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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不能为服装提供有效的保护,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我们呼唤针对服装这一行业特点的专门法规早日出台,使服装设计师和服装企业的自主创新得到应有回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服装;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的春晚刚刚结束,市面上就充斥着牛莉版的大衣,仿冒之神速让人惊叹;无独有偶,央视春晚主持人的礼服设计者郭培被指山寨礼服抄袭国外品牌;还有去年下半年深陷"抄袭门"事件的凡客诚品,被揭发剽窃美国设计师Flying Mouse的创意T恤……一连串的服装抄袭事件将服装设计师们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担忧与思考:目前,我国的服装设计业抄袭现象非常严重,原创的服装设计该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又该如何改善服装业抄袭与被抄袭的现状?
二、从实用艺术品说起
(一)何谓"实用艺术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未将服装单独作为一类客体,我们只有从它的上位概念"实用艺术品"入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实用艺术品最主要的特点是既具有实用价值,又具有审美价值,是二者的结合。
(1)实用性。实用性要求实用艺术品具有使用价值,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者创作完成后被投入实际使用。实用艺术品必须首先满足实用性,实用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艺术性的自由发挥。服装具有实用性自不待言,从亚当与夏娃以树叶蔽体记载开始,树叶成为最早的服装,无论怎样发展与变迁,服装的设计都首先以生活需要为出发点。
(2)艺术性。通俗地说,艺术性即审美性,能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和精神需求。服装发展到当代,已越来越不单纯地专注于实际功能性的设计,艺术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它们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二)我国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而三者对实用艺术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都有与之相关的内容,以前二法律为主。究竟该如何保护服装是一个难题,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1.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件服装设计,若满足了新颖性条件,即"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便可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的制造、销售、进口等一系列行为。实践中,许多设计师选择这一做法。
但由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费用较高、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服装,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较高;而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服装,即使获得了外观设计保护,也已不适应时尚潮流,丧失了市场竞争力。再者,从申请到获得审批的过程中,服装外观设计遭到抄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也使很多设计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望而却步。
2.服装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而排除对实用功能和技术方案的保护,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艺术成分",事实上中国著作权法正是通过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提供着对实用艺术品"艺术"方面的保护;[1]但对于两种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会间接保护到实用方面。在服装纠纷案件中,一方经常主张服装为"立体造型作品",要求法院给予著作权保护;而另一方往往以"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属专利权保护之范畴,非著作权保护之领域"作为抗辩理由。
3.无法保护的空白地带
这样一来,无法获得上述两种保护的服装,被留在了一个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如在连体防护服案[2]中,原告主张,"99112连体防护服"具有实用性,同时服装整体的"T"型、中腰收紧的"X"型以及迭式立领等设计体现了独特的美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则认为原告的服装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其所述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无法与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功能性部分应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著作权法保护服装十分有限
TRIPS版权保护的原则是,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点本身,更不会保护物品的实用方面。美国版权法所保护的"实用艺术品"仅限于可与实用成分相分离并能单独存在的艺术成分,对于两种成分能否分离采取著名的"分离检验标准"(Seperability Test):通过该标准区分出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艺术成分和不受保护的实用成分,只要两种成分无法分离,就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以分离并独立存在。对艺术性的判断,应当以普通理性的消费者的眼光来衡量,而不能以法官或审查员个人来判断。
(二)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灵活规定保护期
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程序,缩短审查周期,鼓励更多的设计者和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对服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另外,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期作灵活规定。如美国把保护期规定为或三年六个月,或七年,或十四年,申请人在申请时可以选择,并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十四年;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以后可自愿多次续展,但最长总数不得超过20 年。[3]由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期,满足不同服装企业对短期保护和长期保护的不同要求。
(三)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
可以借鉴欧盟的外观设计制度,引入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制度来保护那些周期短的产品设计,如流行服饰、玩具、家具或各类新奇产品,给它们一个短期的外观设计保护。生产者可以放心地将新设计、新产品投放市场,免去他们由于担心设计被抄袭而不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顾虑。
(四)提高设计师和服装企业的创新能力
服装业是一个同质化竞争十分严重的行业,我国的服装企业真正进行自主研发与设计的少之又少。模仿与抄袭并非长久之计,服装业繁荣发展的根本在于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不能为服装提供有效的保护,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我们呼唤针对服装这一行业特点的专门法规早日出台,使服装设计师和服装企业的自主创新得到应有回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服装设计者和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不同的服装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寻求合适的保护方式,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服装设计师和服装企业要提高创新积极性,提升自主研发与设计能力,从"抄袭设计师"到真正的"服装设计师",提升服装产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 著作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49.
[2] 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顾菁、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纪达制衣厂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53号。
[3]谢小勇. 浅析德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J ] . 知识产权, 1999 , (1) : 47.
作者简介:韩婷婷(1985- ),女,山东淄博人,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成员,北京化工大学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关键词:服装;实用艺术品;知识产权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2010年的春晚刚刚结束,市面上就充斥着牛莉版的大衣,仿冒之神速让人惊叹;无独有偶,央视春晚主持人的礼服设计者郭培被指山寨礼服抄袭国外品牌;还有去年下半年深陷"抄袭门"事件的凡客诚品,被揭发剽窃美国设计师Flying Mouse的创意T恤……一连串的服装抄袭事件将服装设计师们推上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担忧与思考:目前,我国的服装设计业抄袭现象非常严重,原创的服装设计该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又该如何改善服装业抄袭与被抄袭的现状?
二、从实用艺术品说起
(一)何谓"实用艺术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未将服装单独作为一类客体,我们只有从它的上位概念"实用艺术品"入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例如小装饰品、玩具、珠宝饰物、金银器具、家具、墙纸、装饰物、服装等。"实用艺术品最主要的特点是既具有实用价值,又具有审美价值,是二者的结合。
(1)实用性。实用性要求实用艺术品具有使用价值,为实际使用而创作,或者创作完成后被投入实际使用。实用艺术品必须首先满足实用性,实用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影响了艺术性的自由发挥。服装具有实用性自不待言,从亚当与夏娃以树叶蔽体记载开始,树叶成为最早的服装,无论怎样发展与变迁,服装的设计都首先以生活需要为出发点。
(2)艺术性。通俗地说,艺术性即审美性,能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和精神需求。服装发展到当代,已越来越不单纯地专注于实际功能性的设计,艺术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它们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二)我国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而三者对实用艺术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都有与之相关的内容,以前二法律为主。究竟该如何保护服装是一个难题,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
1.服装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指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件服装设计,若满足了新颖性条件,即"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便可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的制造、销售、进口等一系列行为。实践中,许多设计师选择这一做法。
但由于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费用较高、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对于生命周期较长的服装,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较高;而对于时效性较强的服装,即使获得了外观设计保护,也已不适应时尚潮流,丧失了市场竞争力。再者,从申请到获得审批的过程中,服装外观设计遭到抄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也使很多设计者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望而却步。
2.服装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而排除对实用功能和技术方案的保护,对于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可以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其"艺术成分",事实上中国著作权法正是通过对美术作品的保护,提供着对实用艺术品"艺术"方面的保护;[1]但对于两种成分不能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会间接保护到实用方面。在服装纠纷案件中,一方经常主张服装为"立体造型作品",要求法院给予著作权保护;而另一方往往以"具有实用功能的工业产品属专利权保护之范畴,非著作权保护之领域"作为抗辩理由。
3.无法保护的空白地带
这样一来,无法获得上述两种保护的服装,被留在了一个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如在连体防护服案[2]中,原告主张,"99112连体防护服"具有实用性,同时服装整体的"T"型、中腰收紧的"X"型以及迭式立领等设计体现了独特的美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则认为原告的服装不可避免地体现了实用功能,其所述的美感与实用功能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无法与实用功能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功能性部分应受到工业产权法调整,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服装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
(一)著作权法保护服装十分有限
TRIPS版权保护的原则是,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点本身,更不会保护物品的实用方面。美国版权法所保护的"实用艺术品"仅限于可与实用成分相分离并能单独存在的艺术成分,对于两种成分能否分离采取著名的"分离检验标准"(Seperability Test):通过该标准区分出可受著作权保护的艺术成分和不受保护的实用成分,只要两种成分无法分离,就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因此,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以分离并独立存在。对艺术性的判断,应当以普通理性的消费者的眼光来衡量,而不能以法官或审查员个人来判断。
(二)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灵活规定保护期
简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程序,缩短审查周期,鼓励更多的设计者和企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是对服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式。另外,应参考国外的做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期作灵活规定。如美国把保护期规定为或三年六个月,或七年,或十四年,申请人在申请时可以选择,并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十四年;德国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以后可自愿多次续展,但最长总数不得超过20 年。[3]由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期,满足不同服装企业对短期保护和长期保护的不同要求。
(三)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制度的引入
可以借鉴欧盟的外观设计制度,引入非注册制外观设计制度来保护那些周期短的产品设计,如流行服饰、玩具、家具或各类新奇产品,给它们一个短期的外观设计保护。生产者可以放心地将新设计、新产品投放市场,免去他们由于担心设计被抄袭而不愿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顾虑。
(四)提高设计师和服装企业的创新能力
服装业是一个同质化竞争十分严重的行业,我国的服装企业真正进行自主研发与设计的少之又少。模仿与抄袭并非长久之计,服装业繁荣发展的根本在于创新。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不能为服装提供有效的保护,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我们呼唤针对服装这一行业特点的专门法规早日出台,使服装设计师和服装企业的自主创新得到应有回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服装设计者和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不同的服装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寻求合适的保护方式,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服装设计师和服装企业要提高创新积极性,提升自主研发与设计能力,从"抄袭设计师"到真正的"服装设计师",提升服装产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明德,许超. 著作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49.
[2] 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顾菁、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纪达制衣厂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05)浦民三(知)初字第53号。
[3]谢小勇. 浅析德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J ] . 知识产权, 1999 , (1) : 47.
作者简介:韩婷婷(1985- ),女,山东淄博人,北京市知识产权研究基地成员,北京化工大学2008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