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当今网络时代的大环境下,私人复制已成为社会生活的常见行为,给予私人复制行为的合法性和复制权的基础地位。在印刷时代和电子时代似乎并不引人注目。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复制的快捷性和批量性等新技术特点,使原来的“合理使用’’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需要重新界定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性质,对私人复制加以法律规制,即将三步检验法纳入到《著作权法》中;将个人欣赏性质由合理使用变为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