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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整个法律职业所通用的语言,无论是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的用语,抑或是形诸于文字的法条用语,或与当事人权益有切身关系的法律文件的用语,甚至是法学院课堂上的,较之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语言,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性。这点可以说是古今中外皆然。自从法律语言学的开山鼻祖DavidMellinkoff教授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题为TheLanguageoftheLaw(《法律的语言》)一书问世以来,无论是法学界、社会学学界、人类学抑或语言学学界莫不从法律语言学视为具有独立生命力的学科出发,开始重视法律语言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