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可为与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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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处理是基于、依赖于和服务于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在业务合法、真实的前提下,遵循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尊重管理层的意图或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
  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对业务性质的认定,是会计核算的前提。需要企业管理层或其他部门决定的事情,会计要尊重领导和其他部门的权限;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经济业务,是核算会计的职责。履行好职责又不越俎代庖,就要认清核算会计的边界。只有分清哪些是核算会计必须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才能做好核算工作。
  下面通过案例说明核算会计的前提与边界。
  案例一:权益法核算的问题
  (一)权益法的定义
  权益法核算不仅仅是对会计初学者,即使是老会计,也是比较头疼的问题。因为,会计准则及其讲解都没有给权益法下定义,而是直接给出核算方法。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恰恰是缺乏对权益法概念、内涵的了解而产生的。
  笔者认为,权益法的定义应该是:把本会计主体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核算到本会计主体的账上和单户表上的方法。与之对应,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就是除投资成本和已宣告发放的股利以及减值以外,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既不核算到本企业账上,也不反映到本企业单户表上的方法。
  (二)权益法的分类
  权益法从理论上分为简单权益法、完全权益法和购买法权益法等。
  简单权益法就是把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乘以本企业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比照净利润处理。
  完全权益法是比简单权益法多两项调整的权益法:一是对投资时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公允价值(实际上体现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持续计算、调整;二是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当然,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完全权益法核算,但有的企业以“调整不切实可行”为由,采用简单权益法。
  购买法权益法介于简单和完全权益法之间,基本没有企业采用。
  (三)权益法的应用前提
  会计准则讲解和教材对于权益法核算,着墨颇多,例题也不少,笔者仅仅分析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法核算的应用前提,以及企业实际业务与会计准则默认的前提不符时的处理。
  会计准则、准则讲解及各类教材中,对于下列问题的处理方法,总结起来是默认为投资比例一经改变,以后所有与投资比例相关的事项(如分红,清算时分配剩余财产等)均使用被动稀释后的比例:1.某股东由于没有同比例增资导致股权被动稀释;2.处置原子公司部分投资后丧失控制权;3.处置部分合营、联营企业投资后仍旧是联营企业等。
  默认这样处理简便易行,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但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
  案例:某企业有3个股东,这3个股东除共同投资这个企业外,没有任何关联关系。投资三年后,由于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追加投资,其中一个股东不参与增资。另外两个股东追加投资之后,股权比例重新计算;同时股东们一致同意做出决议:增资前后两个比例同时有效,涉及增资前的事项或项目(如分配增资实现前的未分配利润)使用增资前的比例,增资后的事项使用新比例。
  笔者认为,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性没问题:公司法在合法的前提下尊重股东意思自治。上述案例中,决议由股东们一致同意做出,且该股东会决议没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因此完全合法。当然,“两个比例同时有效”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因为股东会决议的核心就是不论参与增资的还是没有参与的,所有股东都不因为增资这件事产生利润(利得)或损失。如果按照会计准则的方法,三个股东都有损益产生,这个损益的来源就是未参与增资的一方、直接使用增资后的比例衡量其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其增资前享有的一部分权益“转移”到参与增资的股东那里。
  如果会计认为不管怎样都得按照财政部规定处理,可能与股东会决议不符。如果会计认为可以不执行财政部规定,又有风险。
  笔者认为:如果有股东会决议、协议、合同或其他明确规定,且这些规定与会计准则默认的适用前提不符的,不能机械的套用会计准则,要实事求是、如实准确反映业务实质。
  (四)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出于监管需要而做出的特殊规定
  会计准则出于监管需要等特殊目的,或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等原因,做出的特殊规定,需要区别对待、正确理解与运用。
  比如,股东们做出决议,将资产赠与被投资企业,双方均计入当期损益。这种赠与行为不违法,接受方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利润总额。但中国在会计准则以外特别规定:大股东和关联企业给予的赠与以及债务豁免等,获益方不计入利润总额。这是出于监管需要、防止股东通过利益输送粉饰报表、误导或欺骗报表使用者。此时,会计需要执行会计规定而不是股东会决议。同时,计入不计入利润总额,不影响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影响各股东享有的权益,与股东会决议没有实质性冲突。
  但是,在部分股东增资导致股权比例变化这种问题上,影响的是不同股东之间实实在在的利益,股东们就各自利益做出不涉及其他人、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决议,会计没有理由干预甚至否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决议的有效性。
  總之,会计核算要反映业务实质;在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已经表明,不生搬硬套会计准则更能反映业务实质时,会计要勇于反映业务实质,且在审计时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理由,证明处理的合法性、必要性、正当性。
  案例二:仓库被撬的损失
  企业的仓库被人撬了门,库存商品少了一些,损失计入什么科目?
  有的说计入营业外支出,有的说计入管理费用,有的说计入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有的说计入其他应收款(责任人)。
  笔者认为从可能性上说,除了上述几种做法,还可能计入利润分配或实收资本、也可能计入应付账款的借方。
  具体到例子当中的“损失”的最终处理(之所以说“最终处理”,是因为在最终处理之前,会计要先将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并减少存货,在保证存货账实相符的前提下等待最终处理),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核销资产类处理
  不管是计入营业外支出还是管理费用,都是核销资产。如果管理层或董事会等权利机构已经批准核销,会计就把损失计入损益类科目;如果未经批准,不得核销。
  1.计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认为这种事情是偶然事件,与管理好坏关系不大,不应该经常发生,则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表明存货丢失不是本企业经常发生的“营业活动”。
  2.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认为这种事情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则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建章立制,减少或杜绝以后再次发生。
  (二)计入应收款项类处理
  能不能说存货少了就核销、不要了?会计显然没有这个权利。如果企业有规定,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或赔偿一部分,则挂应收款;如果企业投保且预计能得到赔付,可以挂保险公司的应收款;如果无法自行估计能否得到赔付,则在保险公司受理、赔付金额确定时转入应收。
  (三)冲减应付款项类处理
  企业的仓库被撬了,商品是“少了”而不是被盗窃、被抢劫——什么人能撬仓库且被撬的还挺客气,没有使用盗窃、抢劫等恶性描绘?很可能是被拖欠货款的供应商。如果确实是这样,我不评价撬仓库是否合法,仅就该“损失”来说,很可能最后企业与供应商达成协议,搬走的东西抵顶应付货款,会计冲减应付账款。
  (四)核销权益类处理
  如果减少未分配利润或实收资本,就属于直接核销权益类。什么情况可以直接核销权益?从供应商的例子中可以类推出另外两种情况:
  一是小股東因为企业长期不分红、恼羞成怒而“自行分红”,此时能左右股东会的、长期一毛不拔的大股东可能出于木已成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被动承认分红,补一个分红的决议。此时冲减未分配利润。
  二是小股东与大股东不和、不能参与经营,又退股不成、转让无果,只能“自行退伙”,此时的大股东仍旧可能通过股东会作出减资的决议,承认某小股东退股。此时冲减实收资本。减资的手续、程序以及存货的作价和税收问题,本文不探讨。
  具体采用以上哪一种会计处理,取决于业务实质和公司规定及管理层的意见。
  那些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前必须搞清楚的情况,并不属于会计问题,不是会计专家能“解释”的,他们已经超越了核算会计的边界。恰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对业务性质的正确把握,而不是仅仅抄会计教材的示例;对于会计边界以外的东西,要向负责该事项或业务的人员或部门咨询或寻求支持。
  经济业务纷繁复杂,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假定经济业务性质界定清晰无争议,在此基础上规定或示例会计处理。一旦业务性质不明或有争议,或与教材未明示的假定不符,就不能生搬硬套,否则就是“乱弹琴”。
  综上所述,对于涉及各方利益的事情,一般不是会计能决定的,会计只是如实反映利益格局及其变动。会计对相关方的利益影响,是间接的、被动的,比如会计利润可能影响高管的薪酬,但会计部门不能决定高管薪酬,决定高管薪酬的是薪酬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利机构。
  作为核算会计人员,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也就是明确核算会计的边界,是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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