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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建立在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基础之上,政府的信用问题对于PPP项目的实施运行尤为关键。政府与市场的天生矛盾使得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中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所违背。契约精神是以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它的精神实质是“诚”。在PPP中,政府应继承和发扬契约精神,言而有信,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公平划分收益,合理分担风险。
关键词:PPP;社会资本;契约精神;言而有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一种创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运作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除了具有费用低,效率高,可以减少政府地方债的优点之外,同时也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专心于审批规划和监督管理。把投融资和建设运营交给市场来做,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以此来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使私营企业经济充满活力。然而,政府相较于社会资本而言具有天然的优势,双方合作又需要建立在彼此共同遵守合同的基础之上,因此,政府的信用问题对于PPP项目的实施运行尤为关键。
一、政府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的违背
长期以来,与政府高涨的投融资规划热情相比,社會资本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投资的观望态势。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资本在商言商的立场,即社会资本愿意投资PPP项目主要是基于盈利的目的,这符合市场的规律,合情合理,无可厚非;政府投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这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这也决定了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政府与市场的这个天生矛盾在PPP中的存在,使得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中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所违背。
项目运行中,面对契约与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冲突的情况,政府都会站在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上,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首要职责,进而难免会不顾及社会资本的利益,对合同中的利益条款进行倾向性修改,或降低补贴,或提高回扣,或修改影响社会资本方利益的一些实质性条款。在后期运营中,政府面对后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渐可观,便在对社会资本前期购置建设的投资情况了解不深入的情况下,对先前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回报条款和特许经营权进行修改,甚至横加干涉。如此便损害了社会资本合理的既得利益,违反了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同时也伤及了社会资本感情。
前期合同订立时,政府与社会资本权衡双方优势,强强联合,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最后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政府承担政策风险,社会资本承担市场风险,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自然不可抗力风险,特殊情况下的风险划分规定与细则同样在合同中有对应款项。然而,在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对于项目运行状况的处理,合同规定政府负有责任或应给予补偿,政府却不予履行,甚至逃避,违反了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如在项目运营初期,收益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水平,进而引起项目的正常运行不能保证,政府却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社会资本应有的补偿;又或者在项目建设完成并进入运营阶段之后,政府没有保证社会资本的特许经营权,导致市场中出现了竞争性项目,政府却又没有按照约定给予补偿。
二、契约精神
我们通常认为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在西方商品经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自由、平等、守信精神,即契约精神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胁迫,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西方契约精神的一个很明显的缺点便是以暴力和法律做支撑,不懂得契约精神的精神实质是“诚”。早在春秋末期,我国孔子在《易经·系辞》中就提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远古的时候,我国先人用绑结麻绳的方法来进行生活记事和社会治理,再后来,古圣先贤们创造出了文字,这样一来,百官才得以被治理,万民才得以被监察。因此,契约思想源于我国,契约精神对于中国而言并非是纯进口的,而是出口转内销,这也是契约精神能被我们接纳并称赞的根源所在。
“上古结绳而治”,记事只是结绳的外在表现,契约精神才是实质。真正的契约精神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信任,即契约条款是契约双方基于真诚而形成的共识和意见,它的思想精髓是“诚”,这是西方契约精神所没有的。关于“诚”,《孟子·离娄上》篇提出了“诚者,天之道也”,真诚符合自然运作规律的说法;《论语·颜渊》篇又提到“人无信不立”,经后人附会,又引申为“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由此可见,“诚”与“信”作为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在塑造中华民族的民族品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继承和发扬契约精神,言而有信
在PPP中,政府掌握着政策、规定的制定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社会资本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社会资本对政府缺乏信任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政府要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和得到社会资本的信任,那么就必须要在合同管理中继承和发扬契约精神,保证社会资本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具体的项目管理运营中,政府具有契约精神最直接、最生动的表现便是言而有信,严格遵守合同,说到办到,公平划分运营收益,合理分担运行风险。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同时也要根据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对社会资本的收益进行补贴和调整。即政府需要保证社会资本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都可以获得稳定的合理利润,如果因为合同中规定的某种原因导致项目前期收益没有落在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范围内,那么政府就要根据合同要求给予社会资本财政补贴,以此来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如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在项目运营初期,因地铁客流量不足,北京市政府给予了社会资本方相应的补贴,后来又随着运营状况逐渐好转,政府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又进行了价格的调高,按照合同规定,调高价格后多出的利润归北京市财政所有,社会资本方的收益不因调价而有所增加或减少。前前后后,政府严格遵守合同,言而有信,社会资本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如此一来,社会资本对于政府所规划的PPP项目将更具信心,投资热情自然又将一路高涨。
参考文献
[1]冯俏彬.PPP背后是政府契约精神[N].华夏时报,2015-09-24(019).
[2]何佳艳.契约精神缺失是PPP最大风险[J].投资北京,2015(1):34-36.
关键词:PPP;社会资本;契约精神;言而有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一种创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项目运作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除了具有费用低,效率高,可以减少政府地方债的优点之外,同时也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使政府专心于审批规划和监督管理。把投融资和建设运营交给市场来做,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以此来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使私营企业经济充满活力。然而,政府相较于社会资本而言具有天然的优势,双方合作又需要建立在彼此共同遵守合同的基础之上,因此,政府的信用问题对于PPP项目的实施运行尤为关键。
一、政府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的违背
长期以来,与政府高涨的投融资规划热情相比,社會资本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政府的不信任和对投资的观望态势。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资本在商言商的立场,即社会资本愿意投资PPP项目主要是基于盈利的目的,这符合市场的规律,合情合理,无可厚非;政府投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这是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这也决定了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因此,政府与市场的这个天生矛盾在PPP中的存在,使得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中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有所违背。
项目运行中,面对契约与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冲突的情况,政府都会站在为人民服务的立场上,将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首要职责,进而难免会不顾及社会资本的利益,对合同中的利益条款进行倾向性修改,或降低补贴,或提高回扣,或修改影响社会资本方利益的一些实质性条款。在后期运营中,政府面对后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渐可观,便在对社会资本前期购置建设的投资情况了解不深入的情况下,对先前合同中所约定的投资回报条款和特许经营权进行修改,甚至横加干涉。如此便损害了社会资本合理的既得利益,违反了利益共享的合作原则,同时也伤及了社会资本感情。
前期合同订立时,政府与社会资本权衡双方优势,强强联合,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最后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政府承担政策风险,社会资本承担市场风险,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自然不可抗力风险,特殊情况下的风险划分规定与细则同样在合同中有对应款项。然而,在变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对于项目运行状况的处理,合同规定政府负有责任或应给予补偿,政府却不予履行,甚至逃避,违反了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如在项目运营初期,收益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水平,进而引起项目的正常运行不能保证,政府却没有根据合同规定给予社会资本应有的补偿;又或者在项目建设完成并进入运营阶段之后,政府没有保证社会资本的特许经营权,导致市场中出现了竞争性项目,政府却又没有按照约定给予补偿。
二、契约精神
我们通常认为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在西方商品经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自由、平等、守信精神,即契约精神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胁迫,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西方契约精神的一个很明显的缺点便是以暴力和法律做支撑,不懂得契约精神的精神实质是“诚”。早在春秋末期,我国孔子在《易经·系辞》中就提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远古的时候,我国先人用绑结麻绳的方法来进行生活记事和社会治理,再后来,古圣先贤们创造出了文字,这样一来,百官才得以被治理,万民才得以被监察。因此,契约思想源于我国,契约精神对于中国而言并非是纯进口的,而是出口转内销,这也是契约精神能被我们接纳并称赞的根源所在。
“上古结绳而治”,记事只是结绳的外在表现,契约精神才是实质。真正的契约精神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信任,即契约条款是契约双方基于真诚而形成的共识和意见,它的思想精髓是“诚”,这是西方契约精神所没有的。关于“诚”,《孟子·离娄上》篇提出了“诚者,天之道也”,真诚符合自然运作规律的说法;《论语·颜渊》篇又提到“人无信不立”,经后人附会,又引申为“人无信不立,事无信不成,业无信不兴”,由此可见,“诚”与“信”作为儒家文化的核心思想在塑造中华民族的民族品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继承和发扬契约精神,言而有信
在PPP中,政府掌握着政策、规定的制定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社会资本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社会资本对政府缺乏信任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政府要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和得到社会资本的信任,那么就必须要在合同管理中继承和发扬契约精神,保证社会资本的利益不受损害。在具体的项目管理运营中,政府具有契约精神最直接、最生动的表现便是言而有信,严格遵守合同,说到办到,公平划分运营收益,合理分担运行风险。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同时也要根据项目实际运营情况对社会资本的收益进行补贴和调整。即政府需要保证社会资本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都可以获得稳定的合理利润,如果因为合同中规定的某种原因导致项目前期收益没有落在社会资本的合理收益范围内,那么政府就要根据合同要求给予社会资本财政补贴,以此来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如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在项目运营初期,因地铁客流量不足,北京市政府给予了社会资本方相应的补贴,后来又随着运营状况逐渐好转,政府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又进行了价格的调高,按照合同规定,调高价格后多出的利润归北京市财政所有,社会资本方的收益不因调价而有所增加或减少。前前后后,政府严格遵守合同,言而有信,社会资本的利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如此一来,社会资本对于政府所规划的PPP项目将更具信心,投资热情自然又将一路高涨。
参考文献
[1]冯俏彬.PPP背后是政府契约精神[N].华夏时报,2015-09-24(019).
[2]何佳艳.契约精神缺失是PPP最大风险[J].投资北京,2015(1):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