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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制度经济学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学理论在本文中得到应用,分析了自见过以来我国供销社,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制度变迁。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从制度需求角度分析了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变迁;第二,从制度供给的角度分析了供销合作社自改革开放以来制度供给的滞后及非均衡。
[关键词]需求 供给 制度不均衡 供销社制度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156-01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供销社制度经历了由合作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又进一步蜕变为国有制的变迁;之后再由国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而最终又回归到合作制。1954年,社员股金是资本的主要来源,这标志着供销社在发展初期基本上遵循合作制在运行。1958年,我国把供销社系统变成了两种所有制,即县级以上供销社的国有商业和县以下基层社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实现了供销社和国有商业的首次合并。从1962年以后,供销社又与国有商业分离,成为了实质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但是,八年后的1970年,供销社再次从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自1976年改革开放后,供销社的改革方向开始被认定并且确定为恢复集体经济。一直发展到19世纪90年代中期,供销社改革的方向才被明确为逐步向合作经济回归。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供销社的体制变迁经历变得这样曲折,最终呈现出这样格局就需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制度需求分析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需要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两方面分析。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制度的产生必须要有经济生活对新制度有所需求。同时这种需求源于人们对“潜在利润”的追求。但是“潜在利润”由于现存制度存在经济规模小、风险性大以及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存在,使得原本可以预期得到的利润最终无法获取。这时就需要改变现存的制度,把潜在的利润变成现实的利润。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供销社制度的变迁完全遵循了这一原理。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建立起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在经过了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结合和融入,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的内容实质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特别是在供销社制度由原来合作制转变为“第二国营商业”后,在农村流通领域里得到不断的延伸,成为了控制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此过程中,农村的主要物资由供销社收购,而农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由它统一分配供应。在高度集中的垄断地位下,供销社所形成的利润事实上就是是计划利润,同时也是中国实现工业积累的一个基本方式。在20世纪最后的20年里,供销垄断体制的逐步解体使原本由供销社获取的利润转为由多种所有制的各种渠道进行分解。在新的条件下,要想再获取利润就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首先,在旧体制下,供销社系统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供销社改革开始于20世纪的80年代,把改革目标定为集体经济。而因为集体经济也存在难以与市场经济融合的弊端,在这条把国营供销社改革为集体经济的道路上,进展的并不通畅。同时,农村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公有制性质的供销社日益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最终到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大量的亏损逐渐出现。
其次,由于农村流通组织不足,农民买卖困难问题日渐显现。原有供销合作社体系的解体,一些农村流通的经济组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很难有效地兼顾到农民的利益,使得农村的买卖困难问题日渐严重。而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加剧,这样下去供销环节最终成为了制约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进行农村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制度创新,也就是重建和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农村供销经济组织体系。这一举措表明了把农民组织起来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为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提供了需求。
再次,生产力不断发展,以及现代流通方式不断变革对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提出了制度需求。自上个世纪中期,新技术革命得到蓬勃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流通方式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就要求中国农村流通度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二、制度供给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需求在适合的经济条件下会转变为制度供给,这些经济条件主要包括宪法制度的约束、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决策者的利益以及现存制度等等。
(一)制度供给滞后
在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制度的供给存在明显的时滞效应。这种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滞后在影响农村改革的整体进程的同时,也贻误了改革的最佳时机,使得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重困难。
制度供给出现时滞的原因主要有:首先,社会科学发展与研究水平低下。中国那时候的主流意识形态,缺少对现代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同时在对待合作经济的问题上,研究程度也仅停留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合作的水平上。其次,由于受到供销社已得利益的各种约束,很难选择合作经济作为改革的目的。由于当时并不存在生存危机,这种既得的利益使的供销社不愿意把分享利益机制引入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二)不均衡分析
由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的供给和需求都处于处于不均衡的状态,而这种不均衡在有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的同时,还有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具体的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均衡:
首先,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能够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自中国农村实行承包制之后,在对新制度的创新时,其需求十分强烈。这些创新主要包括流通组织体系的创新、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及方式的创新。可是由于一些合作制改革的办法的不适用,或者是改革成本难以按照合作原则进行筹集,使得最终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呈现出不足的局面。这也表明,供销合作社创新制度的供给暂时还满足不了需求,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其次,制度创新供给的过剩还不能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供给的过剩,即供销合作社系统目前存在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严重阻碍了创新制度的生长。当前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主体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其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名义上为政府机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一般来说,其工作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面情况在有充足的了解的同时,制定出新的制度,并且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广泛的推行。这种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制度创新的障碍。
而解决上述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中,制度的供求不均衡的方向主要是理清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运用新的制度去解决供销合作社总社和其各级联合社之间的关系。在制定鼓励供销合作社向着合作经济组织方向发展的同时,要注意一定是在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进行。
在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逐渐演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农民此时的供销活动却依然处于没有组织状态下,这就无疑增加了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成本。我们为了降低成本,中国农村开始开展从事供销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存在和作用表明,供销合作社会被真正的自发产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替代,前提是并不把合作制当成制度改革的目标。这也对供销社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迫使供销社采取制度创新,不断地向农民开放,凸显农民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2] 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关键词]需求 供给 制度不均衡 供销社制度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5-0156-01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供销社制度经历了由合作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又进一步蜕变为国有制的变迁;之后再由国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而最终又回归到合作制。1954年,社员股金是资本的主要来源,这标志着供销社在发展初期基本上遵循合作制在运行。1958年,我国把供销社系统变成了两种所有制,即县级以上供销社的国有商业和县以下基层社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实现了供销社和国有商业的首次合并。从1962年以后,供销社又与国有商业分离,成为了实质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但是,八年后的1970年,供销社再次从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自1976年改革开放后,供销社的改革方向开始被认定并且确定为恢复集体经济。一直发展到19世纪90年代中期,供销社改革的方向才被明确为逐步向合作经济回归。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供销社的体制变迁经历变得这样曲折,最终呈现出这样格局就需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
一、制度需求分析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需要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两方面分析。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新制度的产生必须要有经济生活对新制度有所需求。同时这种需求源于人们对“潜在利润”的追求。但是“潜在利润”由于现存制度存在经济规模小、风险性大以及市场不完善等原因存在,使得原本可以预期得到的利润最终无法获取。这时就需要改变现存的制度,把潜在的利润变成现实的利润。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供销社制度的变迁完全遵循了这一原理。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建立起的供销合作社制度,在经过了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结合和融入,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的内容实质上已经不复存在了。特别是在供销社制度由原来合作制转变为“第二国营商业”后,在农村流通领域里得到不断的延伸,成为了控制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渠道。在此过程中,农村的主要物资由供销社收购,而农村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由它统一分配供应。在高度集中的垄断地位下,供销社所形成的利润事实上就是是计划利润,同时也是中国实现工业积累的一个基本方式。在20世纪最后的20年里,供销垄断体制的逐步解体使原本由供销社获取的利润转为由多种所有制的各种渠道进行分解。在新的条件下,要想再获取利润就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首先,在旧体制下,供销社系统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供销社改革开始于20世纪的80年代,把改革目标定为集体经济。而因为集体经济也存在难以与市场经济融合的弊端,在这条把国营供销社改革为集体经济的道路上,进展的并不通畅。同时,农村流通领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公有制性质的供销社日益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最终到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大量的亏损逐渐出现。
其次,由于农村流通组织不足,农民买卖困难问题日渐显现。原有供销合作社体系的解体,一些农村流通的经济组织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很难有效地兼顾到农民的利益,使得农村的买卖困难问题日渐严重。而农村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加剧,这样下去供销环节最终成为了制约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时,需要进行农村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制度创新,也就是重建和市场经济相吻合的农村供销经济组织体系。这一举措表明了把农民组织起来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就为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提供了需求。
再次,生产力不断发展,以及现代流通方式不断变革对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提出了制度需求。自上个世纪中期,新技术革命得到蓬勃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流通方式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就要求中国农村流通度必须进行新的制度创新。
二、制度供给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制度变迁需求在适合的经济条件下会转变为制度供给,这些经济条件主要包括宪法制度的约束、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决策者的利益以及现存制度等等。
(一)制度供给滞后
在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制度的供给存在明显的时滞效应。这种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滞后在影响农村改革的整体进程的同时,也贻误了改革的最佳时机,使得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重困难。
制度供给出现时滞的原因主要有:首先,社会科学发展与研究水平低下。中国那时候的主流意识形态,缺少对现代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际经验,同时在对待合作经济的问题上,研究程度也仅停留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合作的水平上。其次,由于受到供销社已得利益的各种约束,很难选择合作经济作为改革的目的。由于当时并不存在生存危机,这种既得的利益使的供销社不愿意把分享利益机制引入供销合作社的改革。
(二)不均衡分析
由于中国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创新的供给和需求都处于处于不均衡的状态,而这种不均衡在有制度安排的不均衡的同时,还有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具体的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均衡:
首先,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能够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自中国农村实行承包制之后,在对新制度的创新时,其需求十分强烈。这些创新主要包括流通组织体系的创新、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及方式的创新。可是由于一些合作制改革的办法的不适用,或者是改革成本难以按照合作原则进行筹集,使得最终供销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呈现出不足的局面。这也表明,供销合作社创新制度的供给暂时还满足不了需求,存在制度供给上的不足。
其次,制度创新供给的过剩还不能满足制度创新的需求。供给的过剩,即供销合作社系统目前存在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制度安排,而这些制度严重阻碍了创新制度的生长。当前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的主体作为制度供给的主体,其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名义上为政府机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一般来说,其工作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面情况在有充足的了解的同时,制定出新的制度,并且依靠行政力量进行广泛的推行。这种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制度创新的障碍。
而解决上述供销合作社制度创新中,制度的供求不均衡的方向主要是理清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运用新的制度去解决供销合作社总社和其各级联合社之间的关系。在制定鼓励供销合作社向着合作经济组织方向发展的同时,要注意一定是在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进行。
在供销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逐渐演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而农民此时的供销活动却依然处于没有组织状态下,这就无疑增加了农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成本。我们为了降低成本,中国农村开始开展从事供销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存在和作用表明,供销合作社会被真正的自发产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替代,前提是并不把合作制当成制度改革的目标。这也对供销社的生存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迫使供销社采取制度创新,不断地向农民开放,凸显农民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2] 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