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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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应以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存在、具有完整意志自由为标准认定其犯罪故意,应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且具体”的严重危害性为标准认定危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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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汉盛律师事务所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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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校内科研项目“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刑法治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T100-719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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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程中,应以行为人认识到危险存在、具有完整意志自由为标准认定其犯罪故意,应以行为本身具有“现实且具体”的严重危害性为标准认定危险方法。实施危险行为后被排除感染的人属于不能犯,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本罪与“妨害危险病防治罪”的区别,应从主观方面、行为表现、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考察。在执法过程中,司法机关还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轻微违法行为除罪化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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