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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发的个案解答和刑事赔偿判例为视角,针对其在刑事赔偿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或者法人)财产权等三种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所确立的归责原则进行归纳、分析和论证,肯定其合理之处,指出存在的不足,为科学的归责原则的最终建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刑事赔偿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务中得以真正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