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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曝光的上海法官嫖娼案在继续发酵,也让一些“特殊人”暴露在了聚光灯下,这就是司法掮客。他们长期周旋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试图利用自己的关系网左右法庭判决,从中牟取利益。
“掮客”原指旧社会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这个看似与庄严的法律不相容的词语,开始成为某些知法懂法职业人的代名词。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危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忽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司法掮客正是以“左右审判”的方式污染我们的“水源”,并俨然将此视为某种生财之道。他们的活动已经成为庭审内外“不能说的秘密”。
浮出水面的利益群体
在不久前发生的上海法官嫖娼案中,爆料人陈先生曾在网上发布一系列视频。这些视频记录了法官赵明华接受吃请并出入多个夜总会的实况,而埋单者“百分之九十是律师”,书面材料中还有一顿饭花费2万元的账单明细。这个视频的播放,将一些律师作为司法掮客的隐暗活动暴露在了公众视野中,而这“仅仅是掮客们所组织的普通公关行为”。
赵明华案并非个例。近几年,在多起司法官员受贿案中,都出现了司法掮客的身影,比如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集体受贿案等。这类案件的多发广发,也让这个特殊的利益群体逐渐浮出水面。
有知情人士告诉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司法掮客主要由法律从业人员、离职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亲友和官员等人构成,他们通过自身集结的司法系统的人脉关系,利用一切可调配的资源,将司法审判引入自己设想的结果,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司法掮客的生意遍布司法系统的众多环节,小到劳教、取保候审,大到刑事案件或涉及天价的经济官司。掮客的等级不同,可能承揽不同的“法律项目”。以湖南吴振汉案为例,司法人员亲友充当了司法掮客。1999年到2003年间,吴振汉的儿子吴剑雄充当掮客,要求其父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和承揽法院评估及基建业务上为他人谋利,先后12次共受贿545万元。同时,吴剑雄还接受请托,为他人承揽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受贿8.1万元,抽取佣金的比例竟达到五成。
在吴振汉所涉及的其他案件中,一位和其“说得上话”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充当过司法掮客。该掮客向当事人赤裸裸地表示,如果想把官司打赢,就要给吴振汉送礼,而且必须通过自己。这位掮客甚至还向当事人介绍了时下行贿的“市场行情”,并亲自带领当事人登门拜访吴振汉,送上10万元现金。结果二审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该司法掮客也如愿得到了可观的“中介费”。
如上海法官嫖娼案所呈现的那样,律师充当司法掮客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而且呈越来越多的趋势。2002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腐败窝案被查,44名律师涉案,震惊司法界。
当时,涉案人文艺被武汉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诉过程中,其亲属通过代理律师找到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的儿子,送了10万元,随后又通过高光发,给常务副院长和审监庭法官等人行贿数十万元。武汉中院还有法官向涉案人的家属索要10万元。
其家属眼看花了钱却申诉无望,便以一封检举信告到了纪检委。之后,此案才大白天下。
也并非所有的人都愿意通过司法掮客赢得官司。有的掮客身份真假难辨。“我见过的掮客往往招摇撞骗者居多,也有一些真的背后有关系有背景的,但是他们是不是真对案件起了作用,就不好说了。”一位知情者说。
有时,有关系的司法掮客通常会邀请司法工作人员和涉案方一起吃饭,甚至打着司法人员的旗号向涉案方要钱,但事后未必真的会贿赂办案人员,而是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涉案方会有“钱已送到”、“有钱能使鬼推磨”这样的心理安慰。
失之于宽与失之于软
一些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司法掮客数量不多,却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让更多的人在惹上官司之后,不去信任法律,而是去寻找关系。
更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将矛头指向了司法腐败。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司法掮客出现的关键还是因为一些法官自身素质不过硬,“送财送物办案”才会应运而生。“法官自身有问题,一些律师有时不得不冒着受到法律追究的危险向法官行贿。逐渐地,少数人对公正司法规则的破坏就演变成多数人的‘潜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何萍教授认为,司法掮客现象与司法腐败问题谁先出现好比“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永恒问题,然而现实中两者互为因果,相伴相生,损害的是全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如果一个国家,虽然其他行业腐败,但是司法很公正廉洁的话,那么这个国家至少还有评判公理的地方,但是如果像培根说的,水源也被污染了,将是非常可悲的事。”
近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表示,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危害甚大,教训惨痛。他对目前司法界出现的作风问题表现出“零容忍”,要求司法人员纠正查案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提出了对法官审理案件的业务要求。
与此同时,还有很多人将目光投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良好使用,对法官素质以及司法环境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比如,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上,就存在一定的濫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在于监狱与法官以行政的暗箱操作方式进行运作,未能受到有效的制约。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告诉记者:“很多时候,判3年还是5年取决于法官,但对当事人影响非常大,这个时候当事人往往想要通过金钱置换判决。”
对此,何萍教授也认为,法官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强调诉讼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二是加强裁判文书规范,裁判文书应当详细说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论证的过程,以支撑裁判结果。
“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好自己的‘水源’。”何萍说,“司法公正、程序规范会是对‘朝中有人好办事’这套掮客逻辑最有力的否定”。
“掮客”原指旧社会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这个看似与庄严的法律不相容的词语,开始成为某些知法懂法职业人的代名词。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危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忽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司法掮客正是以“左右审判”的方式污染我们的“水源”,并俨然将此视为某种生财之道。他们的活动已经成为庭审内外“不能说的秘密”。
浮出水面的利益群体
在不久前发生的上海法官嫖娼案中,爆料人陈先生曾在网上发布一系列视频。这些视频记录了法官赵明华接受吃请并出入多个夜总会的实况,而埋单者“百分之九十是律师”,书面材料中还有一顿饭花费2万元的账单明细。这个视频的播放,将一些律师作为司法掮客的隐暗活动暴露在了公众视野中,而这“仅仅是掮客们所组织的普通公关行为”。
赵明华案并非个例。近几年,在多起司法官员受贿案中,都出现了司法掮客的身影,比如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集体受贿案等。这类案件的多发广发,也让这个特殊的利益群体逐渐浮出水面。
有知情人士告诉环球人物杂志记者,司法掮客主要由法律从业人员、离职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亲友和官员等人构成,他们通过自身集结的司法系统的人脉关系,利用一切可调配的资源,将司法审判引入自己设想的结果,从中谋取巨额利益。
司法掮客的生意遍布司法系统的众多环节,小到劳教、取保候审,大到刑事案件或涉及天价的经济官司。掮客的等级不同,可能承揽不同的“法律项目”。以湖南吴振汉案为例,司法人员亲友充当了司法掮客。1999年到2003年间,吴振汉的儿子吴剑雄充当掮客,要求其父利用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执行和承揽法院评估及基建业务上为他人谋利,先后12次共受贿545万元。同时,吴剑雄还接受请托,为他人承揽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受贿8.1万元,抽取佣金的比例竟达到五成。
在吴振汉所涉及的其他案件中,一位和其“说得上话”的法律从业人员也充当过司法掮客。该掮客向当事人赤裸裸地表示,如果想把官司打赢,就要给吴振汉送礼,而且必须通过自己。这位掮客甚至还向当事人介绍了时下行贿的“市场行情”,并亲自带领当事人登门拜访吴振汉,送上10万元现金。结果二审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当事人的要求,该司法掮客也如愿得到了可观的“中介费”。
如上海法官嫖娼案所呈现的那样,律师充当司法掮客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而且呈越来越多的趋势。2002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腐败窝案被查,44名律师涉案,震惊司法界。
当时,涉案人文艺被武汉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在判决生效后的申诉过程中,其亲属通过代理律师找到武汉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高光发的儿子,送了10万元,随后又通过高光发,给常务副院长和审监庭法官等人行贿数十万元。武汉中院还有法官向涉案人的家属索要10万元。
其家属眼看花了钱却申诉无望,便以一封检举信告到了纪检委。之后,此案才大白天下。
也并非所有的人都愿意通过司法掮客赢得官司。有的掮客身份真假难辨。“我见过的掮客往往招摇撞骗者居多,也有一些真的背后有关系有背景的,但是他们是不是真对案件起了作用,就不好说了。”一位知情者说。
有时,有关系的司法掮客通常会邀请司法工作人员和涉案方一起吃饭,甚至打着司法人员的旗号向涉案方要钱,但事后未必真的会贿赂办案人员,而是把钱装进自己的腰包。涉案方会有“钱已送到”、“有钱能使鬼推磨”这样的心理安慰。
失之于宽与失之于软
一些法律界专家告诉记者,虽然目前司法掮客数量不多,却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让更多的人在惹上官司之后,不去信任法律,而是去寻找关系。
更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将矛头指向了司法腐败。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司法掮客出现的关键还是因为一些法官自身素质不过硬,“送财送物办案”才会应运而生。“法官自身有问题,一些律师有时不得不冒着受到法律追究的危险向法官行贿。逐渐地,少数人对公正司法规则的破坏就演变成多数人的‘潜规则’。”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何萍教授认为,司法掮客现象与司法腐败问题谁先出现好比“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永恒问题,然而现实中两者互为因果,相伴相生,损害的是全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如果一个国家,虽然其他行业腐败,但是司法很公正廉洁的话,那么这个国家至少还有评判公理的地方,但是如果像培根说的,水源也被污染了,将是非常可悲的事。”
近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公开表示,法官违纪违法是人民法院的耻辱,是司法公信的灾难,危害甚大,教训惨痛。他对目前司法界出现的作风问题表现出“零容忍”,要求司法人员纠正查案工作中存在的“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现象,提出了对法官审理案件的业务要求。
与此同时,还有很多人将目光投向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良好使用,对法官素质以及司法环境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比如,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上,就存在一定的濫用自由裁量权甚至司法腐败现象,原因在于监狱与法官以行政的暗箱操作方式进行运作,未能受到有效的制约。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告诉记者:“很多时候,判3年还是5年取决于法官,但对当事人影响非常大,这个时候当事人往往想要通过金钱置换判决。”
对此,何萍教授也认为,法官应当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强调诉讼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二是加强裁判文书规范,裁判文书应当详细说明事实认定、证据采纳、法律论证的过程,以支撑裁判结果。
“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好自己的‘水源’。”何萍说,“司法公正、程序规范会是对‘朝中有人好办事’这套掮客逻辑最有力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