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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列举了竣工结算过程中常见的几种争议问题,从法律角度解释了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法,提出了预防措施,为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竣工结算,常见争议问题,解决方法,预防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enumerates several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common completion settlement process, explains the method to solve the issues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on measures, has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work carried out smoothly.
Keywords: completion of the settlement, common solutions to disputes,,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83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0 引言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鉴定,定额预算单价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最终发包方按照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支付承包方工程结算款。一般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内都规定了具体的结算条款,按照合同执行是不会出现问题的。但如果负责具体核算工程造价的第三方咨询公司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代表发包方利益的审核人员和承包方之间对合同条款、施工标准、定额解释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这些都会引起结算争议。
1 竣工结算中常见争议问题及相关解释
1.1 定额的适用性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不一致,或者有违地方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竣工结算的通知精神,一方认为应该按照地方定额标准或通知执行;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取价定额标准,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时是否使用最新颁布的定额标准没有具体约定,结算时有新的定额标准发布实施,一方认为应该按照新定额计价进行结算。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为依据。首先,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条款是否合理,双方均应依照诚信原则遵从自己的约定。其次,定额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法律允许当事人订立与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第二种情况,合同中没有约定取价标准随当地政策调整的内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标准执行。定额标准,属于政府颁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文件。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的效力,新定额标准无法抗辩已生效的合同。
1.2 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的合法性
发承包双方合同内约定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的审价工作,虽然咨询公司已审价完毕,出具了有咨询公司印章、造价工程师印章的结算书,但发包方却以没有己方盖章为由拒绝承认结算价;不具备审核资质的承包方单方面聘请咨询公司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尚未支付咨询公司审价费,咨询公司拒绝出具审价报告,此时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了审价费用,取得了审价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索赔。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第三方咨询公司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在资质范围内审核竣工结算,发包人授权其与承包人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结算书没有发包人印章同样可作为发承包双方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发包方就工程造价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价,是履行其与承包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参与审价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该事实表明虽然审价报告是依据发包人的单方委托出具,但体现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审价费取得报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程序也没有不当之处。因此,承包方的索赔成立,关于审价费用,参照工程造价鉴定费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各半负担。
1.3 审计结论的作用
发承包双方在认真核对竣工结算价后确定了工程造价,并在工程结算书上共同签字盖章。之后承包方在领取尾款时,发包方以审计结论与结算书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承包方按照审计结论再次确认结算价并签字盖章。
发承包双方建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建立与履行,结算书经承发包双方盖章确认且符合合同约定既能确定工程造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就审计结论的效力也予以了明确,它是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的。因此,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以双方一致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准,发包方不支付余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2 争议问题的预防措施
竣工结算常见的这些争议问题并不是每项工程都会出现,也不是说绝对存在、不可避免的。严格招投标程序,详细研究约定合同条款,主动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可以有效的预防争议问题的产生。
2.1 严格落实招投标程序
从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实施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人为干扰因素较多、资质审查不严或排斥潜在中标人、制度不完善且监督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取得项目中标,耗费成本占企业利润过高,有些甚至是低于企业的成本价中标。企业要想生存就要获取利润,而招投标阶段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使得企业最终没有了利润甚至是负利润,这就导致了项目竣工结算时争议不断,企业总要想出一些办法来争取回自身的利益。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办事,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实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选取德才兼备的优秀评标专家,这些方法都可以有效的预防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结算时发生这方面的争议。
2.2 全面细化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则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规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避免因条款不够详尽带来大量争议,须全面细化专用条款的内容。专用条款中应当规定: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期提前或者延误的处理,变更的程序和费用计算依据,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风险包含因素,工程质量及验收,竣工结算的办理等等。
2.3 熟悉我国法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分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我国,法的效力層级依次为:(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公法权利主体在实施公权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3 结束语
因竣工结算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结算价确定方面总会不断出现争议,争议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自然上升到诉讼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争议案件审理呈逐年上升状态,这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主动熟悉掌握争议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办法,做到有效预防,才能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工程建设良性发展。
关键词:竣工结算,常见争议问题,解决方法,预防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enumerates several controversial issues of common completion settlement process, explains the method to solve the issues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on measures, has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work carried out smoothly.
Keywords: completion of the settlement, common solutions to disputes,, 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F830.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0 引言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全部竣工,发承包双方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变更鉴定,定额预算单价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或调整计算,最终发包方按照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支付承包方工程结算款。一般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内都规定了具体的结算条款,按照合同执行是不会出现问题的。但如果负责具体核算工程造价的第三方咨询公司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代表发包方利益的审核人员和承包方之间对合同条款、施工标准、定额解释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这些都会引起结算争议。
1 竣工结算中常见争议问题及相关解释
1.1 定额的适用性
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标准与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不一致,或者有违地方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竣工结算的通知精神,一方认为应该按照地方定额标准或通知执行;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取价定额标准,在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时是否使用最新颁布的定额标准没有具体约定,结算时有新的定额标准发布实施,一方认为应该按照新定额计价进行结算。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为依据。首先,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论条款是否合理,双方均应依照诚信原则遵从自己的约定。其次,定额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效力,法律允许当事人订立与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第二种情况,合同中没有约定取价标准随当地政策调整的内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标准执行。定额标准,属于政府颁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不是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文件。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的效力,新定额标准无法抗辩已生效的合同。
1.2 第三方咨询公司出具的审价报告的合法性
发承包双方合同内约定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竣工结算的审价工作,虽然咨询公司已审价完毕,出具了有咨询公司印章、造价工程师印章的结算书,但发包方却以没有己方盖章为由拒绝承认结算价;不具备审核资质的承包方单方面聘请咨询公司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尚未支付咨询公司审价费,咨询公司拒绝出具审价报告,此时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了审价费用,取得了审价报告,并以此为依据向发包方索赔。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第三方咨询公司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在资质范围内审核竣工结算,发包人授权其与承包人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结算书没有发包人印章同样可作为发承包双方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发包方就工程造价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价,是履行其与承包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参与审价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该事实表明虽然审价报告是依据发包人的单方委托出具,但体现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承包方代发包方支付审价费取得报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程序也没有不当之处。因此,承包方的索赔成立,关于审价费用,参照工程造价鉴定费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各半负担。
1.3 审计结论的作用
发承包双方在认真核对竣工结算价后确定了工程造价,并在工程结算书上共同签字盖章。之后承包方在领取尾款时,发包方以审计结论与结算书不符为由,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承包方按照审计结论再次确认结算价并签字盖章。
发承包双方建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双方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建立与履行,结算书经承发包双方盖章确认且符合合同约定既能确定工程造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中就审计结论的效力也予以了明确,它是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的。因此,双方审定的工程造价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以双方一致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准,发包方不支付余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2 争议问题的预防措施
竣工结算常见的这些争议问题并不是每项工程都会出现,也不是说绝对存在、不可避免的。严格招投标程序,详细研究约定合同条款,主动熟悉、掌握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这些都可以有效的预防争议问题的产生。
2.1 严格落实招投标程序
从我国的招投标活动实施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人为干扰因素较多、资质审查不严或排斥潜在中标人、制度不完善且监督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容易导致的结果就是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取得项目中标,耗费成本占企业利润过高,有些甚至是低于企业的成本价中标。企业要想生存就要获取利润,而招投标阶段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使得企业最终没有了利润甚至是负利润,这就导致了项目竣工结算时争议不断,企业总要想出一些办法来争取回自身的利益。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办事,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实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选取德才兼备的优秀评标专家,这些方法都可以有效的预防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结算时发生这方面的争议。
2.2 全面细化合同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则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规定。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为避免因条款不够详尽带来大量争议,须全面细化专用条款的内容。专用条款中应当规定: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期提前或者延误的处理,变更的程序和费用计算依据,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风险包含因素,工程质量及验收,竣工结算的办理等等。
2.3 熟悉我国法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分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我国,法的效力層级依次为:(1)宪法至上: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公法权利主体在实施公权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3 结束语
因竣工结算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结算价确定方面总会不断出现争议,争议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自然上升到诉讼阶段。建设工程领域结算争议案件审理呈逐年上升状态,这严重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给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主动熟悉掌握争议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办法,做到有效预防,才能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共同利益,确保工程建设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