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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时期的乡村治理工作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新型农业的发展和经营主体的出现,给乡村治理带来了新的特点,发挥其优势是提高乡村治理能力的关键。对新型农业发展和经营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表现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将新型农业发展下的经营主体融入到乡村治理当中,以期为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提供支持。
关键词 新型农业;农业发展;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7;D422.6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3.070
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乡村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了蓬勃发展,已然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的中坚力量。同时,新型农业的发展也打破了以往的“小农经济”格局,给农业发展和农村居民的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变化,也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1 新型农业发展中经营主体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1.1 基本主体
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是村民,但随着新型农业发展的不断推进和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逐渐被打破,传统意义上的“村民”群体逐渐分化,一部分成为城市居民,一部分则转化为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将成为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其主要是专业技能人才和服务型人才,这对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造成了村民群体在经济实力方面出现分化,乡村地区的社会关系将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已是大势所趋,其已不局限于发展乡村经济,在乡村治理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经营管理模式方面,还是在资本构成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随着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壮大,其将逐步发展成为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1]。
2 新型农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中应注意的要点
2.1 确保新型农业发展与乡村治理路径保持一致
1)新型农业的发展,应当以乡村地区现有的资源为依托,与村两委和其他的非正式组织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其发展目标必须以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其发展始终与农户最关心的经济利益相关,且农户应当拥有自愿加入或退出的权利;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不局限于为农户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而是要侧重于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生活服务[2]。
2.2 明确可能存在的阶段性问题
目前,在一些地区的新型农业发展中,地方政府部门为更快更好地实现招商引资的目标,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倾斜程度过高,使得一些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被边缘化,也导致部分农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因此,应当重视这方面的问题,着力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既要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要确保普通家庭经营的地位不受明显影响,让广大经营主体都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并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体量上的优势,引导其对普通家庭式的经营主体进行帮扶,确保各经营主体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为实现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而共同努力[3]。
2.3 注重新的乡村地区业缘关系的建构
乡村地区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较为传统的村民互助体系,村民在农业生产中进行互助和交往,但随着新型农业的发展,这种较为原始的互助体系已经在很多方面难以适应乡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村民互助体系在广大乡村地区已经逐渐开始解构,但其仍然潜移默化地扎根在乡村当中,在村民群体的日常生活中也多有表现。因此,新型农业的发展绝不能直接打破这种体系,更不能将业务和专业关系等内容强加其中,而是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业缘关系进行重新建构,确保新的业缘关系下,现代社会的经营信任关系与传统的人际关系得到有机结合。
3 新型農业发展及乡村治理的关键路径
3.1 明确着力点和作用机制
1)新型农业发展中的经营主体要以市场经济的理念,对农村地区现有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与优化,促进传统的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体系朝着产业化、规模化、合作社化和家庭农场等新的经营方式发展,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作用和龙头效应,加强与小农经营主体的共同合作和发展,以提高乡村地区经济防范化解自然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2)新型农业发展中的经营主体要对乡村利益链条进行重构,让农民群体认识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乡村事务的治理水平和参与度,以有效改善以往村民对乡村事务不关心的问题,有助于解决以往乡村地区治理的常见难题,有助于重塑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与治理权威[4]。
3.2 为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支撑
1)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等组织要注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提高其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确保其能够具备以下3方面的特点:①能够为乡村地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以改善广大乡村地区在交通、供电、供水和农业科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②要充分收集村民的意愿诉求,并实现基层政府、村两委和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及时解决村民在农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③能够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农村人文环境,为新型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要尝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建立新的农业产业联合体,提高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弥补以往单一主体在面对自然环境变化和市场变化上存在的不足。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用好乡村地区既有资源之外,还要借助外部资源的力量,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为乡村地区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
3)有关部门要明确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以发挥其优势,并规避其带来的弊端。因此,新型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但不应主导乡村治理,乡村治理的主体仍然要以村两委为核心,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承担的主要任务则是服务乡村产业的发展,带动乡村和村民走上富裕道路。通过这种方式,将有效克服以往存在的垄断等弊端,充分发挥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的积极作用[5]。 3.3 推進农业补贴政策转型
在新时期的农业政策背景下,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等,土地经营权流转频率也在加快,且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分离程度加剧。因此有关部门要把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补贴发放的凭证,确保新型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能够获得必要的补贴,让补贴政策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对于新型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补贴支持力度可以适当提高。目前,在乡村地区,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情况较为突出,且土地租金成本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比以往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的扶持补贴模式也应随之创新,如设置专项资金、或是对信贷制度进行创新等,实现灵活的扶持补贴。
3.4 加强对农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监管
新型农业发展及乡村治理中的生态环境治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1)基层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农业经营中的短期行为,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各经营主体施用化肥和农药等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以保证农业产品的质量;2)在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要重视对地方性农业生态保护知识的发掘和宣传,所谓的“地方性农业生态保护知识”主要是指过去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所总结的一些重要经验,这些经验在当前的农业生产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加以继承和应用,以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3)有关部门要完善对新型农业发展项目的生态评价机制,从多个维度对现有的新型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定量评估,对于评估分数较低的项目则应当暂缓投入建设,避免因农业项目的实施而造成环境破坏等问题。
3.5 化解乡村地区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
基层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新型农业发展的有关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和理念的教育,同时重点培养新一代村民学农、懂农、爱农的思想意识,以避免出现新一代“厌农”和“弃农”而可能导致的农业经营主体断代问题。在培训体系建设过程中,基层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借助外界的力量予以支持,包括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机构等,以培养既有理论又会实践的高素质现代农业接班人。充分重视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学专业毕业生等的作用,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创业条件,让热爱农业的他们在广阔乡村天地干出一番事业,推动乡村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也引领乡村治理走向更高层次。
4 结语
新时期的新型农业发展和新型农业主体的变化,必然会给乡村治理带来一系列新变化。因此,需有关各方对此予以重视,并在政策层面予以支持,以提高生产力和农业抗风险能力为工作重心,逐步将新型农业发展下的经营主体充分融入到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体系当中,以优化治理结构,更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实现乡村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领域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仙娥,贾琰钦.以乡村振兴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J].改革与战略,2021,37(2):83-89.
[2] 张红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J].农产品市场,2021,4(2):10-12.
[3] 李颖丽.推进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N].四川经济日报,2020-12-09(6).
[4] 黄增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支持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20,4(2):62-67.
[5] 高启杰.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审视农业与农村发展[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3):52-63.
(责任编辑:刘宁宁)
关键词 新型农业;农业发展;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7;D422.6 文献标志码:C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21.23.070
近年来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乡村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得了蓬勃发展,已然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程中的中坚力量。同时,新型农业的发展也打破了以往的“小农经济”格局,给农业发展和农村居民的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变化,也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1 新型农业发展中经营主体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1.1 基本主体
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是村民,但随着新型农业发展的不断推进和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逐渐被打破,传统意义上的“村民”群体逐渐分化,一部分成为城市居民,一部分则转化为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将成为新时期乡村治理的基本主体,其主要是专业技能人才和服务型人才,这对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造成了村民群体在经济实力方面出现分化,乡村地区的社会关系将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1.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已是大势所趋,其已不局限于发展乡村经济,在乡村治理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是在经营管理模式方面,还是在资本构成方面,都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随着未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壮大,其将逐步发展成为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并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1]。
2 新型农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中应注意的要点
2.1 确保新型农业发展与乡村治理路径保持一致
1)新型农业的发展,应当以乡村地区现有的资源为依托,与村两委和其他的非正式组织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其发展目标必须以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为核心;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其发展始终与农户最关心的经济利益相关,且农户应当拥有自愿加入或退出的权利;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不局限于为农户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而是要侧重于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生活服务[2]。
2.2 明确可能存在的阶段性问题
目前,在一些地区的新型农业发展中,地方政府部门为更快更好地实现招商引资的目标,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倾斜程度过高,使得一些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被边缘化,也导致部分农民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因此,应当重视这方面的问题,着力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既要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要确保普通家庭经营的地位不受明显影响,让广大经营主体都能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并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体量上的优势,引导其对普通家庭式的经营主体进行帮扶,确保各经营主体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为实现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而共同努力[3]。
2.3 注重新的乡村地区业缘关系的建构
乡村地区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较为传统的村民互助体系,村民在农业生产中进行互助和交往,但随着新型农业的发展,这种较为原始的互助体系已经在很多方面难以适应乡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村民互助体系在广大乡村地区已经逐渐开始解构,但其仍然潜移默化地扎根在乡村当中,在村民群体的日常生活中也多有表现。因此,新型农业的发展绝不能直接打破这种体系,更不能将业务和专业关系等内容强加其中,而是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乡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业缘关系进行重新建构,确保新的业缘关系下,现代社会的经营信任关系与传统的人际关系得到有机结合。
3 新型農业发展及乡村治理的关键路径
3.1 明确着力点和作用机制
1)新型农业发展中的经营主体要以市场经济的理念,对农村地区现有的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与优化,促进传统的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体系朝着产业化、规模化、合作社化和家庭农场等新的经营方式发展,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头作用和龙头效应,加强与小农经营主体的共同合作和发展,以提高乡村地区经济防范化解自然环境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2)新型农业发展中的经营主体要对乡村利益链条进行重构,让农民群体认识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取决于乡村事务的治理水平和参与度,以有效改善以往村民对乡村事务不关心的问题,有助于解决以往乡村地区治理的常见难题,有助于重塑乡村民主政治发展与治理权威[4]。
3.2 为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支撑
1)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等组织要注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提高其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确保其能够具备以下3方面的特点:①能够为乡村地区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以改善广大乡村地区在交通、供电、供水和农业科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②要充分收集村民的意愿诉求,并实现基层政府、村两委和村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及时解决村民在农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③能够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农村人文环境,为新型农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2)要尝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建立新的农业产业联合体,提高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弥补以往单一主体在面对自然环境变化和市场变化上存在的不足。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用好乡村地区既有资源之外,还要借助外部资源的力量,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为乡村地区的长远发展提供动力。
3)有关部门要明确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以发挥其优势,并规避其带来的弊端。因此,新型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但不应主导乡村治理,乡村治理的主体仍然要以村两委为核心,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承担的主要任务则是服务乡村产业的发展,带动乡村和村民走上富裕道路。通过这种方式,将有效克服以往存在的垄断等弊端,充分发挥新型农业发展经营主体的积极作用[5]。 3.3 推進农业补贴政策转型
在新时期的农业政策背景下,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等,土地经营权流转频率也在加快,且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分离程度加剧。因此有关部门要把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补贴发放的凭证,确保新型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能够获得必要的补贴,让补贴政策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同时,对于新型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补贴支持力度可以适当提高。目前,在乡村地区,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的情况较为突出,且土地租金成本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比以往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的扶持补贴模式也应随之创新,如设置专项资金、或是对信贷制度进行创新等,实现灵活的扶持补贴。
3.4 加强对农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监管
新型农业发展及乡村治理中的生态环境治理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1)基层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农业经营中的短期行为,特别是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各经营主体施用化肥和农药等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以保证农业产品的质量;2)在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中,要重视对地方性农业生态保护知识的发掘和宣传,所谓的“地方性农业生态保护知识”主要是指过去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所总结的一些重要经验,这些经验在当前的农业生产中仍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加以继承和应用,以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3)有关部门要完善对新型农业发展项目的生态评价机制,从多个维度对现有的新型农业发展项目进行定量评估,对于评估分数较低的项目则应当暂缓投入建设,避免因农业项目的实施而造成环境破坏等问题。
3.5 化解乡村地区人力资源不足的困境
基层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新型农业发展的有关经营主体共同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和理念的教育,同时重点培养新一代村民学农、懂农、爱农的思想意识,以避免出现新一代“厌农”和“弃农”而可能导致的农业经营主体断代问题。在培训体系建设过程中,基层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借助外界的力量予以支持,包括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机构等,以培养既有理论又会实践的高素质现代农业接班人。充分重视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人员、农学专业毕业生等的作用,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创业条件,让热爱农业的他们在广阔乡村天地干出一番事业,推动乡村农业的高质量发展,也引领乡村治理走向更高层次。
4 结语
新时期的新型农业发展和新型农业主体的变化,必然会给乡村治理带来一系列新变化。因此,需有关各方对此予以重视,并在政策层面予以支持,以提高生产力和农业抗风险能力为工作重心,逐步将新型农业发展下的经营主体充分融入到新时期的乡村治理体系当中,以优化治理结构,更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实现乡村地区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等多领域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仙娥,贾琰钦.以乡村振兴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J].改革与战略,2021,37(2):83-89.
[2] 张红宇.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J].农产品市场,2021,4(2):10-12.
[3] 李颖丽.推进四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路径探索[N].四川经济日报,2020-12-09(6).
[4] 黄增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支持分析[J].广西社会科学,2020,4(2):62-67.
[5] 高启杰.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审视农业与农村发展[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3):52-63.
(责任编辑:刘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