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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379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