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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和H省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已有几年时间,但H省至今仍未真正实现全省统筹,H省省级统筹和B市市级统筹同时并存,对在B市工作但参加省级统筹的职工带来一系列不公平现象。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未实行省级统筹所产生的问题,并对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缴费;待遇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省级统筹的标准要达到“六统一”,并希望在两年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同年,H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出要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2012年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同年末,作为H省的一个副省级城市——B市也对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行了部署。然时至今日,H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未真正实现,一个省内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两种制度同时并存。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对未实行省级统筹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提出若干建议。
一、案例
在B市行业(比如铁路、电力、邮电、民航等)企业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参加H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而在B市非行业企业工作的职工则参加B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虽然H省与B市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办法等制度设计上已基本趋同,但在待遇计发基数、缴费基数、参保年度等方面仍有差别,对同在B市企业工作却分属不同统筹范围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产生不公平现象。甲、乙两名职工同在B市的某一行业企业工作,参加H省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职工甲,女,2012年11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32年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12月2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9年11个月,退休时计发月数195,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60654.84元;职工乙,男,2012年10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3年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3年1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9年10个月,退休时计发月数139,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05522.37元;2012年H省(含B市)基准调节金120元,调节系数1。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2977.5833元,2011年度全市在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市社平工资)为3179.25元。两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金计算过程如上表所示:
表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79×视同缴费年限+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和)÷累计缴费年限
1997年底前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79×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指数和)÷1997年底前累计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退休上年社平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
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二、存在问题
1.个人缴费——同缴少得。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个人缴纳同样的养老保险费,仅仅因为参保机构的统筹范围不同,导致参加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及参加所在地市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案例中,H省的社平工资低于B市,同一个缴费基数,参加省级统筹的缴费指数就会低于参加市级统筹的缴费指数。从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看,基本养老金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社平工资等。尽管根据不同的社平工资(H省社平工资每年均比B市社平工资高)计算出来的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及指数和会有差异,但把视同缴费年限折算(×1.279)进来后,历年两个社平工资的差异对平均指数所造成的影响减小,继而,通过[(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这个算式,历年两个社平工资差异对养老金所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减小,可以说影响甚微。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由于实际缴费年限少(大部分是视同缴费年限),社平工资差异对养老金所造成的影响也甚小。相反地,退休上年社平工资的差异对养老金的影响变得非常明显。由此导致,省级统筹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待遇要低于用B市的社平工资计算出来的待遇。
2.企业缴费——多缴少得。参加H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是按企业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算并缴纳的,而参加B市市级统筹的企业,是按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计算并缴纳的。费率上的差异无需多说。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基数总和哪个更高?按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是按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参保地上年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300%封顶,低于参保地上年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60%保底。此外,缴费基数是按上年的工资水平核定的,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工资有逐年提升的趋势,因此,实际缴费当月的工资一般会高于据以核定缴费基数的上年工资水平。按此推算,职工工资总额一般会略高于职工缴费基数总和,部分效益好的行业企业月工资总额更是会高于缴费基数总和。由此看来,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高于市级统筹。尽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而是纳入社会统筹,表面上看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归根结底是由职工劳动创造的,企业缴得多也就意味着职工缴得多。企业养老保险费缴得多,但职工退休时的养老待遇水平反而不及缴费少的。
3.待遇调整——步调不一。近年来,国家为了让企业退休职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连续几年以10%左右的幅度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力地改善了退休职工的生活条件。在调整养老金待遇上,由于不同参保地政策不一,导致受益人群出现差别。根据H省社保的政策,上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按当年政策规定调整养老金;而根据B市社保的政策,当年4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按当年政策规定调整养老金。而国家出台养老金调整政策通常是在年初,一般要求在一季度调整到位。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参加省级统筹并于当年1-4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就无法享受到当年调整养老金的政策待遇,同样的情况市级统筹职工就可以享受到。这样一来,不仅退休职工有怨言,而且与二次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平优先的原则也是不相符的。 三、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
1.加快进度,推进省级统筹。把B市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与H省的政策统一起来,从技术上讲,一般不会存在太大问题。主要的问题可能还在于利益的考量,比如原B市市级统筹职工按H省省级统筹政策计发的养老金会略低于按B市政策计发的养老金,B市统筹基金受益于经济的发展而相对充裕,保障性更强一些,等等。改革实质是对利益的调整。为了让人民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了大局的利益而在可承受范围内适当牺牲局部利益,并在民主基础上设计更公平合理的制度,相信不管是政府还是职工,都是可以接受并会予以支持的。建议在十二五时期,真正实现H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设定期限,实现平稳过渡。为了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平稳过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职工退休待遇的影响,建议设置一个期限,比如从今年开始至十二五期末,在这段时期内退休的B市参保职工,实行养老金两种待遇比对制度。即将按B市政策计算的养老金与按H省政策计算的养老金进行比对,计算B市养老金时把B市的退休上年社平工资封定在某一年(比如2011年或2012年),计算H省养老金时把职工缴费指数按全省历年社平工资进行折算(某年指数大于3的按3封顶)。如此操作,对将在近几年内退休职工利益的冲击会小一些。对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可以先把缴费基数由职工缴费基数总和调整为当月职工工资总额,因为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总和的差距并不很大(个别职工收入较高企业这个差距可能会大一些,但承受能力也更强),企业容易接受。费率可以分年逐步提高到H省水平,从12%,到13%,再到14%,给企业一个缓冲的时间,当然也可根据企业承受能力一步到位调整到14%。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增加的负担并不全由企业承担。
3.因地制宜,适当给予补贴。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职工,公平性进而满意度、幸福感的感受还是会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职工会感觉养老金偏低,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退休前后生活水平落差过大,满意度和幸福感下降;相反,经济落后地区的职工则会感觉养老金较高,能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满意度和幸福感高。为了改善退休职工,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提升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建议在按全省统筹的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不同地区,给予退休职工适当的补贴,比如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经济发达地区应该稍高。这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多,对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贡献更大,同时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也更高的实际也是相符的。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缴费;待遇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省级统筹的标准要达到“六统一”,并希望在两年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同年,H省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提出要稳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缴费基数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2012年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同年末,作为H省的一个副省级城市——B市也对加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行了部署。然时至今日,H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未真正实现,一个省内省级统筹和市级统筹两种制度同时并存。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对未实行省级统筹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加快实现省级统筹提出若干建议。
一、案例
在B市行业(比如铁路、电力、邮电、民航等)企业工作的职工,按规定参加H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而在B市非行业企业工作的职工则参加B市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虽然H省与B市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办法等制度设计上已基本趋同,但在待遇计发基数、缴费基数、参保年度等方面仍有差别,对同在B市企业工作却分属不同统筹范围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产生不公平现象。甲、乙两名职工同在B市的某一行业企业工作,参加H省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职工甲,女,2012年11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32年1个月,视同缴费年限12月2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9年11个月,退休时计发月数195,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60654.84元;职工乙,男,2012年10月退休,累计缴费年限43年8个月,视同缴费年限23年10个月,实际缴费年限19年10个月,退休时计发月数139,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05522.37元;2012年H省(含B市)基准调节金120元,调节系数1。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2977.5833元,2011年度全市在岗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市社平工资)为3179.25元。两人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和基本养老金计算过程如上表所示:
表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79×视同缴费年限+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和)÷累计缴费年限
1997年底前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279×视同缴费年限+1997年底前实际缴费指数和)÷1997年底前累计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社平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退休上年社平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
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上年度社平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累计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月应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二、存在问题
1.个人缴费——同缴少得。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个人缴纳同样的养老保险费,仅仅因为参保机构的统筹范围不同,导致参加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及参加所在地市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案例中,H省的社平工资低于B市,同一个缴费基数,参加省级统筹的缴费指数就会低于参加市级统筹的缴费指数。从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看,基本养老金的主要影响因素是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社平工资等。尽管根据不同的社平工资(H省社平工资每年均比B市社平工资高)计算出来的历年实际缴费指数及指数和会有差异,但把视同缴费年限折算(×1.279)进来后,历年两个社平工资的差异对平均指数所造成的影响减小,继而,通过[(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这个算式,历年两个社平工资差异对养老金所造成的影响进一步减小,可以说影响甚微。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由于实际缴费年限少(大部分是视同缴费年限),社平工资差异对养老金所造成的影响也甚小。相反地,退休上年社平工资的差异对养老金的影响变得非常明显。由此导致,省级统筹退休的职工,其养老金待遇要低于用B市的社平工资计算出来的待遇。
2.企业缴费——多缴少得。参加H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是按企业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算并缴纳的,而参加B市市级统筹的企业,是按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计算并缴纳的。费率上的差异无需多说。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缴费基数总和哪个更高?按规定,职工缴费基数是按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核定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参保地上年社平工资300%的按社平工资300%封顶,低于参保地上年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60%保底。此外,缴费基数是按上年的工资水平核定的,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工资有逐年提升的趋势,因此,实际缴费当月的工资一般会高于据以核定缴费基数的上年工资水平。按此推算,职工工资总额一般会略高于职工缴费基数总和,部分效益好的行业企业月工资总额更是会高于缴费基数总和。由此看来,参加省级统筹的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高于市级统筹。尽管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不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而是纳入社会统筹,表面上看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归根结底是由职工劳动创造的,企业缴得多也就意味着职工缴得多。企业养老保险费缴得多,但职工退休时的养老待遇水平反而不及缴费少的。
3.待遇调整——步调不一。近年来,国家为了让企业退休职工分享改革发展成果,连续几年以10%左右的幅度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力地改善了退休职工的生活条件。在调整养老金待遇上,由于不同参保地政策不一,导致受益人群出现差别。根据H省社保的政策,上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按当年政策规定调整养老金;而根据B市社保的政策,当年4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按当年政策规定调整养老金。而国家出台养老金调整政策通常是在年初,一般要求在一季度调整到位。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参加省级统筹并于当年1-4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就无法享受到当年调整养老金的政策待遇,同样的情况市级统筹职工就可以享受到。这样一来,不仅退休职工有怨言,而且与二次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平优先的原则也是不相符的。 三、加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建议
1.加快进度,推进省级统筹。把B市现有的养老保险政策与H省的政策统一起来,从技术上讲,一般不会存在太大问题。主要的问题可能还在于利益的考量,比如原B市市级统筹职工按H省省级统筹政策计发的养老金会略低于按B市政策计发的养老金,B市统筹基金受益于经济的发展而相对充裕,保障性更强一些,等等。改革实质是对利益的调整。为了让人民更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为了大局的利益而在可承受范围内适当牺牲局部利益,并在民主基础上设计更公平合理的制度,相信不管是政府还是职工,都是可以接受并会予以支持的。建议在十二五时期,真正实现H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2.设定期限,实现平稳过渡。为了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平稳过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职工退休待遇的影响,建议设置一个期限,比如从今年开始至十二五期末,在这段时期内退休的B市参保职工,实行养老金两种待遇比对制度。即将按B市政策计算的养老金与按H省政策计算的养老金进行比对,计算B市养老金时把B市的退休上年社平工资封定在某一年(比如2011年或2012年),计算H省养老金时把职工缴费指数按全省历年社平工资进行折算(某年指数大于3的按3封顶)。如此操作,对将在近几年内退休职工利益的冲击会小一些。对于养老保险企业缴费部分,可以先把缴费基数由职工缴费基数总和调整为当月职工工资总额,因为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总和的差距并不很大(个别职工收入较高企业这个差距可能会大一些,但承受能力也更强),企业容易接受。费率可以分年逐步提高到H省水平,从12%,到13%,再到14%,给企业一个缓冲的时间,当然也可根据企业承受能力一步到位调整到14%。养老保险企业缴费在税前列支,增加的负担并不全由企业承担。
3.因地制宜,适当给予补贴。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职工,公平性进而满意度、幸福感的感受还是会有所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职工会感觉养老金偏低,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退休前后生活水平落差过大,满意度和幸福感下降;相反,经济落后地区的职工则会感觉养老金较高,能维持较好的生活水平,满意度和幸福感高。为了改善退休职工,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提升退休职工的幸福指数,建议在按全省统筹的养老保险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不同地区,给予退休职工适当的补贴,比如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经济发达地区应该稍高。这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多,对全省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贡献更大,同时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也更高的实际也是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