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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义务是公选公正的主体内在担保,确保公选商谈的基本原则得以维护。参与公选工作的专家、公民、专职公选部门、政治领导四者,尽管在公选中承担不同的公选职责,但都应以公民的身份肩负起公选的道德义务,主要包括勇猛精进、承诺于心、公于公选。这三项义务是他们进入公选领域的根本要求,也是由公选活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共同支撑着公选公正的价值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