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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巨难带来的损失,未来将由政府财政购买的商业保险进行赔付。作为我国巨灾保险的首批试点,深圳市政府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于6月1日出资3600万元向中国人保财险购买了巨灾保险,发生灾害后个人最高可获赔10万元,每次灾害总保险限额达到20亿元。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再到“坐在家里看海”,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从国际范围看,尽管商业保险赔款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险企受偿付能力所限,无不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限保”政策(或严格限制规模,或有限制承保),以规避经营风险。深圳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为受灾群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此举堪称“大手笔”。
深圳市政府每年投3600万元买巨灾保险是多赢之举。首先,巨灾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给专门的保险机构,达成社会有效分工,从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能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支出的稳定性。第三,巨灾保险是保险企业待开拓的“新蓝海”。从试点来看,深圳市政府每年会出资3600万元向险企购买巨灾保险,这是多么大的一块“蛋糕”。这块儿“田”要是“深挖细耕”经营好,还不赚得“盆满钵流”?
从报道看,深圳巨灾保险涵盖了常见自然灾害,以及自然灾害引发核电严重事故时,基本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和特殊核风险,这是一个亮点和突破,而最大的创新则是覆盖了所有的“在深”人员,即在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深圳“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号角业已吹响,“摸着石头过了河”,对其他的省市或将产生良好的正向激励效应。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深度参与,由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巨灾保险发展的保障。如,在解决巨灾保险基金归集上,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归集起较大的量,形成“规模池”。
从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看,凡是巨灾保险业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保险从设立之初就被看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美国推行的即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根据《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年)的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政府是风险最终承担者。尽管新西兰的巨灾保险是强制险,但投保人不需要缴纳昂贵的保险费,而由政府自然灾害基金“兜底”。法国在1982年通过“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政策、财税等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实践也证明,对一般性的灾害损失,险企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台风、地震、核辐射等巨灾损失,仅靠险企自身的力量和实力也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从我国的国情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责任无可替代。
从地震到雪灾,从大旱到台风,再到“坐在家里看海”,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的损失触目惊心。从国际范围看,尽管商业保险赔款是灾后重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险企受偿付能力所限,无不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限保”政策(或严格限制规模,或有限制承保),以规避经营风险。深圳市政府出资36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服务,为受灾群众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此举堪称“大手笔”。
深圳市政府每年投3600万元买巨灾保险是多赢之举。首先,巨灾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给专门的保险机构,达成社会有效分工,从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能避免临时大额救灾支出对政府财政的压力,保障财政支出的稳定性。第三,巨灾保险是保险企业待开拓的“新蓝海”。从试点来看,深圳市政府每年会出资3600万元向险企购买巨灾保险,这是多么大的一块“蛋糕”。这块儿“田”要是“深挖细耕”经营好,还不赚得“盆满钵流”?
从报道看,深圳巨灾保险涵盖了常见自然灾害,以及自然灾害引发核电严重事故时,基本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和特殊核风险,这是一个亮点和突破,而最大的创新则是覆盖了所有的“在深”人员,即在灾害发生时处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深出差、旅游、务工等人员。深圳“探索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号角业已吹响,“摸着石头过了河”,对其他的省市或将产生良好的正向激励效应。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政府深度参与,由政府牵头形成巨灾保险制度或巨灾保险计划。在巨灾保险体系的选择上,应采用商业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模式。其中,建立有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是巨灾保险发展的保障。如,在解决巨灾保险基金归集上,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归集起较大的量,形成“规模池”。
从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看,凡是巨灾保险业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保险从设立之初就被看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如,美国推行的即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根据《全国洪水保险法》(1968年)的规定,政府与民营保险公司合作,由民营保险公司销售洪水保险单,保险标的为加入洪水保险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所收保险费全部建立洪水保险基金,洪水损失赔付和代理销售费用均出自洪水保险基金。洪水保险基金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和财政部的贷款,政府是风险最终承担者。尽管新西兰的巨灾保险是强制险,但投保人不需要缴纳昂贵的保险费,而由政府自然灾害基金“兜底”。法国在1982年通过“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政策、财税等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实践也证明,对一般性的灾害损失,险企可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化解,但台风、地震、核辐射等巨灾损失,仅靠险企自身的力量和实力也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的开展。从我国的国情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政府责任无可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