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精神内涵,规范学校行为——对新《义务教育法》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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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从本质上来说是社会公益事业,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教育的公益性质并没有得到彻底的体现。政府不作为、乱收费、资源配置不合理等现象就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益性。教育良知为种种现实功利所遮蔽。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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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小学教学领域存在着众多的“格”(即标准、规定和要求),有课程标准之“格”、专家之“格”、校本之“格”。一些根本性的、规律性的“格”,规范、提升着我们的教学行为,对我们的教学具有普遍的积意义,但某些“格”具有繁琐化、教条化的倾向,无形中成了教师的“紧箍咒”。在众“格”林立面前,教师应做到,‘,心中有格”、“眼中有格”、“自成一格”。  [关键词]格 语文教学    “我们常说‘不拘一格
一、给予学生关怀、理解与尊重  多年的教学实践证明,仅仅从理论上了解学生的需要,对于想走出课堂危机的教师而言,很多时候是无济于事的。在面对师生关系危机时,无关学历高低,也无关学识渊博,真正能起到作用的是有效的沟通技巧。  五年级的杨帆(化名)自愿报名周五到学校实验室做清洁。到了星期五,她发现功课做不完,因此后悔自己所做的承诺,也为此感到沮丧。所以那天早上,当她到达实验室时,心情糟糕透了,工作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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