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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造炸药物到购买雷管,再到销售成品炸药,这是怎样的一个制贩炸药的团伙?成吨的炸药物都到哪儿去了?令人惊讶的是,这个制贩炸药的团伙成员竟都是文化不高的农民。
2017年6月1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主犯孙玉更、石志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同伙崔志、陈军、董辉也分别获刑12年、11年和4年不等。此案给那些欲从非法渠道采购炸药的矿石开采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民警识破特殊“饲料”
现年48岁的孙玉更在市区有房、有车,平时他一个月甚至半年也不回百里外的老家威县加工“鱼饵”,这次却不巧让走访排查的民警抓个正着。2016年6月14日下午,骄阳似火。威县公安局两位民警,走进常屯乡柳东村南一个废弃的养猪场排除隐患时,发现一间破旧的平房内堆放着很多成袋的“鱼饲料”,还有许多叫不上名的黄色粉末。
四周空无一人。一位警官随手捏出少许粉末,闻了一下:一股刺鼻的味道让人顿感恶心。“这是硫黄!成堆的‘鱼饲料’掺杂硫黄,这很不符合逻辑!”顿时,两位警官察觉出异样,决定先找到“魚饲料”的主人孙玉更问个究竟。
此刻,躲在老宅里的孙玉更见到两位民警时,慌里慌张地解释:“我在加工鱼饲料,这些鱼饲料卖到城里可贵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杨警官越想疑点越多,于是孙玉更被民警“请”进派出所配合调查。
在几个回合的语言及心理较量后,孙玉更的谎言不攻自破,他不仅交代了自己作案过程,还把“上线”供了出来。公安干警连夜将从孙玉更家提取的样品送往邢台云山爆破公司进行测试,实验结果表明:该混合物与雷管混合会瞬间爆炸。随后,公安干警又将检测结果送往邢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一步鉴定,最终确认该混合物系硝铵炸药。
公安干警在孙玉更租用的废弃养猪厂房内查获炸药物成品22袋,半成品29袋,计23805公斤。这么多的炸药物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引爆,后果不堪设想!威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兵分多路,展开拉网式调查。随后,五名涉案人员先后被带进看守所讯问,一桩非法生产、贩卖炸药物品案浮出水面……
铤而走险不思悔改
孙玉更生产的这些炸药物究竟流向何方?民警顺藤摸瓜,将赞皇县农民石志英抓获。公安干警了解到:现年58岁的石志英曾在2011年10月,驾驶一辆装载59发雷管、560公斤私制炸药的货车公然开往临城县西竖镇南灰山村的一个铁矿,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2013年11月,临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石志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谁会想到石志英还在缓刑期又故伎重演。案卷显示:2014年下半年,开游戏厅的孙玉更通过朋友认识石志英后,他按石志英所说的方法加工“鱼饲料”,并将特制的30余袋成品卖给石志英,获利5000多元。孙玉更见此生意成本低,投资小,收益翻倍,便在威县老家租到几间废弃的养猪场房,又投入1000多元,从县城购进一台电机和一台磨面机,开始批量生产这种“鱼饲料”。
引爆这些炸药离不开雷管,但这并没有难倒石志英。他找到专门制造雷管的陈军帮助。1963年出生的陈军曾在2009年1月,被赞皇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陈军顾念与石志英的好友情分,将400个自制雷管以每个12元的低价卖给了石志英。陈军到案后交代:“这些雷管是我表叔杨辉托我给他卖掉的。2015年春节刚过,杨辉患上胃癌,我去看他,他虚弱地躺在床上,手里拿着一个饮料盒,盒里装着一些似香烟大小的圆柱体雷管,每个都用牛皮纸包着。他托我把这盒雷管卖掉治病。我看到表叔很可怜,便答应下来。后来这些雷管卖了大约5000元,我都给我表叔了,他只给了我两瓶酒喝。三个月后,我表叔去世了。雷管不是我制造的,我也没有从买卖雷管中获利。”陈军本以为这样的狡辩会获取同情而从轻处罚,但没想到检察机关慧眼识真相很快作出逮捕决定。
除了将炸药卖给本地一些矿主采矿使用,石志英还把“业务”拓展到山西省昔阳县铺上村的矿区。因石志英所提供的开采矿山的爆炸物价格低廉,他很快与这里的一个矿长以每米84元的价格签订了打眼、填药等采矿合同。石志英将这些工程转包给两个工程队,从中赚取差价。半年时间,这两个工程队一共打眼五次,耗尽4500公斤炸药,石志英赚取近20万元的利润。
仗义“搭桥”触犯刑法
“有百分之百利润令人不顾人间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犯罪、甚至不惜冒着绞首的危险了。”如果说孙玉更和石志英是为这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在这条不归路上铤而走险,董辉卷入这个犯罪团伙却是对朋友毫无原则的“仗义” 相助。
刚满29岁的董辉出生在内邱县一个偏僻的山村,仅是小学毕业。这些年,他为生意奔波不停,通过自己的艰辛劳动,每年光为矿场拉石头就有上百万的收入。2015年6月,董辉结识了崔志。有天,崔志告诉他:“如果你所在的矿老板需要炸药放炮开采矿石可以找我,我这是专业正规的放炮专业队!”事实上,崔志所谓的正规放炮专业队,所用的炸药都是从石志英那里购买的。
一晃三个月过后,董辉拉石头的这家矿场面临停产。此时,该矿老板李矿长还拖欠董辉40多万运费。董辉了解到李矿长是因为炸药审批不下来而无法继续采矿,他忽然想起崔志托自己寻找矿主放炮打眼的事。于是,他热情搭桥介绍崔、李二人相识,谈成了两笔生意。案卷显示:崔志向石志英购买100袋爆炸混合物和200个雷管,再转手卖给李老板,李老板通过董辉支付崔志2万元报酬。
庭审悔过罪责难逃
整个交易过程中,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都是“单线”联系,这大大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为此,公安干警多次到山西、临城、沙河等地相关矿区调查、核实,一步步锁定了犯罪证据。
案件侦查终结后,卷宗移送到市检察院。此时,又一个棘手问题出现了:由于这个团伙作案跨度时间长,次数多,连孙玉更、石志英、崔志自己也记不清到底相互买卖了多少炸药物?这些炸药物的数量决定了量刑标准,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为此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放弃休息日,加班加点核对每一笔账单。她抓住“每次都是银行卡转账并无现金交易”的细节,结合公安从银行获取的笔录,终于梳理出一个清晰的作案过程:2014年至2016年6月,孙玉更在废弃养猪场内制造炸药23805公斤,卖给石志英2.25万公斤。石志英又将4500公斤炸药卖给崔志,崔志又通过董辉卖给李矿长。2015年以后,石志英将剩余1.8万公斤炸药分别卖给沙河市、山西昔阳县的矿场用于开采矿石。其中,石志英购买陈军400枚雷管,除自己用外,将200枚卖给了崔志。
2017年4月27日上午10点,庭审现场坐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石志英、孙玉更等五名嫌犯的代理律师早早出现在法庭的一侧。庭审质证时,为了减轻罪行,石志英辩称交易的银行卡中有3万元是孙玉更欠自己的购房款,而孙玉更称这3万元是石志英欠自己的房款。两人不同说法引来旁听席上的群众一片唏嘘笑声。最终,在公诉人出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下,两人企图搅浑制贩炸药数量的伎俩被揭穿。
2017年6月14日宣判后,石志英等人被押送到监狱服刑,或许孙玉更和石志英要为自己的行为在高墙下度过余生。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温可红总结说:石志英、陈军曾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道路上摔过跟头,付出过沉重代价,然而他们没有悬崖勒马、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实施着贩卖炸药的犯罪活动,这次获刑是他们咎由自取。
(主犯孙玉更、石志英系实名,谢绝网上转载)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
检察官说法
随着法槌的落下,这起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教训令人深思:一是少数矿主追求盈利最大化,不惜违法购买炸药物,给了孙玉更、石志英这些不法之徒生存空间。二是很多农民法律意识淡漠,不了解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刑罚标准,从而以身试法。我国《刑法》第125条指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定罪处罚标准,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便达到定罪标准。其中,该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出“情节严重”的标准,即数量达到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的五倍以上,也就是說炸药达到5000克以上,雷管数量达到150枚便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在十年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制作、贩卖炸药,量刑极重。希望读者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切莫再以不懂法的借口误入歧途。
2017年6月14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主犯孙玉更、石志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同伙崔志、陈军、董辉也分别获刑12年、11年和4年不等。此案给那些欲从非法渠道采购炸药的矿石开采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民警识破特殊“饲料”
现年48岁的孙玉更在市区有房、有车,平时他一个月甚至半年也不回百里外的老家威县加工“鱼饵”,这次却不巧让走访排查的民警抓个正着。2016年6月14日下午,骄阳似火。威县公安局两位民警,走进常屯乡柳东村南一个废弃的养猪场排除隐患时,发现一间破旧的平房内堆放着很多成袋的“鱼饲料”,还有许多叫不上名的黄色粉末。
四周空无一人。一位警官随手捏出少许粉末,闻了一下:一股刺鼻的味道让人顿感恶心。“这是硫黄!成堆的‘鱼饲料’掺杂硫黄,这很不符合逻辑!”顿时,两位警官察觉出异样,决定先找到“魚饲料”的主人孙玉更问个究竟。
此刻,躲在老宅里的孙玉更见到两位民警时,慌里慌张地解释:“我在加工鱼饲料,这些鱼饲料卖到城里可贵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杨警官越想疑点越多,于是孙玉更被民警“请”进派出所配合调查。
在几个回合的语言及心理较量后,孙玉更的谎言不攻自破,他不仅交代了自己作案过程,还把“上线”供了出来。公安干警连夜将从孙玉更家提取的样品送往邢台云山爆破公司进行测试,实验结果表明:该混合物与雷管混合会瞬间爆炸。随后,公安干警又将检测结果送往邢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进一步鉴定,最终确认该混合物系硝铵炸药。
公安干警在孙玉更租用的废弃养猪厂房内查获炸药物成品22袋,半成品29袋,计23805公斤。这么多的炸药物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或引爆,后果不堪设想!威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兵分多路,展开拉网式调查。随后,五名涉案人员先后被带进看守所讯问,一桩非法生产、贩卖炸药物品案浮出水面……
铤而走险不思悔改
孙玉更生产的这些炸药物究竟流向何方?民警顺藤摸瓜,将赞皇县农民石志英抓获。公安干警了解到:现年58岁的石志英曾在2011年10月,驾驶一辆装载59发雷管、560公斤私制炸药的货车公然开往临城县西竖镇南灰山村的一个铁矿,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2013年11月,临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石志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谁会想到石志英还在缓刑期又故伎重演。案卷显示:2014年下半年,开游戏厅的孙玉更通过朋友认识石志英后,他按石志英所说的方法加工“鱼饲料”,并将特制的30余袋成品卖给石志英,获利5000多元。孙玉更见此生意成本低,投资小,收益翻倍,便在威县老家租到几间废弃的养猪场房,又投入1000多元,从县城购进一台电机和一台磨面机,开始批量生产这种“鱼饲料”。
引爆这些炸药离不开雷管,但这并没有难倒石志英。他找到专门制造雷管的陈军帮助。1963年出生的陈军曾在2009年1月,被赞皇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陈军顾念与石志英的好友情分,将400个自制雷管以每个12元的低价卖给了石志英。陈军到案后交代:“这些雷管是我表叔杨辉托我给他卖掉的。2015年春节刚过,杨辉患上胃癌,我去看他,他虚弱地躺在床上,手里拿着一个饮料盒,盒里装着一些似香烟大小的圆柱体雷管,每个都用牛皮纸包着。他托我把这盒雷管卖掉治病。我看到表叔很可怜,便答应下来。后来这些雷管卖了大约5000元,我都给我表叔了,他只给了我两瓶酒喝。三个月后,我表叔去世了。雷管不是我制造的,我也没有从买卖雷管中获利。”陈军本以为这样的狡辩会获取同情而从轻处罚,但没想到检察机关慧眼识真相很快作出逮捕决定。
除了将炸药卖给本地一些矿主采矿使用,石志英还把“业务”拓展到山西省昔阳县铺上村的矿区。因石志英所提供的开采矿山的爆炸物价格低廉,他很快与这里的一个矿长以每米84元的价格签订了打眼、填药等采矿合同。石志英将这些工程转包给两个工程队,从中赚取差价。半年时间,这两个工程队一共打眼五次,耗尽4500公斤炸药,石志英赚取近20万元的利润。
仗义“搭桥”触犯刑法
“有百分之百利润令人不顾人间的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就会使人不顾犯罪、甚至不惜冒着绞首的危险了。”如果说孙玉更和石志英是为这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在这条不归路上铤而走险,董辉卷入这个犯罪团伙却是对朋友毫无原则的“仗义” 相助。
刚满29岁的董辉出生在内邱县一个偏僻的山村,仅是小学毕业。这些年,他为生意奔波不停,通过自己的艰辛劳动,每年光为矿场拉石头就有上百万的收入。2015年6月,董辉结识了崔志。有天,崔志告诉他:“如果你所在的矿老板需要炸药放炮开采矿石可以找我,我这是专业正规的放炮专业队!”事实上,崔志所谓的正规放炮专业队,所用的炸药都是从石志英那里购买的。
一晃三个月过后,董辉拉石头的这家矿场面临停产。此时,该矿老板李矿长还拖欠董辉40多万运费。董辉了解到李矿长是因为炸药审批不下来而无法继续采矿,他忽然想起崔志托自己寻找矿主放炮打眼的事。于是,他热情搭桥介绍崔、李二人相识,谈成了两笔生意。案卷显示:崔志向石志英购买100袋爆炸混合物和200个雷管,再转手卖给李老板,李老板通过董辉支付崔志2万元报酬。
庭审悔过罪责难逃
整个交易过程中,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都是“单线”联系,这大大增加了案件侦破的难度。为此,公安干警多次到山西、临城、沙河等地相关矿区调查、核实,一步步锁定了犯罪证据。
案件侦查终结后,卷宗移送到市检察院。此时,又一个棘手问题出现了:由于这个团伙作案跨度时间长,次数多,连孙玉更、石志英、崔志自己也记不清到底相互买卖了多少炸药物?这些炸药物的数量决定了量刑标准,因此必须准确无误。 为此主办检察官温可红放弃休息日,加班加点核对每一笔账单。她抓住“每次都是银行卡转账并无现金交易”的细节,结合公安从银行获取的笔录,终于梳理出一个清晰的作案过程:2014年至2016年6月,孙玉更在废弃养猪场内制造炸药23805公斤,卖给石志英2.25万公斤。石志英又将4500公斤炸药卖给崔志,崔志又通过董辉卖给李矿长。2015年以后,石志英将剩余1.8万公斤炸药分别卖给沙河市、山西昔阳县的矿场用于开采矿石。其中,石志英购买陈军400枚雷管,除自己用外,将200枚卖给了崔志。
2017年4月27日上午10点,庭审现场坐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石志英、孙玉更等五名嫌犯的代理律师早早出现在法庭的一侧。庭审质证时,为了减轻罪行,石志英辩称交易的银行卡中有3万元是孙玉更欠自己的购房款,而孙玉更称这3万元是石志英欠自己的房款。两人不同说法引来旁听席上的群众一片唏嘘笑声。最终,在公诉人出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下,两人企图搅浑制贩炸药数量的伎俩被揭穿。
2017年6月14日宣判后,石志英等人被押送到监狱服刑,或许孙玉更和石志英要为自己的行为在高墙下度过余生。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温可红总结说:石志英、陈军曾在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道路上摔过跟头,付出过沉重代价,然而他们没有悬崖勒马、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实施着贩卖炸药的犯罪活动,这次获刑是他们咎由自取。
(主犯孙玉更、石志英系实名,谢绝网上转载)
编辑:黄灵 [email protected]
检察官说法
随着法槌的落下,这起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教训令人深思:一是少数矿主追求盈利最大化,不惜违法购买炸药物,给了孙玉更、石志英这些不法之徒生存空间。二是很多农民法律意识淡漠,不了解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刑罚标准,从而以身试法。我国《刑法》第125条指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何为“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定罪处罚标准,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便达到定罪标准。其中,该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出“情节严重”的标准,即数量达到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的五倍以上,也就是說炸药达到5000克以上,雷管数量达到150枚便属于“情节严重”,刑期在十年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制作、贩卖炸药,量刑极重。希望读者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切莫再以不懂法的借口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