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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指名問供”的涵義及其表現形式 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某些偵查或審判工作人員,只根据自己先入为主的成見,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只要求被告人或証人等按照自己的意圖承認某些事实或否認某些事实,以取得自己所需要的口供,藉以作出符合于自己主观估計的判断,这就是“指名問題”。其本質就是不愿意進行調查研究,主观臆断决定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