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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公民,大学生有自己的隐私权,作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有对学生的知情权。实践中,隐私权和知情权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主要表现在:高校随意利用、公布学生私人信息;非法监听、侵入、搜查、窥视学生私人领域;依据校规校纪处分学生时,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要解决这些冲突,可以从几方面入手: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增强法治意识,完善管理理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保护隐私权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 管理者知情权 冲突 对策
一、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们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独立人格,而随着生活的日趋紧张和复杂,人们的个人生活又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因而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隐私就变得尤其重要。隐私,亦称为私隐或者私生活,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构成隐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须是纯粹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属性;其次,具有隐秘性。主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心理状态;最后,具有利害性。也就是说一旦侵害了隐私,就会对当事人带来不便或伤害。
大学生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隐私权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理应受到保护。但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和有关专家还很少有著述,可以说在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上至今仍是空白。结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学生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大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大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等。
二、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人们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学校知情权则是指学校因自身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享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的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是一项特殊的活动,它只有在了解教育者一定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才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与一般知情权相比,学校知情权具有不同的特点:1、权利主体具有针对性。专指学校及老师、学生、家长。2、权利客体范围不同。学校知情权客体专指大学生个人信息,而一般知情权客体指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个人信息。3、权利内容不同。一般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而学校知情权专指了解、知悉受教育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4、学校知情权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职责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是依法行政,属于授权执法主体,行使教育执行的职权,拥有绝对权威性。大学生到高校接受教育,实际上已经默示同意学校对其个人隐私可以进行合理的察知。现阶段高校大学生主要是集中居住,过集体生活,高校为确保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往往需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其私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学生的隐私权已经让位于高校的知情权。
三、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虽然是依法行使教育权,但我国高校现行的管理方式仍然有计划经济下遗留下来的集权式痕迹,还存在很多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规定,从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高校随意公布学生私人信息。跟随学生进校就建立的档案、学籍都掌握在学校手中,学生的私人信息对学校来说是透明的。未经学生同意,学校公开学生的恋爱情况或日记;公布学生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病患资料;公布贫困学生身份、籍贯、家庭住址等等,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高校应该重视这些私人信息的维护、保密工作。利用不合理或泄露私人信息应承担责任。如一些大学将申请贫困补助的学生名单和个人信息公布在校园网上,希望广大师生进行民主评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种做法貌似合理,但犯罪分子恰恰就利用这些信息,对学生家长谎报学生生病,骗取家长的钱物。这就是学校未尽到保密义务的过失。
2、非法监听、侵入、搜查、窥视学生私人领域。个人活动自由是隐私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任何他人不得干涉、监视、监听、骚扰。对于私人领域,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搜查或窥视。我国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种权利,是指公共的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这里规定的住宅,不但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应包括寄宿宿舍、宾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的物理空间。反映在大学生身上,就是指学生宿舍。目前,很多高校的宿舍管理者都留有一套学生宿舍的钥匙,而且几乎是按照管理者的意愿随意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或卫生检查等。更有甚者,在没有任何同宿舍同学在场的情况下,以检查为名私开学生宿舍抽屉,尽管抽屉里往往装着私人物品甚至女孩用品,目的是寻找校方管理者认为违规的电热棒等物品,而且这样的现象不是个别的。
四、解决冲突的对策。
1.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专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明文规定,涉及隐私的内容散见于宪法及各部门法中,如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对公民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等等。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一般根据最高人民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依附于名誉权案件来审理,即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种将侵犯隐私权案件依附于名誉权案件来审理的做法,显然是我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滞后的结果。要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并且要注意加入具体的保护措施,以便于操作。
2、增强法治意识,完善管理理念。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应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原则,通过培训和学习使高校管理人员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在教育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自己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履行的职责,自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不随意探查学生的隐私,不泄露所知悉的学生隐私。在为了公共利益对学生隐私权进行限制时遵循限制目的合理原则,应当进行有无必要性的论证;遵循比例原则,即运用的手段对隐私权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否最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监督,同时实行学校自我监督和学生监督相结合,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有效地监督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这些维权组织出现的价值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启发教育管理者和大学生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思考。
4、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社会环境。因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在我国形成时间不长,立法滞后,人们的认识程度也就不够。当前大多数人对隐私权的认识和理解还处于模糊阶段,对相关法律的知晓度也很粗浅,因此不但要立法,还要做好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树立保护隐私权的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大环境,这样大学生的隐私权自然就能得到较好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隐私权 管理者知情权 冲突 对策
一、大学生隐私权的内涵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人们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注重自己的独立人格,而随着生活的日趋紧张和复杂,人们的个人生活又越来越容易受到干扰和侵入,因而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隐私就变得尤其重要。隐私,亦称为私隐或者私生活,是指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构成隐私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具有私人性,即必须是纯粹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属性;其次,具有隐秘性。主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为他人知悉、干预或侵入,或是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而不便为公众所知晓的心理状态;最后,具有利害性。也就是说一旦侵害了隐私,就会对当事人带来不便或伤害。
大学生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的隐私权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理应受到保护。但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者和有关专家还很少有著述,可以说在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上至今仍是空白。结合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般都认为,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大学生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大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大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等。
二、学校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人们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学校知情权则是指学校因自身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享有的了解、知悉受教育者的一定个人信息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是一项特殊的活动,它只有在了解教育者一定个人信息的基础上才会达到较好的效果。与一般知情权相比,学校知情权具有不同的特点:1、权利主体具有针对性。专指学校及老师、学生、家长。2、权利客体范围不同。学校知情权客体专指大学生个人信息,而一般知情权客体指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个人信息。3、权利内容不同。一般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而学校知情权专指了解、知悉受教育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4、学校知情权不但有法律依据,而且是职责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是依法行政,属于授权执法主体,行使教育执行的职权,拥有绝对权威性。大学生到高校接受教育,实际上已经默示同意学校对其个人隐私可以进行合理的察知。现阶段高校大学生主要是集中居住,过集体生活,高校为确保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往往需对学生寝室进行检查,其私人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学生的隐私权已经让位于高校的知情权。
三、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隐私权的冲突。
虽然是依法行使教育权,但我国高校现行的管理方式仍然有计划经济下遗留下来的集权式痕迹,还存在很多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规定,从高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争议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高校随意公布学生私人信息。跟随学生进校就建立的档案、学籍都掌握在学校手中,学生的私人信息对学校来说是透明的。未经学生同意,学校公开学生的恋爱情况或日记;公布学生考试情况、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病患资料;公布贫困学生身份、籍贯、家庭住址等等,都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高校应该重视这些私人信息的维护、保密工作。利用不合理或泄露私人信息应承担责任。如一些大学将申请贫困补助的学生名单和个人信息公布在校园网上,希望广大师生进行民主评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这种做法貌似合理,但犯罪分子恰恰就利用这些信息,对学生家长谎报学生生病,骗取家长的钱物。这就是学校未尽到保密义务的过失。
2、非法监听、侵入、搜查、窥视学生私人领域。个人活动自由是隐私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任何他人不得干涉、监视、监听、骚扰。对于私人领域,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搜查或窥视。我国宪法第39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种权利,是指公共的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这里规定的住宅,不但指一般意义上的私人房屋,还应包括寄宿宿舍、宾馆等其他各种私生活的物理空间。反映在大学生身上,就是指学生宿舍。目前,很多高校的宿舍管理者都留有一套学生宿舍的钥匙,而且几乎是按照管理者的意愿随意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或卫生检查等。更有甚者,在没有任何同宿舍同学在场的情况下,以检查为名私开学生宿舍抽屉,尽管抽屉里往往装着私人物品甚至女孩用品,目的是寻找校方管理者认为违规的电热棒等物品,而且这样的现象不是个别的。
四、解决冲突的对策。
1.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专门针对隐私权保护的明文规定,涉及隐私的内容散见于宪法及各部门法中,如宪法第38条、第39条、第40条对公民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通信秘密的保护;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等等。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一般根据最高人民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依附于名誉权案件来审理,即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种将侵犯隐私权案件依附于名誉权案件来审理的做法,显然是我国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滞后的结果。要切实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首先要解决立法问题,并且要注意加入具体的保护措施,以便于操作。
2、增强法治意识,完善管理理念。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应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原则,通过培训和学习使高校管理人员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和在教育中的平等主体地位,明确自己和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应履行的职责,自觉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隐私权,不随意探查学生的隐私,不泄露所知悉的学生隐私。在为了公共利益对学生隐私权进行限制时遵循限制目的合理原则,应当进行有无必要性的论证;遵循比例原则,即运用的手段对隐私权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否最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人格尊严。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监督,同时实行学校自我监督和学生监督相结合,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有效地监督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这些维权组织出现的价值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启发教育管理者和大学生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思考。
4、加强法制宣传,营造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社会环境。因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意识在我国形成时间不长,立法滞后,人们的认识程度也就不够。当前大多数人对隐私权的认识和理解还处于模糊阶段,对相关法律的知晓度也很粗浅,因此不但要立法,还要做好法治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树立保护隐私权的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大环境,这样大学生的隐私权自然就能得到较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