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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无效行政行为的基本含义为:不具有公定力;不具有约束力;申请、宣告或确认其无效不受时效限制。在国外立法上,狭义的无效行政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绝对无效行政行为,即由立法明确加以列举,司法实践中只需对号入座;二是相对无效行政行为,即由立法确定一个一般标准,符合该标准的即为无效行政行为。本文主要分析了无效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