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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院临床诊疗活动中,普遍存在住院患者向医务人员写"请假条"后离开医院这一现象。请假理由中,少部分貌似合理,如取钱、回家拿生活用品等;大部分近乎荒谬,如参加饭局、逛公园、回家睡觉等。笔者查阅了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与医疗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均未发现类似"患者出具假条,经医师许可,便可离开医院"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