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行为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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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法对贪污行为刑罚种类齐全且甚为严厉,可贪污行为却有增无减,未取到预期效用。究其缘由,经济人假设理论决定贪污行为人为追求行为效用的最大化,必将进行行为成本和收益计算,从而有效地规避刑罚。寻其对策:加大贪污行为侦破力度,提高刑罚率,增加威慑力;加大小贪的治理,勿以小贪而不治;刑法要明确经济有效资格刑,使刑罚效用最大化。
   关键词:贪污;刑罚;经济分析
  
   腐败作为“政治之癌”,在空间上是全球性的,在时间上是历史性的。当今中国正处于经济、政治、社会的急剧转型期,滋生了大量腐败机会。贪污行为是腐败的重要表现形式。贪污行为的泛滥,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的经济环境,阻碍了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消除贪污犯罪,影响着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及社会长治久安。现行刑法对贪污行为刑罚设置种类齐全且甚为严厉,可近年来贪污行为却有增无减,刑罚并未取到预期的效用。这一现象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自角度对腐败根源及其治理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下面,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构建贪污行为模式,分析其成本及收益,并得出相关结论,期望对贪污行为的治理有所启示。
   一、贪污行为经济分析的概述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行为需具备以下四个要素,即国家公务员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方式是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四要素缺一不可。如果我们能果断斩断上述中的任何要素,均可以预防贪污行为的发生,给我们设置贪污行为的刑罚提供了多种选择的可能性。
   (一)贪污行为的特征
   贪污行为是职务犯罪的一种,除具有职务犯罪的共同特征,还具有自己个性特征,如行为主体、行为手段、行为客体等。正是这些特征为经济分析提供了可能。
   1.主体的高智商性
   贪污行为的主体为国家公务员人员(广义),要成为公务人员需具备严格的条件和考核程序。当前,进入国家公务人员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层层筛选,竞争异常激烈,个别岗位有4 000人竞争一个职位的现象。所以,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都是高智商、高能力的人。这些人更符合经济人假设理论的人,都是理性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前经过深思熟虑,反复考虑贪污行为的成本收益,之后做出贪污行为。同时,国家培养一个公务员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一般人,决定对贪污行为人实施刑罚的成本,高于其他犯罪行为人。从刑法经济的角度讲,对贪污行为,必须选择一个最为经济有效的刑罚措施。
   2.行为的职务性
   贪污行为另一个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借助于工作所处的身份和地位,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这一特征为其进入犯罪自选超市提供了通行证。同时,这一特征也为刑法经济提供可能,我们可以从多种刑罚措施之中选择最为经济有效的一种,达到刑罚效用的最大化。即只要使其离开工作岗位,均可以剥夺其实施贪污行为能力。我们可以对其适用死刑,彻底剥夺其实施一切犯罪的机会,也可以实施有期徒刑,剥夺其在实施贪污行为的机会,也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分,暂时剥夺其实施贪污行为;同时,还可以对其适用没收财产的附加刑,使其物质利益受到损失。
   3.客体的双重性
   贪污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财产的一种行为,既侵害的是国家廉洁制度,也侵害公共财产双重法益。即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财产犯罪,从经济学多角度讲,财产犯罪种类人偏好物质利益。这些人更乐意享受物质财富给其带来的精神愉悦,如果对其实施严格的经济惩罚,同样能使其身心痛苦。同样,对其实施资格刑,剥夺其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也会起到同样的刑罚效果。我们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最为经济有效的刑罚措施。
   (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
   所谓理论基础,是指一门学科所阐述的具体理论、观点的出发点,或者在一门学科中处以核心地位的内容,它是统帅学科的具体理论。贪污行为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应是贪污行为经济分析所阐述的各种具体理论,在分析过程用到的经济人假设理论、边际收益递减法则、纳什均衡、偏好等相关理论和经济学术语。
   二、贪污行为的经济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利用经济学理论分析贪污行为,我们构建贪污行为的犯罪市场,分析研究在犯罪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成本和收益。
   (一)构建犯罪市场
   市场是市场主体进行经济交易场所,是重要的载体。犯罪市场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场所,犯罪市场主体包括犯罪人、犯罪受害人、国家司法机关。犯罪市场上交易不完全同于经济市场交易行为。经济市场交易常常付款在先或者同时交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犯罪市场的交易对于犯罪人来说,总是先获得行为的收益,而后付出成本。
   根据经济人假设理论,行为人的任何行为均是为了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效用可以用利润表示,是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收益与成本之差。犯罪人作为投资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前进行认真的成本收益核算,计算犯罪的效用。为了便于分析研究,用C表示犯罪成本、用S表示犯罪收益、用L表示犯罪利润,用公式表示即:L=S-C,如图(1)所示。
  
  图1
   图1中,X轴表示犯罪成本C,主要是刑罚,Y轴表示犯罪收益S,主要是犯罪所得的物质利益或者精神愉悦,线P表示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根据图1所示,从点C1到C2每增加一单位的犯罪成本,犯罪收益也相应的从点S1点S2,犯罪收益随着犯罪的增加而增加,收益和成本成正比。但是,司法实务中并不像图1所示,原因有二:一是刑罚具有不确定性,即刑罚率的高低,实施了犯罪行为不一定受到刑罚;二是刑罚以生命刑最大,并不是无线增加的。所以,图1不能完全正确反映犯罪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关系。接下来,对贪污行为的成本进一步分析研究。    (二)贪污行为的成本分析
   成本在经济学上指的是无可避免的最高代价。成本因选择而起,没有选择就没有成本[1]。贪污行为犯罪成本实施贪污行为所付出的代价,用字母C表示,具体包括两部分:一是因实施贪污行为而受到的刑罚,用字母CX;二是因受到刑罚而失去其他收益,用字母CJ表示,这一部分称之为机会成本。用公式表示:
   C= CX+CJ
   犯罪刑罚成本CX,根据《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对贪污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行政处分、罚金、没收财产、拘役、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每一起贪污行为都立案侦破,这一部分犯罪成本是个定量。在我们设置刑罚时,为了起到足够的惩罚和预防犯罪功能,一般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的。也就是说,如果每一起贪污行为都能得到惩处,犯罪人将得不到任何利润,理性的犯罪人将不会实施犯罪行为。但事实并非如此,贪污行为并非每一起都能成功立案侦破,也就是说刑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犯罪刑罚成本可以用KCX表示,K表示贪污行为受到的刑罚的几率,即刑罚率。
   刑罚率K,用贪污受贿行为的侦破率来表示,K=(贪污行为侦破数/贪污行为总数)×100%。在这一公式中,侦破总数是可以统计的,贪污总数是不可知的,犯罪人紧紧抓住这一点,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抓不到,受不到刑罚。
   因此,犯罪成本可以表示为:C=K*CX+CJ。把这一值带入前述公式(L=S-C)则得以下等式:L= S-(K*CX+CJ)。
   用函数表示:f(x)=S-(K*CX+CJ),贪图受贿行为P演变为曲线如图2所示:
  
  图2
   从图2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成本并不是随着犯罪收益的增加而一直增加。犯罪分子投入犯罪成本C1,获得犯罪收益S1,增加犯罪成本C2,犯罪收益增加S2。根据刑法规定,对贪污行为最为严厉刑罚是死刑,是犯罪的最高成本。当犯罪成本达到C2—死刑时,此时犯罪分子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收益在一直增加,没有上限。这一点恰恰验证了经济学中边际收益递减法则在刑罚中的应用。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贪污行为,都会受到刑罚,总有漏网之鱼,这些人获得的犯罪利润最大。
   (三)贪污行为的效用分析
   效用是指行为收益与行为成本之差,也称为利润。经济人假设理论决定任何人做出任何行为均是为了追求效用的最大化,贪污行为人也是为了追求效用的最大化。国家作为犯罪市场的管理者,为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惩罚犯罪,对于个案来说,刑罚的一般高于犯罪所获得的收益。如果贪污行为成功侦破,贪污行为人是得不到正的效用。因此,提高贪污行为侦破率,会增加贪污行为的犯罪成本。如果贪污行为的侦破率为P170%、P225%、P320%等,会呈现出不同的图线,如图3所示。
  图3
   贪污行为付出同样的成本C,但是由于刑罚率不同,犯罪收益是S1、S2、S3大小明显不同,在刑罚率为70%时,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行为得不到利润。但是,若果刑罚率为25%时,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行为人可以获得犯罪利润。事实上,刑罚率的不确定性,犯罪成本与收益间的关系线多表示为曲线。根据图2所示,边际收益递减法则决定了贪污行为成本并不是随着收益的增加而一直增加,在犯罪成本达到最大时(死刑),犯罪收益仍在一直增加。在刑罚率确定的情况下,贪污行为的成本在最轻的行政处分或者罚金,到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之间,成本是随着收益的增加而增加。在这一区间,犯罪分子能否获得犯罪利润,主要取决于刑罚率,如图4所示。
  
  图4
   坐标轴中的曲线P1、P2代表不同的刑罚率,根据犯罪收益的多少,我们可以分为小贪、中贪、大贪、巨贪。小贪用S1表示,对应的成本为有期徒刑及其以下的刑罚。中贪用S2表示,对应的犯罪成本为无期徒刑。大贪用S3表示,对应的成本为死刑。巨贪用S4表示,对应的成本为死刑。当犯罪分子收益一旦达到大贪或者巨贪时,刑罚的严厉性对其不再起作用,对其具有威慑力的是刑罚的确定性。在图4中,不管是小贪或中贪,犯罪成本是随着犯罪收益的增加而增加,这时犯罪分子能否活动的犯罪收益主要取决于刑罚率的大小。
   三、贪污行为经济分析的启示
   《刑法》第283条对贪污行为设置了严厉而全面的刑罚,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惩办的贪污行为大案常有,涉及数额之大、职位之高,超乎想象,最后给予严厉的刑罚,以至判处极刑。但是,现实中贪污行为并未受到有效遏制,贪污行为有增无减,上至省部级高官,下至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公司高管、财物、出纳等等,无一不存在贪污行为。这说明我们对贪污行为的刑罚设置和适用还有不完善之处,还没有完全达到立法者目的。通过对贪污行为的经济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提高贪污行为的刑罚率,使刑罚威慑力效用最大化
   刑罚的严厉性不仅取决于严厉性,还取决于确定性、刑罚率的高低。由于实际上贪污行为的发生数量无法统计,所以刑罚率是无法准确计算的。贪污行为人对刑罚率的理解,主要是看身边实施贪污行为的人是否被立案惩办。所以,我们要加大对大案的惩处力度,发现一起惩处一起,绝不姑息。从图3和图4可以看出,只有提高贪污行为的刑罚率,才能增加贪污犯罪行为的成本,增加刑罚的威慑力。
   同时,对小贪行为也要及时严惩,告诫潜在的贪污行为人。对于实施小贪行为的人,法律均给予严惩,增加刑罚的威慑力,使刑罚效用达到最大化。
   (二)勿以小贪而不治,加大小贪的惩办力度,降低司法成本
   在贪污行为有增无减的情形下,通常会认为要抓典型、抓大案给予严厉的处罚。可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种做法是不经济的,也不能起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从上述图1至图4都可以看出,刑罚成本是随着贪污收益增大而增大。国家给予大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所付出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拘役、管制等刑罚的成本。也就是说,从贪污行为的综合治理上来说,加大对小贪的治理力度,是最为经济有效的,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另外,图1至图4同样表明,所有的大贪都是从小贪发展起来的,如果能从小贪开始着手惩办,小贪就不会成长为大贪,投入的刑罚成本将大大降低。司法实务中,每一位贪污行为人案发后,总是痛哭流涕的说,第一次实施贪污行为时,胆战心惊,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或者给予惩罚,将不会实施以后的贪污行为。
   (三)确立贪污行为的资格刑
   犯罪预防是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可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由于贪污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就特殊预防来说,对贪污行为适用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都能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角度,自由刑、生命刑和资格刑相比,无疑是资格刑最为经济。贪污行为人稳定偏好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国家财务,如果剥夺其从事公务员的资格,同样可以给其他潜在的贪污行为人以警示作用,威慑其不敢实施贪污行为,所以资格刑同样具有一般预防作用。因此,刑法对于贪污应该明确设立资格刑,对于实施贪污行为者,直接剥夺其从事工公务人员的资格,并且终身不得参加公务员队伍。资格刑不仅可以起预防犯罪的作用,而且还是最为经济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二[M].上海:中信出版社,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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