远不能停下。亦或许,这才是艾伦教授这本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责任编辑 王一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