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德国与我国的教师资格认定的对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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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范围来看,师范教育体系在形式上的独立性呈现下降的趋势。大多数国家,师范教育基本附属于普通高等教育之中,即便是师范毕业生大多也并不受到就业的限制,同其他专业的学生一样,可以自主择业。这同时使得未来的教师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再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格认定与资格证书管理方面,师资培训机构与教师资格认证机构一般是各自独立、相互分离的。严格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国外通行的师资检测手段,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建立充分保证了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的准入。
  
  英 国
  
  英国的教师资格分类和适用体系较为简单,除了按级别分为小学、中学教师资格以外,还按国家统一课程的学科进行分类。从英国对教师的学历标准来看,具备学士学历是成为中小学教师最为基本的要求。申请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教育专业学士学位(4+0),或是在获取国家课程中的某学科学士学位之后,再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训练,取得“研究生教育证书”(3+1)。而英国实行3+1政策,因为英国大学本科为3年制,但想当老师的学生还要学习1年的教育课程。
  掌握了一定的学科知识,并不意味着就能从事教师工作,因此对教师资格申请者的教学能力提出要求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英国要求申请者至少要在富有经验的教育工作者指导下在公立学校成功实习一年。
  在英国,教育专业学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申请教师资格,持有“研究生教育证书”的申请者先由其初始教师教育培训机构参照国家专业标准进行评估,然后向教育部推荐,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国务大臣颁发“合格教师身份”证书。英国的教师资格审查权和证书发放权均在教育与技能部。
  英国目前使用的三种测试,分别为数理技能测试、读写技能测试和信息交流技术(ICT)技能测试。这三种测试适合所有的教师资格申请者,覆盖了将来教师工作中所需的核心技能。前两种测试的时间均为45分钟,ICT技能测试的时间为35分钟。测试采用机考形式,申请者可在英格兰48个测试中心开放时间内随到随考,考试结束便能知道成绩。
  除了对教师进行资格认定以外,为了保证《199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的国家课程有效实施,英国近年加强了对师资培训的管理工作。根据1994年颁布的教育法案,英国于1994年成立了师资培训署(TTA),负责英国教师培训的各个方面,包括审查申请者的职业范围。从事教师职业的入门训练和就业,以及在职教师的专业进修。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把教师入门训练、业务及在职进修决策发展和实施作为一个相互关联的、不断发展的、专业化的途径的一部分来看待的组织。在英国,作为国家课程实施的一部分,一年学校可以有五天时间用于安排教师的进修活动。
  
  德 国
  
  德国要求获得大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担任教师前,一般要先经过18个月明确的教师职业培训:一是教育理论,二是教学实习。在18个月的培训期间,2/3的时间全是实习。
  德国各级各类教师都由学术性高等院校来培养。德国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各州自定,但是德国教师资格的取得难度很大,一是德国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受过高等教育;二是教师资格的鉴定极其严格,需经过国家级的两次考试。不仅如此,取得教师资格者走上教育岗位之后,仍需要继续教育。
  德国的教师认证非常严格。在德国,获取教师资格要经过两次国家考试:经过4—6年培养的大学毕业生,要想获得教师资格必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获得实习教师资格,一年或两年(多数州为两年)的实习教学完成后再接受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规定分数(各州不同)才能取得正式的教师资格认可,视为国家公务员。以巴伐利亚州为例,第一次国家考试成绩高于4.5分,第二次国家考试成绩高于3.5分。
  
  中 国
  
  1.入口已有章可循
  中国教育部规定,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是为了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能够依法管理教师队伍,从教师队伍的“入门口”把住质量关;优化教师队伍,促使教师队伍中未达到资格规定的教师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为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从教开辟一条渠道;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体现教师的职业特点,为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我国从2001年开始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它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者,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具备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师职业。但是,教师资格只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必备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师范专业的培养目标就是教师,知识水平及教育教学实习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完成,具有当然的教师资格,所以只需持毕业证书就可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但是具有教师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被聘为教师工作,只有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聘任后,才能成为教师。现在学校的教师中有相当一部分空有教师之名而无教师之能,这是多数学校“人满为患”“人浮于事”的主要症结。《人民日报》曾经报道,江苏某县级市粗略统计各类滥竽充数和有其名无其人顶编开饷的中小学教师多达一千多人,占该市中小学教师总数10%以上。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实际上学校还是非常需要一线教师(能胜任教学的)。这样就出现了学校编制满员而教师缺乏的不正常现象。因此把好教师的入口关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理智而慎重地处理。南京市教育局规定,从2004年起,南京新教师录用将采取凡进必考的方式,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以确保师资质量。这意味着南京籍的师范类毕业生全部取消“分配”,走向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这应该是值得各地借鉴的经验。
  
  2.出口还有待完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指出:“为了教育和教师的利益,教师职业的稳定和聘用期间的安全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即使在组织或学校体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也应予以保证。”这一建议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有竞争才能有优化。虽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不高,为了提高教育质量,裁掉不合格的教师是必要的,但是不能随意让教师下岗或遭解聘。
  目前,教师下岗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但我们要理清的是究竟什么样的教师应该下岗,谁来操作关系教师前途和命运的评价尺度?谁来摇动下岗的这把过滤“筛子”?我们能够真正做到评价的民主化吗?多年来教师评价过程充满神秘色彩,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能否做到评价过程的透明?评价目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过程、评价程序、评价要求是否能原原本本地告诉所有评价者和评价对象?评价过程和结果能否调动广大教师的参与意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能否把评价作为提高教师专业和技能知识、促进学校整体发展的手段?……如果这些问题难以解决,所谓激发活力、调动积极性的初衷也会化为泡影,甚至搞得“人人自危”。因此教师的解聘应该于理有据:不能把下岗作为对教师的威胁和管理学校的手段;也不能单纯以学生考试成绩为标准,谁教的学生考试成绩最差,谁就下岗;更不能长官意识主观判断;于法有规:《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样才能于人有情(合理分流,妥善安置,待岗进修等)、于校有利(激活学校用人机制)。
  
  (作者单位:山东寿光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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