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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6年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再次进入公众视野。然而,有关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配套法律规则却甚为缺乏。由此,本文借鉴美国资产证券化法制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提出思考,以从法律层面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规范运作,维稳金融市场发展。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信息披露;信用评级
2016年5月,中国银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招商银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陆续发行,标志着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8年后重启。银监会在2016年年初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提升银行业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而如何有效、稳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关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路上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细致到位,具有前瞻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影响商业银行的收入和利润,更严重的是,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隐患,影响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甚至会给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风险与动荡。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下行,商业银行无论是不良贷款余额,还是不良贷款率都呈现了持续上涨。【1】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先进的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方式,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价比较困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学者和从业人员的一大难题。目前,还没有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立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价模型。所以在国内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对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也很难进行精确的计算。定价问题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及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成败,所以定价问题需要更多研究。【2】
第二、评级难度大。信用评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可缺少的过程之一。对于投资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项目风险进行评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评级机构的报告进行分析决策。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发展较晚,独立、客观、成熟的信用评级还比较难以实现。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受到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很难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准确的评级。【3】
第三、不良资产证券的流动性不足。目前国内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流动性不足。根据上海清算所统计的数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年均换手率仅为35%,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年均换手率也仅为39%。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企业债和金融债年均换手率分别达1067% 和1779%。【4】所以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大多都是金融机构,银行投资占比超过 60%。这一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也是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内容。从法律传统上讲,我国基本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之法。但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再加之不良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创新,所以不免有很多法律空白。目前监管层的做法主要是通過出台试点管理办法或者司法解释来应对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种方式类似于打补丁的做法,目前存在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形式不明确等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思考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证券化市场的改革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其运作。【7】所以,为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在现有规则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则。
第一、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大环境,解决冲突之处。例如,对于“真实出售”的界定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界不明的问题。如以较低价格转让资产,会计上可以确认资产的剥离,但法律上可能因破产法或合同法的规定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8】由此,要在两方面都被认定才构成资产证券化完全破产隔离。因此,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依然面临难以界定的难题,各项细则需进一步明确有冲突之法律规范必须及时修改。
第二,提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必要提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加强证券化过程中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因此强化、完善金融信息之间的共享和披露,方可使证券化立足于当今之信息社会,获得长足发展。
第三、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升信用评级标准。对资产池的基础不良资产进行信用评级,有利于保证投资者利益,稳定现金流。因此,在信用级别构造中,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可采用的监管方式是加强评级机构事中监管,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尤其应该如是。【13】
三、结语
美国金融危机后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完善了其现有制度和监管,以推动证券化市场的持续发展。当前在我国政府支持证券化试点发展的大背景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当前我国处理不良资产的一个很好的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改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拓宽商业银行盈利来源,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选择。【14】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建设需要提升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和能力,增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明确会计处理标准、加强信用评级、明确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形式并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形成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体系规则。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参见王东、张兵:《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方式比较研究》,《海南金融》2016年第11期。
【3】参见邵文霞:《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0期。
【4】数据来源上海清算所资料。
【5】参见武巧珍、耿建芳:《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1期。
【6】参见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财贸经济》2000年第8期。
【7】参见代玉簪、郭红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现实需求与制约因素》,《当代经济管理》2016年第7期。
【8】参见陈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信息披露;信用评级
2016年5月,中国银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和招商银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第二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陆续发行,标志着不良资产证券化时隔8年后重启。银监会在2016年年初工作会议上要求,要提升银行业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而如何有效、稳妥发展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关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路上必须跨过的一道坎。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必须细致到位,具有前瞻性。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及问题
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影响商业银行的收入和利润,更严重的是,不良资产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隐患,影响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甚至会给整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带来风险与动荡。最近几年,随着经济的下行,商业银行无论是不良贷款余额,还是不良贷款率都呈现了持续上涨。【1】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西方先进的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方式,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过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目前我国商业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也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价比较困难。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学者和从业人员的一大难题。目前,还没有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建立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价模型。所以在国内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时,对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也很难进行精确的计算。定价问题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及交易中最关键的问题之一,直接关系到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成败,所以定价问题需要更多研究。【2】
第二、评级难度大。信用评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不可缺少的过程之一。对于投资者,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项目风险进行评估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评级机构的报告进行分析决策。但是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发展较晚,独立、客观、成熟的信用评级还比较难以实现。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受到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很难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准确的评级。【3】
第三、不良资产证券的流动性不足。目前国内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流动性不足。根据上海清算所统计的数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年均换手率仅为35%,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年均换手率也仅为39%。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企业债和金融债年均换手率分别达1067% 和1779%。【4】所以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大多都是金融机构,银行投资占比超过 60%。这一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这也是本文将要重点讨论的内容。从法律传统上讲,我国基本属于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之法。但是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再加之不良资产证券化属于金融创新,所以不免有很多法律空白。目前监管层的做法主要是通過出台试点管理办法或者司法解释来应对在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但是这种方式类似于打补丁的做法,目前存在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形式不明确等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思考
金融危机后美国对证券化市场的改革表明: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确保其运作。【7】所以,为防范金融风险,有必要在现有规则基础上,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则。
第一、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制建设大环境,解决冲突之处。例如,对于“真实出售”的界定目前我国立法存在界不明的问题。如以较低价格转让资产,会计上可以确认资产的剥离,但法律上可能因破产法或合同法的规定而导致无效或被撤销。【8】由此,要在两方面都被认定才构成资产证券化完全破产隔离。因此,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依然面临难以界定的难题,各项细则需进一步明确有冲突之法律规范必须及时修改。
第二,提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有必要提升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加强证券化过程中各环节的审慎监管。因此强化、完善金融信息之间的共享和披露,方可使证券化立足于当今之信息社会,获得长足发展。
第三、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提升信用评级标准。对资产池的基础不良资产进行信用评级,有利于保证投资者利益,稳定现金流。因此,在信用级别构造中,相应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可采用的监管方式是加强评级机构事中监管,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尤其应该如是。【13】
三、结语
美国金融危机后对资产证券化的改革完善了其现有制度和监管,以推动证券化市场的持续发展。当前在我国政府支持证券化试点发展的大背景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当前我国处理不良资产的一个很好的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改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拓宽商业银行盈利来源,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投资选择。【14】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制建设需要提升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和能力,增强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明确会计处理标准、加强信用评级、明确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形式并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形成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体系规则。
参考文献
【1】数据来源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参见王东、张兵:《中小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方式比较研究》,《海南金融》2016年第11期。
【3】参见邵文霞:《论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及对策》,《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20期。
【4】数据来源上海清算所资料。
【5】参见武巧珍、耿建芳:《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中国软科学》2005年第1期。
【6】参见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财贸经济》2000年第8期。
【7】参见代玉簪、郭红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现实需求与制约因素》,《当代经济管理》2016年第7期。
【8】参见陈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年。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