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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诸多特征决定了传统反垄断分析方法具有局限性,在工业革命时代所形成的反垄断规则已无法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经济结构已与工业经济的竞争要素结构和原理产生较大差异,对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和法律规制体系也应该予以重构。目前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均采取加强各自司法辖区的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态势,形成了较多值得参考借鉴的规制经验。通过专章的形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相关的宣示性条款更为适宜,打破流量垄断、规制优势地位、纳入隐私保护考量等具体内容应在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中予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