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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作为西方陪审制度的模仿品,它其实是一种具有极强劣根性的司法制度,它对中国当代司法制度建设并无太多好处.首先人民陪审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存在着非兼容性,其次它在法律操作中存在着空洞性,再次它在法律实施上有着无效益性,而且理论上被告人享有"与自己同类人"审判存在不可行性,最后其在法律监督上更是表现为乏力性.这一切都是日后中国司法改革所亟待废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