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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具有消费者权益意识,是远远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人们要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就必须基于公民意识,以公共精神进行努力。
又是一年“三一五”,在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的感受也许十分复杂。这个日子已经设立了二十多年了,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但是,经历了毒奶粉事件之后,人们会疑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真的有多少发展?略加思索就会发现,在当下的制度环境中,只有把消费者的权益纳入公民权利的范畴中,才有可能找到消费者权益的出路。
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但是,未必人人都是公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即便人们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未必都具有公民意识。可能正是由于太多人只有充分的消费者意识,而缺乏足够的公民意识,才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发育迟缓。
一个人作为消费者活动的时候是“经济人”,关心的主要是自己的成本一收益。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消费者都会十分愤怒。但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与商家、厂家理论,却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事实上,如果计算一下就可能发现,这种成本很可能大于维护权益的付出。也即,消费者维权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赔本的买卖。
也正因为此,大多数消费者面对权益遭受侵害的事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无数忍气吞声积累下来,商家、厂家的不法、不良行为,便习惯成为自然,演变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反而变成一种制度。
对于这种情形,政府及法律应当承担重大责任。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的责任,比如,国家质监部门知道乳品企业在奶粉中添加东西,却没有检测厂家究竟在添加哪些东西,这些东西对人体将构成何种伤害。到了地方,由于政府的政绩导向,少数监管部门与商家、厂家间的关系是不监管。而是合谋。
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足够激励。行政化、地方化的法院本能地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消费者与厂家发生纠纷的时候有袒护厂家的欲望,消费者即便提起诉讼,也往往会得不偿失。现行法律不鼓励集团诉讼,也不提倡惩罚性赔偿。因此,单个消费者费尽心血与商家打官司,但按照法律规定最后得到的赔偿甚至不能抵消诉讼过程的付出,当然更不能弄痛为非作歹的厂家、商家。
在中国,消费者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他要与不法、不良商家、厂家相抗衡,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但是,法律与制度设计又没有为自己从事这种活动提供足够激励。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仅仅具有消费者权益意识,是远远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人们要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就必须基于公民意识,以公共精神进行努力。所谓公民意识、公共精神,就是指超越看得见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以争取权利的精神去维护利益。以一种强大的公民道德勇气,不计一时的、一己的得失,面对不合理的商业潜规则,面对强大的官商勾结格局,推动制度变迁。
实际上,过去若干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已出现了一些具有这种强烈公共精神的人物。比如当年的邱建东、王海,最近几年比较活跃的郝劲松博士。他们具有明确的公共精神,专门向不合理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发起挑战。尽管他们的多数挑战当时以失败告终,但却为公共舆论提供了新鲜的话题,为立法、决策提出了不得不认真面对的议题。正是这些努力,推动了某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破除垄断的政策的出台。
当然,除了这些知名人物之外,也要一些名气不是那么大的人,也不计成本,与侵害自身权益的商家、厂家、地方政府抗衡,比如说那些持之以恒地要起诉三鹿集团的毒奶粉受害人。
但是,这样具有公民精神的消费者似乎还是太少了。今天比较活跃的消费者维权人物,似乎还是90年代中后期涌现出来的那些人物,而近几年似乎没有出现新面孔。没有了消费者的推动,各级消费者组织日益官方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展反而放慢了。
这让人们不能不反思:在一个放纵物质欲望的消费主义时代,反而不可能有真正致力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费者运动。维护权益退化成消费者自己的事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的每一步改进,大多时候只能依靠消费者自己的努力来推动。而消费者要进行这种努力,就必须超越消费者的角色意识,基于公民的公共精神,采取不计个人得失的公益行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尚有待于建立的今天,一个人,唯有当其具有公民意识的时候,才有可能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这样的要求或许有点高,但这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完善起来的重要条件。
又是一年“三一五”,在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者的感受也许十分复杂。这个日子已经设立了二十多年了,今年的主题是“消费与发展”。但是,经历了毒奶粉事件之后,人们会疑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真的有多少发展?略加思索就会发现,在当下的制度环境中,只有把消费者的权益纳入公民权利的范畴中,才有可能找到消费者权益的出路。
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但是,未必人人都是公民,或者更准确地说,即便人们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未必都具有公民意识。可能正是由于太多人只有充分的消费者意识,而缺乏足够的公民意识,才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发育迟缓。
一个人作为消费者活动的时候是“经济人”,关心的主要是自己的成本一收益。当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消费者都会十分愤怒。但是,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与商家、厂家理论,却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事实上,如果计算一下就可能发现,这种成本很可能大于维护权益的付出。也即,消费者维权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赔本的买卖。
也正因为此,大多数消费者面对权益遭受侵害的事情,都选择了忍气吞声。无数忍气吞声积累下来,商家、厂家的不法、不良行为,便习惯成为自然,演变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侵害消费者权益反而变成一种制度。
对于这种情形,政府及法律应当承担重大责任。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的责任,比如,国家质监部门知道乳品企业在奶粉中添加东西,却没有检测厂家究竟在添加哪些东西,这些东西对人体将构成何种伤害。到了地方,由于政府的政绩导向,少数监管部门与商家、厂家间的关系是不监管。而是合谋。
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足够激励。行政化、地方化的法院本能地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消费者与厂家发生纠纷的时候有袒护厂家的欲望,消费者即便提起诉讼,也往往会得不偿失。现行法律不鼓励集团诉讼,也不提倡惩罚性赔偿。因此,单个消费者费尽心血与商家打官司,但按照法律规定最后得到的赔偿甚至不能抵消诉讼过程的付出,当然更不能弄痛为非作歹的厂家、商家。
在中国,消费者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他要与不法、不良商家、厂家相抗衡,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但是,法律与制度设计又没有为自己从事这种活动提供足够激励。
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仅仅具有消费者权益意识,是远远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人们要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就必须基于公民意识,以公共精神进行努力。所谓公民意识、公共精神,就是指超越看得见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以争取权利的精神去维护利益。以一种强大的公民道德勇气,不计一时的、一己的得失,面对不合理的商业潜规则,面对强大的官商勾结格局,推动制度变迁。
实际上,过去若干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中,已出现了一些具有这种强烈公共精神的人物。比如当年的邱建东、王海,最近几年比较活跃的郝劲松博士。他们具有明确的公共精神,专门向不合理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发起挑战。尽管他们的多数挑战当时以失败告终,但却为公共舆论提供了新鲜的话题,为立法、决策提出了不得不认真面对的议题。正是这些努力,推动了某些消费者保护法律、破除垄断的政策的出台。
当然,除了这些知名人物之外,也要一些名气不是那么大的人,也不计成本,与侵害自身权益的商家、厂家、地方政府抗衡,比如说那些持之以恒地要起诉三鹿集团的毒奶粉受害人。
但是,这样具有公民精神的消费者似乎还是太少了。今天比较活跃的消费者维权人物,似乎还是90年代中后期涌现出来的那些人物,而近几年似乎没有出现新面孔。没有了消费者的推动,各级消费者组织日益官方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进展反而放慢了。
这让人们不能不反思:在一个放纵物质欲望的消费主义时代,反而不可能有真正致力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消费者运动。维护权益退化成消费者自己的事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的每一步改进,大多时候只能依靠消费者自己的努力来推动。而消费者要进行这种努力,就必须超越消费者的角色意识,基于公民的公共精神,采取不计个人得失的公益行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制度尚有待于建立的今天,一个人,唯有当其具有公民意识的时候,才有可能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这样的要求或许有点高,但这是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完善起来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