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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在哲学上属于存在范畴,指的是能够制约系统按其本质运行的基本环节;在逻辑上是保持事物性质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关键”的才是“重要”的;在實体上是一种利害相关的制约机制,具有其他环节不可替代的优势功能。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就是要建立起一种纵向闭合、横向平行,权责对等、利害相关的制约机制。“关键”缺失,就成了“关键问题”,解决关键问题,本质上是改革系统结构。
监督是关键,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作中是早为人们普遍认识到的一个真理性结论,深入理解“关键”的内涵及逻辑意义,有利于抓住关键,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一、“关键”的内涵
“关键”在哲学上属于客观存在范畴,指的是能够制约系统按其本质运行的基本环节。任何事物都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系统,系统内在的辩证结构决定了“关键”的存在,不管人们认识与否,它都客观存在于系统之中,并决定着系统性质的保持和实现。如同一切现实事物一样,“关键”与其制约对象是对立统一关系,而“关键”是系统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主导矛盾的发展方向,决定矛盾的发展结果。谓其“基本”,是指“关键”决定系统的性质,“关键”存在,系统就能够保持其性质,“关键”不存在(实质是一种“关键”转化为另一种“关键”),系统就不能保持其性质;“关键”存在于系统的始终,只要系统存在,“关键”就不可或缺;“关键”是对整个系统的作用而言,脱离整个系统而言“关键”,就不可能抓住关键。谓其“环节”,是指“关键”不是系统的全部内容,“关键”不能代替系统的其他环节,但能带动其他环节。“关键”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特定系统中的反映。
科学认识只是对本质的正确界定,认识到“关键”只是抓住关键的前提,任何认识本身都不是“关键”,“关键”是在科学认识指导下的实际行动。“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
二、“关键”的逻辑意义
“关键”在逻辑上是保持事物性质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充分必要条件”,即“关键”存在,事物就必然能够保持其性质;“关键”缺失,事物就必然变质。监督是关键,是指就权力运行系统而言,监督是廉洁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有监督就必然有廉洁,没有监督就必然没有廉洁。如果把监督视为廉洁的充分条件,即有监督就必然有廉洁;而没有监督未必有廉洁。
由于“充分”和“必要”的逻辑意义都存在“未必”的情况,就使廉洁建立在可能性上,而“可能性的说法,主要使用抽象形式的方法玩弄充足理由律,依此,可以说,任何事物都是可能的,只要你为它寻得一个理由”。这种可能性的逻辑意义的现实后果有二:第一,使人怀疑监督的价值,转而在监督之外寻求保持廉洁的途径,而在人类政治发展历史中,这种寻求无一成功,历史因此呈现“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所以毛泽东说打破历史周期律的根本方式只能是人民的监督。第二,给一些人为抵制监督进行形式主义的诡辩提供了逻辑缺口。“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意挑选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只有当事物具备充分必要条件时,才能使事物性质的保持成为必然;只有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才能成为“关键”,只有“关键”才可称之为“重要”。没有逻辑界限,任何东西都是关键也都不是关键,各说各有理,就会陷入无谓争论;什么都很重要也都不重要,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
以上分析,形式上是逻辑意义的争夺,而本质却是监督和反监督、腐败和反腐败的博弈。“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只是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自觉反应”。逻辑是存在的自觉反映,问题的本质不在于逻辑的严肃性,而在于客观事实的严酷性。这不是什么“改革”与“保守”的问题,也不是什么“稳健”和“激进”的问题,而是关系中国共产党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
“关键”的逻辑特性决定了“关键”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关键”与系统的其他环节相比具有功能上的优势。
在反腐败惩防体系中,教育、监督、制度三个方面并不是平均起作用的。监督的作用优于教育的作用。监督是直接的,教育是间接的;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清晰的,教育的对象和内容是宽泛的;监督针对当下现实存在,教育针对未来预期;监督对廉洁是必然的,教育对廉洁是可能的;教育能够塑造人的理想道德,监督能够巩固人的理想道德;教育能够使人获得一种思想方法,而监督却使人不得不面对一种物质手段;教育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唯有监督才能有效弥补教育的不足,正确的监督观是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不排斥教育,教育也无权排斥监督。监督可以包容教育,最好的教育是监督;但教育无法包容监督,不能说最好的监督是教育。
制度是保证,但必须在民主监督下,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制定的制度才是保证,由少数人制定的“行业规定”、“部门条例”、“地方性法规”则可能成为腐败的保证,改革这些制度恰恰是关键。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制度的保证功能就在于通过监督达到制约。
从这个角度讲,反腐败体系应该是监督是基础,教育是补充。
三、监督机制设计
“关键”的实体是制约机制。本质的界定与意义的争夺永远不能代替实体的建设,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使理论实体化才是关键。实体是普遍与个别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是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方面是个别化的现实。监督机制就是普遍的公共权力与具体的人格化权力、普遍的人民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机制是事物内部辩证结构决定的机理。
纵向闭合是指上下级权力主体之间依次形成直接的相互监督关系,基层群众和中央领导之间要有直接对话通道,形成闭合的监督链条。横向平行是平行权力主体间要保持独立,保证权力运行界限分明,避免责任不清;为了防止体制内监督与监督对象和解,必须有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第三者监督通道。
权责对等,一是权力主体掌握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要对等,二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权力运作范围要相等。权责对等是机制的前提,权责不对等必然导致制度缺乏正义而失去道义的力量、监督机制就必然失灵。
利害相关,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的利益形成对立统一关系,既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也不能脱离利害关系。具体双方的具体利益是对立的:行政权被滥用,监督者要承担失察责任;监督权被滥用,必然影响行政目标。
机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和威慑性。机制的作用方式是强制约束,机制高于人,机制一旦启动就无可抵挡,能被阻挡的就不是健全的机制;必然性是由强制性派生出来的特性,任何人必须无例外地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没有因人而异和下不为例、也没有偶然和侥幸;直接性,就是行为后果和行为责任之间没有中间环节,没有替代目标,功不折罪,罪不掩功。
结语:着力制度创新,解决关键问题
当“关键”缺失时,就成了“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实质上是利益的争夺,是人民利益和官员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博弈。抓住利益矛盾就是抓住了关键。“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有效的监督难以进行,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效监督阻塞了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实现通道,必然遭遇巨大阻力和激烈反抗,企求不遇到阻力和反抗就解决关键问题是不可能的。系统要健康发展,就一定要解决关键问题,就一定要克服阻力,消除反抗。
当“关键”的缺失危及到系统生存,既没有缓冲空间也没有替代方式时,“关键问题”就到了“非解决不可”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阶段”,就是指要解决关键问题的阶段。解决关键问题的措施就是关键措施。关键问题不是问题的全部,关键问题的解决不能代替其他问题的解决,但可以带动其它问题的解决;其它问题的解决不能代替关键问题的解决,但可以推动关键问题的解决;解决问题的顺序可以先易后难,为解决关键问题创造条件,但关键问题必须解决,否则关键问题就会重新衍生出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0页-461页,人民出版社,1972.
[2]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 《列宁全集》第23卷第29页,人民出版社,1972.
[4]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7页,人民出版社,1972.
[6]《列宁全集》第15卷第3页,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简介:高太平(1961-),男,甘肃天水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党建教学与研究。)
监督是关键,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运作中是早为人们普遍认识到的一个真理性结论,深入理解“关键”的内涵及逻辑意义,有利于抓住关键,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一、“关键”的内涵
“关键”在哲学上属于客观存在范畴,指的是能够制约系统按其本质运行的基本环节。任何事物都是一个辩证统一的系统,系统内在的辩证结构决定了“关键”的存在,不管人们认识与否,它都客观存在于系统之中,并决定着系统性质的保持和实现。如同一切现实事物一样,“关键”与其制约对象是对立统一关系,而“关键”是系统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主导矛盾的发展方向,决定矛盾的发展结果。谓其“基本”,是指“关键”决定系统的性质,“关键”存在,系统就能够保持其性质,“关键”不存在(实质是一种“关键”转化为另一种“关键”),系统就不能保持其性质;“关键”存在于系统的始终,只要系统存在,“关键”就不可或缺;“关键”是对整个系统的作用而言,脱离整个系统而言“关键”,就不可能抓住关键。谓其“环节”,是指“关键”不是系统的全部内容,“关键”不能代替系统的其他环节,但能带动其他环节。“关键”是社会基本矛盾在特定系统中的反映。
科学认识只是对本质的正确界定,认识到“关键”只是抓住关键的前提,任何认识本身都不是“关键”,“关键”是在科学认识指导下的实际行动。“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
二、“关键”的逻辑意义
“关键”在逻辑上是保持事物性质的充分必要条件。所谓“充分必要条件”,即“关键”存在,事物就必然能够保持其性质;“关键”缺失,事物就必然变质。监督是关键,是指就权力运行系统而言,监督是廉洁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有监督就必然有廉洁,没有监督就必然没有廉洁。如果把监督视为廉洁的充分条件,即有监督就必然有廉洁;而没有监督未必有廉洁。
由于“充分”和“必要”的逻辑意义都存在“未必”的情况,就使廉洁建立在可能性上,而“可能性的说法,主要使用抽象形式的方法玩弄充足理由律,依此,可以说,任何事物都是可能的,只要你为它寻得一个理由”。这种可能性的逻辑意义的现实后果有二:第一,使人怀疑监督的价值,转而在监督之外寻求保持廉洁的途径,而在人类政治发展历史中,这种寻求无一成功,历史因此呈现“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所以毛泽东说打破历史周期律的根本方式只能是人民的监督。第二,给一些人为抵制监督进行形式主义的诡辩提供了逻辑缺口。“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段的和随意挑选出来的,那么,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
只有当事物具备充分必要条件时,才能使事物性质的保持成为必然;只有逻辑上的充分必要条件才能成为“关键”,只有“关键”才可称之为“重要”。没有逻辑界限,任何东西都是关键也都不是关键,各说各有理,就会陷入无谓争论;什么都很重要也都不重要,说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
以上分析,形式上是逻辑意义的争夺,而本质却是监督和反监督、腐败和反腐败的博弈。“概念的辩证法本身就只是现实世界辩证运动的自觉反应”。逻辑是存在的自觉反映,问题的本质不在于逻辑的严肃性,而在于客观事实的严酷性。这不是什么“改革”与“保守”的问题,也不是什么“稳健”和“激进”的问题,而是关系中国共产党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
“关键”的逻辑特性决定了“关键”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关键”与系统的其他环节相比具有功能上的优势。
在反腐败惩防体系中,教育、监督、制度三个方面并不是平均起作用的。监督的作用优于教育的作用。监督是直接的,教育是间接的;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是清晰的,教育的对象和内容是宽泛的;监督针对当下现实存在,教育针对未来预期;监督对廉洁是必然的,教育对廉洁是可能的;教育能够塑造人的理想道德,监督能够巩固人的理想道德;教育能够使人获得一种思想方法,而监督却使人不得不面对一种物质手段;教育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监督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唯有监督才能有效弥补教育的不足,正确的监督观是教育的重要内容。监督不排斥教育,教育也无权排斥监督。监督可以包容教育,最好的教育是监督;但教育无法包容监督,不能说最好的监督是教育。
制度是保证,但必须在民主监督下,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制定的制度才是保证,由少数人制定的“行业规定”、“部门条例”、“地方性法规”则可能成为腐败的保证,改革这些制度恰恰是关键。所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完善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制度的保证功能就在于通过监督达到制约。
从这个角度讲,反腐败体系应该是监督是基础,教育是补充。
三、监督机制设计
“关键”的实体是制约机制。本质的界定与意义的争夺永远不能代替实体的建设,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使理论实体化才是关键。实体是普遍与个别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是普遍的本质和目的,一方面是个别化的现实。监督机制就是普遍的公共权力与具体的人格化权力、普遍的人民利益与官员个人利益的对立统一。机制是事物内部辩证结构决定的机理。
纵向闭合是指上下级权力主体之间依次形成直接的相互监督关系,基层群众和中央领导之间要有直接对话通道,形成闭合的监督链条。横向平行是平行权力主体间要保持独立,保证权力运行界限分明,避免责任不清;为了防止体制内监督与监督对象和解,必须有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第三者监督通道。
权责对等,一是权力主体掌握的权力与其承担的责任要对等,二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权力运作范围要相等。权责对等是机制的前提,权责不对等必然导致制度缺乏正义而失去道义的力量、监督机制就必然失灵。
利害相关,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的利益形成对立统一关系,既不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也不能脱离利害关系。具体双方的具体利益是对立的:行政权被滥用,监督者要承担失察责任;监督权被滥用,必然影响行政目标。
机制具有强制性、直接性和威慑性。机制的作用方式是强制约束,机制高于人,机制一旦启动就无可抵挡,能被阻挡的就不是健全的机制;必然性是由强制性派生出来的特性,任何人必须无例外地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没有因人而异和下不为例、也没有偶然和侥幸;直接性,就是行为后果和行为责任之间没有中间环节,没有替代目标,功不折罪,罪不掩功。
结语:着力制度创新,解决关键问题
当“关键”缺失时,就成了“关键问题”。“关键问题”实质上是利益的争夺,是人民利益和官员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博弈。抓住利益矛盾就是抓住了关键。“几何公理要是触犯了人们的利益,那也一定会遭到反驳的”。有效的监督难以进行,根本原因就在于有效监督阻塞了个人不正当利益的实现通道,必然遭遇巨大阻力和激烈反抗,企求不遇到阻力和反抗就解决关键问题是不可能的。系统要健康发展,就一定要解决关键问题,就一定要克服阻力,消除反抗。
当“关键”的缺失危及到系统生存,既没有缓冲空间也没有替代方式时,“关键问题”就到了“非解决不可”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阶段”,就是指要解决关键问题的阶段。解决关键问题的措施就是关键措施。关键问题不是问题的全部,关键问题的解决不能代替其他问题的解决,但可以带动其它问题的解决;其它问题的解决不能代替关键问题的解决,但可以推动关键问题的解决;解决问题的顺序可以先易后难,为解决关键问题创造条件,但关键问题必须解决,否则关键问题就会重新衍生出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60页-461页,人民出版社,1972.
[2]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 《列宁全集》第23卷第29页,人民出版社,1972.
[4]黑格尔.《小逻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7页,人民出版社,1972.
[6]《列宁全集》第15卷第3页,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简介:高太平(1961-),男,甘肃天水人,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研究所副教授,主要从事党建教学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