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报道偏差及规制

来源 :当代学术论坛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weimin9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许多矛盾和问题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呈现,人民群众对司法案件知情权的热情更是日益高涨。在各类司法案件中,由于刑事案件关系社会秩序稳定、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危,是社会矛盾和冲突最激烈的表现形式,往往会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新闻事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重要职能,是发布刑事案件相关新闻报道的重要主体之一。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报道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造成一些偏差,本文对此作一粗浅探析。
  一、当前检察环节刑事案件报道的问题和不足
  基于对检察环节刑事案件报道价值的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的合理公开化已逐渐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但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可谓是一把双刃剑,不仅可能泄露侦查秘密,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可能损及司法独立,侵害犯罪嫌疑人以无罪推定为核心的基本人权,严重影响现代诉讼精神在公众心目中的确立”。现实中,检察环节刑事案件报道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从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权受到不当侵害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质精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格权不受非法侵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环节刑事案件报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为:
  1.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不当侵害。当刑事诉讼进入检察环节后,实践中一般会采取直接披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年龄和住所,甚至刊登其照片的报道方式,也就是所谓的“真名报道”,这种报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性制裁”机能,即通过犯罪新闻报道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压力,同时也警戒社会上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但这种做法显然有违无罪推定原则,它不仅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罪之前就被贴上“犯罪分子”的标签,过早承受精神上的惩罚,而且伤害了那些最终被宣判无罪人员的“社会复归权”,其损害后果往往难以挽回。
  2.名誉权受到不当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应认定有罪。但由于我国刑事审判活动受传统阶级斗争意识形态的影响,在检察环节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为了区分敌我界限而措辞激烈,不留余地,甚至会采用侮辱性的语言表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所谓“罪行”,从而损害其名誉权。
  3.隐私权受到不当侵害。在检察环节部分刑事案件报道中,为在道德上贬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为追求报道的趣味性和轰动效应,故意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生活习惯、身体特征、疾病史、家庭情况、亲友关系、个人档案、日记等与其犯罪行为毫无关联的个人资料或私生活信息公之于众,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感受到伤害。此外,在实践中,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中因不当公布未成年人资料而引发纠纷的案例较为普遍。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
  检察环节刑事案件报道方式不当,不仅会侵害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侵害。
  1.不当披露被害人的相关信息。在案件报道中特别要注意对受害人尤其是特殊群体的保护。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不慎披露性犯罪案件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从而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的事件。此外,使用嘲讽或侮辱性的语言描述被害人的受骗、遭劫等经历,从而对被害人造成情感伤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2.不当披露举报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刑事诉讼案件有其严肃性与特殊性,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注重维护举报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防止其身份信息的不慎泄露。实践中,曾经出现因在宣传报道中不慎泄露举报人、证人等身份信息,或者其他足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推测出其真实身份的信息,从而导致举报人、证人等遭受到威逼利诱或打击报复的情况。
  3.被害人家属受到情感伤害。对于案情残忍的犯罪案件,如果不顾及被害人家属的感受,详细披露作案细节和过程,从而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则构成“故意的情感伤害”。在当前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中,过度披露残忍作案手段的情形时常见诸报端,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其为侵权行为,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相关案例。
  (三)用语不规范或对案件越位定性
  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都享有公平审判权,这是刑事诉讼的国际人权保障准则之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影响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同样需要秉承理性、平和、规范、文明的理念。但在实践中,检察环节的部分刑事案件报道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愤慨而出现情感错位等原因,时常在宣传报道中出现用语不规范或越位定性等问题。
  1.用语不规范
  刑事案件作为特殊的社会新闻,在宣传报道中更应该树立严格的法制意识,行文措辞要规范严谨。但在部分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中,为迎合传媒和大众的心理感受,往往会采用带有感情色彩的措辞褒贬案中人,并在新闻用语中出现未经法院认定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和定性用语,从而构成新闻侵权。此外,由于写作人员法律知识欠缺,在报道中错误使用法律术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将“犯罪”与“违法”、“批准逮捕”与“执行逮捕”、“免除刑罚”与“无罪释放”等法律概念不加区分,使部分群众产生误解,影响了刑事案件报道的社会效果。
  2.对案件越位定性
  基于抢发新闻或吸引社会关注的需要,部分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违背无罪推定原则,通过翻阅未经核实的案卷材料,或者仅凭办案人员的介绍或诉讼当事人的证词,就对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和评论,并超越审判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定罪。这种越位定性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公众的不理性情绪,而且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以致形成所谓的“舆论审判”或“情感审判”,损害了法制权威和司法公正。   三、如何规范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
  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公开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途径,在检察环节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报道工作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鉴于当前检察环节刑事案件报道存在的诸多问题和不足,因而在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知情权的前提下,必须对报道工作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严格依照法律事实进行报道
  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必须要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检察机关不应基于吸引公众关注和扩大自身社会影响力的考虑,而对案件进行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一般认为,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前,只允许做客观性的事实报道,不做定性判断。
  (二)语言表达应当规范合法
  刑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决定了刑事案件报道的语言表达应当诉诸理性和冷静的笔触,通过词语的严谨周密来体现刑事法律的公正无私。由于刑事法律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固定的法律术语,而刑事案件报道会经常涉及这些程序并使用这些法律术语,所以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要严格遵守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法律程序,报道内容和报道方式、方法都不能违背法律程序。
  (三)应当选择合适的时机和方式报道
  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报道要与相应的刑事诉讼保持同步。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对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一般不作宣传报道,确需对外公开的,可以在侦查终结后简要向社会披露侦查结果及采取的相应刑事措施;在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阶段,一般不作宣传报道,确需对外公开的,可以在审查结束后向社会简要公布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在审查起诉时,一般不作宣传报道,待审查起诉工作结束后,可以报道检察机关的认定事实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对于某些特殊的恶性案件,要避免过度描绘作案细节和过程,也不能报道属于保密范畴的刑侦技术或侦查手段,以免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情感伤害,同时防止其他社会人员效仿。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首先要建立严格的稿件核查制度。对检察环节所有的刑事案件报道稿件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存在事实不清、观点偏颇、内容低俗或其他容易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问题的新闻稿件,一般不予播报。其次要建立引导报道机制。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作为报道重点,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注重对我国法制建设的信息和动态成果的报道,如报道检察机关的职能、工作举措、成果业绩或先进典型人物等,实现普法功能、正面宣传功能和服务群众功能的有机结合。第三要建立报道失当应急机制。一般报道失当,要及时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积极应对,可以主动向相关当事人道歉,争取谅解,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更正声明,最大限度地消解报道失当产生的负面效应。
其他文献
摘 要: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建立于19世纪末,是指无需证明被告人主观罪过即可处罚的一种犯罪归责原则。它作为“无犯意即无犯罪”格言的例外。它的产生有它独特的历史背景。本文立足于研究现状及国内外的立法现状,主要从英美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是否存在严格责任的争议、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四个方面来对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
期刊
摘 要: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产生和发展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的发展,检委会制度也暴露出很多缺陷。检委会是检察业务的决策机构,只有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其制度,才能体现民主集中、权力制约和司法公正等价值向度。因此,对检委会制度改革的路径探索也就具有了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价值向度;检委会改革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一项极具特
期刊
一、彩礼纠纷的现状  彩礼纠纷是指因婚姻未缔结成功后,男女双方就订婚过程中给付的彩礼的返还而引发的纠纷。彩礼纠纷作为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较为常见。近年来,随着离婚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彩礼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的数量成不断攀升的趋势。二是涉案的数额巨大,名目繁多。三是彩礼纠纷引发的矛盾大。  现行法律对于彩礼纠纷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期刊
摘 要: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到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增设“抗诉”这种监督形式,再到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相统一,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监督由无到有、由点到面的发展规律。2011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期刊
摘 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与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刑事审判工作,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证人自身的原因,亦有立法上的缺陷及疏漏和司法人员未严格依法办案等。因此,应从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规范性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意义;原因;对策  一、我国
期刊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对象、实质条件及减刑的限制条件。对特定对象适用减刑,其目的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致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但是在实际的刑罚执行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甚至背离减刑制度目的的现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一、出现的问题  1、符合减刑资格条件的罪犯远远多于能够获得减刑奖励的罪犯。据某监狱
期刊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中之难”。纵观全国各地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情况,大约有80%的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空判”已经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上访、申诉等加剧,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报复性犯罪的出现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解决刑
期刊
摘要:为保证同一品牌卷烟异地生产的均質化,以支柱品牌“林海灵芝”系列产品的扩张为目标,制定出一套“双向推导,组合求同”的均质化品牌维护技术运行方案。介绍了品牌维护技术运行方案的内容和具体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效果。其主要经验为:①要针对各加工点气候条件、关键设备和工艺流程的不同特点,通过在线工序质量评价确定出同一工序、不同设备的不同工艺参数和质量指标;②对于制丝过程,要严格按照优化后的各项工艺参数和工
期刊
摘 要:我国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本文主要从刑事被害人特征入手,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加强被害人保护的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权利保障  一、刑事被害人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也称被害者、受害者,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
期刊
20世纪5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逐步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特别是随着“报应主义”刑罚执行被“目的主义”的刑罚执行观所代替,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且建立了一套相应完整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与方向。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