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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直接载量体,其职业特点使他们拥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职业气质相结合,法官这个职业才可能让大众触摸到可信度,通过法官才能让大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本文在此就法官与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司法权 法律适用 法制宣传
作者简介:刘婷,新疆农业大学;任洪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山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21-02
一、法官面临的境遇
在现在多变的的社会环境中不仅是职业法律人,普通的人们也掌握了一般的法律规定,这个表现是我国法制宣传有效的表现,在此种情形中,民众对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刑事审判权的法官无疑是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法官的解释无非就是两条:一是只要投入进去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这些“材料”就能够自动生成判决的“机器”的说法,即法官比照成文法律规范将某一案件事实套入,开展“套路”审判。二是凭借自身多年的经验和好恶恣意断案,自由裁量权运用过高,成为拥有无限权力的“大老爷”。不论法官是“机器”还是“大老爷”都必须在审判过程中经历三个过程:取得针对个案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对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判决审判结果,即法律适用三步走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需给提交给自己的诉求一个合适的说法,并根据法律规范对这个诉求作出判决,而且还需做到公平公正。简单一点说,就是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既要依照成文法律规定给予判决,还要使这个判决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既不能过于主观,也不能过于刻板。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一个“度”——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规范正确使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法官审判案件正是将欲待解决的案件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最终得出判决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由于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适用规则、法律解释等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二、法官应如何在法律适用中找到“度”
(一)法官要取得适合的法律规范
卡尔·拉伦茨说:“每个法律都需要解释,而且不是所有的法条都规定在法律中。”法律解释体现在取得符合摆在法官面前的诉求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作为法官,需要做大量分析与论证工作,在各项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各种要素的归纳、对比,甚至是反证,针对该诉求特定问题从法律规范中整理并得以获得和陈述,所得出的最后的适合该诉求的法律规范体现出了法官在本案中得到准确法律依据和考虑,即法律规范正确使用。
(二)法官要进一步认定法律事实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常用一种三段论式推理格式,即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审判结果的模式。法官得到第一步准确的法律依据和考虑,只是完成了解决本案诉求的大前提,对于解决诉求而言,更重要的一步是对法律事实进一步判断,形成逻辑推论的小前提。法律事实与生活事件不同,法律事实是对生活事件经过程序整理后的陈述。
法律事实的客观本性只有借助法官的主观领会才能认识。时不可逆,当事人无法将发生过的事实原封不动地在法官面前重现,只能通过一定证据向法官提供当时的情形。法官面对事实的片段陈述,需要运用其职业气质来感知和评价,没有任何一种应然的规范和已然的先例可以为法官提供判断公式,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职业法律素养和职业法律思维,即主观能动性的正确行使。
(三)最终判决审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追溯和确定是伴随寻找法律规范一起进行的。从一开始面对案件诉求时,就需要从成文法律规范中有针对性地检查和选择有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官需要不断明确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法律涵义及运用角度。其间,相关的法律规范,甚至法律原则、法律目的,都会成为法官寻找最终正确的法律规范的影响要素。所以说,法官在寻找规范的过程并非抛开法律事实独自开展法律规范地探究,他必须不断地返回事实,用已得到的法律解释与论证事实相互比对,而由此可能引发新的问题,他必须再次回到法律规范,作进一步的具体化,再返回法律事实,如此往返,直到法官能够了解所有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才能形成终局的司法判决。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即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规范正确使用的“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能力,也就是法官拥有的“决定空间”——自由裁量权。“决定空间”过大将成为之前我们所描述的“大老爷”,过小则会丧失法律公平和法律正义成为一尊僵硬的“机器”。
三、如何在面临如此境遇中把握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规范正确使用的“度”
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真正地依据其职责和权力进行审判,依照成文法律规定给予判决,还要使这个判决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他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气质——构建良好的知识结构。
法官应对本专业知识有一个很好的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的能力。对法律规范把握得越是精准就越容易在法律事实中灵活选择,对法律方法掌握得越是深入就越容易在多变的社会环境和各色的人物特点面前准确运用。
良好的知识结构不仅是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广博的社会知识,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而社会学家般的深刻的洞察力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世界是由静止与运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组成的,法官只有在深刻洞察社会的能力才能够精确地、迅速地对法律事实的本质有所把握。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直接载量体,其职业特点使他们拥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职业气质相结合,法官这个职业才可能让大众触摸到可信度,通过法官才能让大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无论“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此种机械式的回答还是“我认为应当……”此种绝对的主观性都不是一个合格法官所应表现的职业气质,一个合格的法官应通过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事实中反映出来的本质有准确的认识,应运用深刻的洞察力选择最佳法律方法解决法律诉求,在每个法律案件中展现公平和正义,彰显法律真正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孙宪忠,谢鸿飞,常鹏翱.民法总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朱福勇.法官能动性的确立与规制.法学论丛.2007(9).
[3]于宁,张文显.法律中实践推理的内涵及其运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
[4]王瑞君.法官如何发现法律——从一起刑事案件空白罪状的寻找与解读谈起.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7).
[5]王忠诚,马江领.成文法的局限性与法官的司法对策——以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为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6(7).
[6]彭贵.裁判的依据、手段和裁判者——以大陆法系为中心.法学论坛.2006(4).
[7]姜福东.法官的任务和法官的智慧.政法论丛.2006.
关键词司法权 法律适用 法制宣传
作者简介:刘婷,新疆农业大学;任洪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山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21-02
一、法官面临的境遇
在现在多变的的社会环境中不仅是职业法律人,普通的人们也掌握了一般的法律规定,这个表现是我国法制宣传有效的表现,在此种情形中,民众对于司法审判过程中刑事审判权的法官无疑是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法官的解释无非就是两条:一是只要投入进去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这些“材料”就能够自动生成判决的“机器”的说法,即法官比照成文法律规范将某一案件事实套入,开展“套路”审判。二是凭借自身多年的经验和好恶恣意断案,自由裁量权运用过高,成为拥有无限权力的“大老爷”。不论法官是“机器”还是“大老爷”都必须在审判过程中经历三个过程:取得针对个案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对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判决审判结果,即法律适用三步走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官需给提交给自己的诉求一个合适的说法,并根据法律规范对这个诉求作出判决,而且还需做到公平公正。简单一点说,就是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既要依照成文法律规定给予判决,还要使这个判决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既不能过于主观,也不能过于刻板。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法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一个“度”——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规范正确使用。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及法官审判案件正是将欲待解决的案件置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最终得出判决的逻辑思维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官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过程。由于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适用规则、法律解释等都有所不同,所以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不确定因素。
二、法官应如何在法律适用中找到“度”
(一)法官要取得适合的法律规范
卡尔·拉伦茨说:“每个法律都需要解释,而且不是所有的法条都规定在法律中。”法律解释体现在取得符合摆在法官面前的诉求的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作为法官,需要做大量分析与论证工作,在各项法律规范之间进行各种要素的归纳、对比,甚至是反证,针对该诉求特定问题从法律规范中整理并得以获得和陈述,所得出的最后的适合该诉求的法律规范体现出了法官在本案中得到准确法律依据和考虑,即法律规范正确使用。
(二)法官要进一步认定法律事实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常用一种三段论式推理格式,即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法律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审判结果的模式。法官得到第一步准确的法律依据和考虑,只是完成了解决本案诉求的大前提,对于解决诉求而言,更重要的一步是对法律事实进一步判断,形成逻辑推论的小前提。法律事实与生活事件不同,法律事实是对生活事件经过程序整理后的陈述。
法律事实的客观本性只有借助法官的主观领会才能认识。时不可逆,当事人无法将发生过的事实原封不动地在法官面前重现,只能通过一定证据向法官提供当时的情形。法官面对事实的片段陈述,需要运用其职业气质来感知和评价,没有任何一种应然的规范和已然的先例可以为法官提供判断公式,这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职业法律素养和职业法律思维,即主观能动性的正确行使。
(三)最终判决审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法律事实的追溯和确定是伴随寻找法律规范一起进行的。从一开始面对案件诉求时,就需要从成文法律规范中有针对性地检查和选择有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官需要不断明确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中法律涵义及运用角度。其间,相关的法律规范,甚至法律原则、法律目的,都会成为法官寻找最终正确的法律规范的影响要素。所以说,法官在寻找规范的过程并非抛开法律事实独自开展法律规范地探究,他必须不断地返回事实,用已得到的法律解释与论证事实相互比对,而由此可能引发新的问题,他必须再次回到法律规范,作进一步的具体化,再返回法律事实,如此往返,直到法官能够了解所有得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才能形成终局的司法判决。因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即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规范正确使用的“度”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能力,也就是法官拥有的“决定空间”——自由裁量权。“决定空间”过大将成为之前我们所描述的“大老爷”,过小则会丧失法律公平和法律正义成为一尊僵硬的“机器”。
三、如何在面临如此境遇中把握主观能动性和法律规范正确使用的“度”
法官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真正地依据其职责和权力进行审判,依照成文法律规定给予判决,还要使这个判决符合公平和正义的标准,他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气质——构建良好的知识结构。
法官应对本专业知识有一个很好的准确把握和灵活运用的能力。对法律规范把握得越是精准就越容易在法律事实中灵活选择,对法律方法掌握得越是深入就越容易在多变的社会环境和各色的人物特点面前准确运用。
良好的知识结构不仅是指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广博的社会知识,法律工作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离开专业知识从根本上就不具备做法官的最起码条件,而社会学家般的深刻的洞察力也是法官处理好案件的基础。世界是由静止与运动、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组成的,法官只有在深刻洞察社会的能力才能够精确地、迅速地对法律事实的本质有所把握。
法官作为国家司法权的直接载量体,其职业特点使他们拥有影响社会的强大力量,但只有将这种力量与为民众谋福祉、为社会担道义的职业气质相结合,法官这个职业才可能让大众触摸到可信度,通过法官才能让大众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无论“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此种机械式的回答还是“我认为应当……”此种绝对的主观性都不是一个合格法官所应表现的职业气质,一个合格的法官应通过法律专业知识对于法律事实中反映出来的本质有准确的认识,应运用深刻的洞察力选择最佳法律方法解决法律诉求,在每个法律案件中展现公平和正义,彰显法律真正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孙宪忠,谢鸿飞,常鹏翱.民法总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朱福勇.法官能动性的确立与规制.法学论丛.2007(9).
[3]于宁,张文显.法律中实践推理的内涵及其运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
[4]王瑞君.法官如何发现法律——从一起刑事案件空白罪状的寻找与解读谈起.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7).
[5]王忠诚,马江领.成文法的局限性与法官的司法对策——以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为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6(7).
[6]彭贵.裁判的依据、手段和裁判者——以大陆法系为中心.法学论坛.2006(4).
[7]姜福东.法官的任务和法官的智慧.政法论丛.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