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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经过
2011年某日下午2点30分,在松北区某施工工地,某建筑分包公司的工人已经完成办公楼外立面护板的安装工作,接下来拆卸高空作业吊篮进行收尾工作,其中三名工人负责在楼顶上往吊篮内搬运配重,一名工人在吊篮内负责吊篮上下运行的控制操作,在装完配重下行的过程中,离地大约12m时吊篮忽然急速下滑,下滑一端距离后作业吊篮一端安全锁动作,而另一端继续下滑,导致吊篮发生倾覆事故,吊篮内的一名工人连同重物一起被甩了出去,造成该名工人(吴某,男,38岁)当场死亡。
二、现场勘察
事故发生后,会同松北区安监局及高新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事故的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高空作业吊篮由一端的钢丝绳悬挂半空中斜靠在楼体上(A端),另一端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B端),整幢楼共有5层,事故吊篮A端在四层楼的高度,吊篮B端在三层楼的高度。事故发生时所承载的配重水泥块散落一地,安装好的墙体装饰板一部分也被倾覆的作业吊篮撕裂,发生坠落摔在一旁地上的被害人吴某已被挪走。该事故吊篮是由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TDL630,额定载重量为630KG。现场发现吊篮起升钢丝绳下端的重锤并未安装,处于松弛状态。配重块散落一地,有28块,其中破碎的及坠落砸入土中的配重块共有10块。
事故发生时在吊篮中未洒落的配重块有14块,挂在钢丝绳上有一块。事故吊篮发生端B端安装有安全锁的上横梁结构发生部分扭曲,说明事故发生时安全锁确实动作过,但由于冲击过大超出承受范围而继续下滑。
而A端安装有安全锁的护栏结构由于巨大的拉力发生了严重的塑性变形,安装提升机部分的护栏未见扭曲,说明此端安全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动作,可靠地制停住了下滑的吊篮。
楼上悬吊机构中悬挂A端的一组前臂折弯,弯折点在悬吊机构支腿处,悬吊机构后端配重水泥块共有18块,整齐的牢固的压放在悬吊机构压重处,未见散落,该悬吊机构下端通过钢丝绳悬挂着倾覆的高空作业吊篮。而另一端悬挂B端的悬吊机构完好,未见结构性弯折,各个绳端机构固定牢固,钢丝绳没有破断痕迹,悬吊机构后端配重水泥块共10块,也未见散落。
接着对发生事故端的提升机和安全锁分别进行了拆解,通过拆解发现,各个部件动作灵活,未发现有破损以及失效的情况,同时每个部件及提升钢丝绳磨损也未超出报废的标准。
三、事故原因分析
针对现场查勘的情况,统计事故发生时吊篮所承载的具体载荷,其中吊篮中15块压重块加上地上破碎及坠落而砸入地面的10块共25块,说明当时吊篮中至少承载了25块压重块,通过现场称重得其每块压重的重量为25KG,加上事故受害者的体重75KG:25*25+75=700KG,超出了该吊篮正常工作所允许的最大载重量630KG,属于超载运行。
同时由于现场吊篮钢丝绳下端未安装重锤,未给钢丝绳一个适当的拉力,使得钢丝绳与提升机轮槽的摩擦力达不到正常工作状态的要求,势必造成钢丝绳在提升机轮槽内打滑,一旦打滑,就破坏了吊篮两端的平衡,失去平衡的吊篮内部的压重块将会滑向打滑的一侧,使大部分载重施加在倾翻的这一侧,加重了吊篮的倾覆。
同样,当安全绳下端未安装重锤时,因为没有足够的张力使其自身顺直,吊笼从下往上提升时,由于安全锁孔较细,上端的安全绳不会顺畅通过安全锁孔从而引起卡阻,使安全锁上端余留过多安全绳,一旦发生倾覆事故,安全锁因为上端因卡阻产生的过多的余留绳就不能够起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如上图所示:
四、 事故结论
导致该高空作业吊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按吊篮作业规程在钢丝绳下端安装重锤,使得钢丝绳与提升机轮槽摩擦力不足,在吊装超过吊篮正常工作所允许的最大载重量504KG的状态下(实际吊重至少700KG),造成钢丝绳与提升机轮槽之间打滑。同时,由于安全锁上端余留过多安全绳,使得吊篮发生倾覆时安全锁起不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最终造成了该事故的发生。
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一、作业人员违规装载货物。
2.作业人员在未取得该设备的作业上岗资格,无证上岗。
3.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必须两人同时操作,该事故中仅有被害人一人操作高空作业吊篮。
4.作业人员未按照作业人员安全规程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五、 事故预防
1.严禁超载运行,作业中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参数中给定的额定载荷数装载货物,决不能为提高效率或省工序而超载使用。
2.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作业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安全保护用品及措施,装载货物时均匀分布载重,禁止偏载运行。
3.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相应相应的特种设备知识培训,学习特种设备法规及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了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紧急事故预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进行设备的组装,安装完毕后应在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5.在使用过程中应如果发现特种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刻停止使用,在经过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作者简介:毕良伟(1966-),男,工程师,工作单位为哈尔滨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
2011年某日下午2点30分,在松北区某施工工地,某建筑分包公司的工人已经完成办公楼外立面护板的安装工作,接下来拆卸高空作业吊篮进行收尾工作,其中三名工人负责在楼顶上往吊篮内搬运配重,一名工人在吊篮内负责吊篮上下运行的控制操作,在装完配重下行的过程中,离地大约12m时吊篮忽然急速下滑,下滑一端距离后作业吊篮一端安全锁动作,而另一端继续下滑,导致吊篮发生倾覆事故,吊篮内的一名工人连同重物一起被甩了出去,造成该名工人(吴某,男,38岁)当场死亡。
二、现场勘察
事故发生后,会同松北区安监局及高新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对事故的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高空作业吊篮由一端的钢丝绳悬挂半空中斜靠在楼体上(A端),另一端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B端),整幢楼共有5层,事故吊篮A端在四层楼的高度,吊篮B端在三层楼的高度。事故发生时所承载的配重水泥块散落一地,安装好的墙体装饰板一部分也被倾覆的作业吊篮撕裂,发生坠落摔在一旁地上的被害人吴某已被挪走。该事故吊篮是由无锡市龙升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型号为TDL630,额定载重量为630KG。现场发现吊篮起升钢丝绳下端的重锤并未安装,处于松弛状态。配重块散落一地,有28块,其中破碎的及坠落砸入土中的配重块共有10块。
事故发生时在吊篮中未洒落的配重块有14块,挂在钢丝绳上有一块。事故吊篮发生端B端安装有安全锁的上横梁结构发生部分扭曲,说明事故发生时安全锁确实动作过,但由于冲击过大超出承受范围而继续下滑。
而A端安装有安全锁的护栏结构由于巨大的拉力发生了严重的塑性变形,安装提升机部分的护栏未见扭曲,说明此端安全锁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动作,可靠地制停住了下滑的吊篮。
楼上悬吊机构中悬挂A端的一组前臂折弯,弯折点在悬吊机构支腿处,悬吊机构后端配重水泥块共有18块,整齐的牢固的压放在悬吊机构压重处,未见散落,该悬吊机构下端通过钢丝绳悬挂着倾覆的高空作业吊篮。而另一端悬挂B端的悬吊机构完好,未见结构性弯折,各个绳端机构固定牢固,钢丝绳没有破断痕迹,悬吊机构后端配重水泥块共10块,也未见散落。
接着对发生事故端的提升机和安全锁分别进行了拆解,通过拆解发现,各个部件动作灵活,未发现有破损以及失效的情况,同时每个部件及提升钢丝绳磨损也未超出报废的标准。
三、事故原因分析
针对现场查勘的情况,统计事故发生时吊篮所承载的具体载荷,其中吊篮中15块压重块加上地上破碎及坠落而砸入地面的10块共25块,说明当时吊篮中至少承载了25块压重块,通过现场称重得其每块压重的重量为25KG,加上事故受害者的体重75KG:25*25+75=700KG,超出了该吊篮正常工作所允许的最大载重量630KG,属于超载运行。
同时由于现场吊篮钢丝绳下端未安装重锤,未给钢丝绳一个适当的拉力,使得钢丝绳与提升机轮槽的摩擦力达不到正常工作状态的要求,势必造成钢丝绳在提升机轮槽内打滑,一旦打滑,就破坏了吊篮两端的平衡,失去平衡的吊篮内部的压重块将会滑向打滑的一侧,使大部分载重施加在倾翻的这一侧,加重了吊篮的倾覆。
同样,当安全绳下端未安装重锤时,因为没有足够的张力使其自身顺直,吊笼从下往上提升时,由于安全锁孔较细,上端的安全绳不会顺畅通过安全锁孔从而引起卡阻,使安全锁上端余留过多安全绳,一旦发生倾覆事故,安全锁因为上端因卡阻产生的过多的余留绳就不能够起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如上图所示:
四、 事故结论
导致该高空作业吊篮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未按吊篮作业规程在钢丝绳下端安装重锤,使得钢丝绳与提升机轮槽摩擦力不足,在吊装超过吊篮正常工作所允许的最大载重量504KG的状态下(实际吊重至少700KG),造成钢丝绳与提升机轮槽之间打滑。同时,由于安全锁上端余留过多安全绳,使得吊篮发生倾覆时安全锁起不到应有的安全保护作用,最终造成了该事故的发生。
该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1.一、作业人员违规装载货物。
2.作业人员在未取得该设备的作业上岗资格,无证上岗。
3.未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必须两人同时操作,该事故中仅有被害人一人操作高空作业吊篮。
4.作业人员未按照作业人员安全规程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
五、 事故预防
1.严禁超载运行,作业中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参数中给定的额定载荷数装载货物,决不能为提高效率或省工序而超载使用。
2.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作业时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等安全保护用品及措施,装载货物时均匀分布载重,禁止偏载运行。
3.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相应相应的特种设备知识培训,学习特种设备法规及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了解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紧急事故预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进行设备的组装,安装完毕后应在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未经检验以及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5.在使用过程中应如果发现特种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刻停止使用,在经过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作者简介:毕良伟(1966-),男,工程师,工作单位为哈尔滨市机电类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