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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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从起草、颁布到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合同法》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最终确立了重点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制度设计,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解雇标准和成本,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方面加大了国家行政干预。这一制度的设计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近年来,在建筑、制造等一些劳动密集行业中,出现了拖欠工资、不签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之类的问题;以公司职员为主体的劳动者阶层也因为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越来越突出,普遍存在朝不保夕、缺乏职业安全和稳定感。在这种背景下,这部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在出台前后获得了强大的支持,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那么,新的《劳动合同法》将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带来哪些影响、挑战和机会,企业HR应该如何应对呢?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积极意义;影响;应对策略
  一、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概念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时所签订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劳动合同法》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中对人的管理,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矛盾时行合理的处理,将人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帮助企业组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在获取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整合、激励,并作出相应的控制与调整,使其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在获取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将该资源由组织外转换为组织内的法律凭证即为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岗位管理、培训机制、绩效考核与薪资福利等内容,均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
  1.规范用工形式,纠正合同短期化
  我国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十多年后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劳动法》刚刚实施的时候,5年期限的合同非常普遍,10年、15年期限的合同也常能看到,但在《劳动法》实施12年后,企业的用工制度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突出,不签合同很普遍,劳务用工派遣化。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劳动合同立法的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劳动法》实施10多年来在企业用工当中出现的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鼓励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灵活就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解决了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的阶段。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HR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它让人力资源部的作用更加突出,促使企业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管理学界反复提倡的人力资源应该成为战略伙伴的理想境界,可能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提前到来。当企业无法随意招聘和辞退员工时,如何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进行人员规划和配置,就成为与配置其它生产资料同等重要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要从过去简单的招人、发工资、管档案等事务性工作,转向更多地渗透到企业的业务领域,更多地站在公司经营层面解决问题,及时了解企业整体业务情况,更好地配置人员,确保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比如在企业发展迅速阶段,要考虑核心员工的激励问题,旺季的时候怎么“快马加鞭”;在企业发展低谷、淡季的时候又要考虑富余人员的安置等。在把握市场机会的同时,要考虑人员储备是否能支持新业务的开展,在进军新业务领域时,要多一些预算,以备尝试失败后遣散人员,若企业不能承受这笔额外的经济补偿费用,就要终止该项目。
  其实,大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注重的是销售、业务之类问题,而不太关注人的问题。在业务发展快、生意好的时候,人的问题都掩盖了,一旦遇到市场冲击,竞争环境恶化以后,所有的问题都暴露出来。这时再分析就发现其实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核心问题还是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应促使企业认真思考,如何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来提升员工的价值,怎样去激励员工,怎样留住核心人才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新法赋予员工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带给企业的直接挑战就是“想留的员工留不住,想走的员工走不了”。企业如何留住核心员工,如何建立退出机制,规范从招人到培训、用人、留人和裁人各个环节的流程,就非常重要。凡是有法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准确体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与《劳动合同法》接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国家经济结构转变的风向标,要求企业从过去简单依靠廉价体力劳动作为竞争手段,转为依靠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作为竞争手段,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思考与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包括人力资源的规划、配置、激励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3.促进企业管理变革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企业只能接受它,没有办法“置疑”,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企业需要做的是,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研究清楚新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带来哪些挑战,存在哪些问题,会产生什么影响。一方面,根据法律要求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使法律成为管理变革的动力。“向管理要效益”或许是企业应对新法挑战的最有效的方法,企业应当关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改变过去传统的、习惯性的做事方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成本肯定会增加,而且大部分员工都将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人员推出的难度会加大,这部分成本怎么负担,这部分员工怎么安置,不管哪个企业都要考虑这些问题。应对这些变化,企业要向技术要效率,比如采用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在岗位设置上尽量少地使用人力等。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劳动关系趋于固化,降低用工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制,对这一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做了明确规定。首先,严格禁止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罚力度,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超过一个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适用范围,并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签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本意是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是终身制、铁饭碗、保险箱,但由于实践中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常困难,造成人员只进不出,用工机制趋于僵化、固化,使得劳动力市场无法自由健康地流动,最终导致企业效率降低,竞争力下降。再次,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严格限制,规定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也要支付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即企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的替代岗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四、应对挑战
  1.员工配置科学合理
  《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人力资源管理会产生哪些具体的变化?人力资源部门又该怎样去应对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为企业用工弹性的降低,必须考虑其它“用工出口”。比如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化。《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有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更多地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
  2.强化试用期考察
  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鉴别,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金,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还要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要想提高试用期的有效鉴别,至少要在三个方面做好准备:首先要做好基础工作,即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
  3.考核制度标准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做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与《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就需要对考核技术进行调整,比如在考核时,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这时,企业就能清楚地认识到考核不再是形式,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让企业“无标准”的管理时代一去不复返,如果说以前是“人治”,那么现在就要求按照制度来管理,不能再用“凭个人好恶”或“拍脑袋”的决策方式辞退员工。
  4.人员退出合法化
  《劳动合同法》大大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随着新法的实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会成为合同期限的一种常态,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好处,是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但也有可能让企业用人回到“大锅饭”、“铁饭碗”时代。所以签订合同时要与员工说清楚,即无固定期限并不是终身制、铁饭碗,更不是保险箱,不是说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没法让你走了。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同时,确实也要考虑怎么让不合适的人离职的问题,企业如果没有流动机制,就谈不上什么效率了。关键是要把《劳动合同法》理解好,无固定期限不是不能走,辞退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和理由,要么严重违纪,要么不胜任工作,要么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或经济性裁员(比如企业更新了机器设备,就不需要再雇用这么多人了)等等这些情况下都能合法地解除合同。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全可以让那些不合企业需要的人“走”得更规范。进一步来说,企业跟员工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如果企业都不存在了,员工即使手握“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尚方宝剑也没用。所以对企业来说,必须要形成相应的人才流动机制和淘汰机制,以保证企业基业常青。以前企业往往是用80%的时间解决“如何保留和激励优秀员工”的问题,仅仅用20%的时间去解决问题员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工弹性变得相对小了,想不续签合同也要付出成本,企业现在如何处理这20%的问题员工方面要付出更多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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