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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股票的上市退市状况存在问题,尤其是退市机制不尽完善。退市机制应起到对上市公司奖优罚劣的效果,遵守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程序,做到成本最小化,并与我国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发展衔播。
关键词:股票;上市公司;退市
近年来,中国股市一直低迷,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以及不能有效实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各方面重视。随着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种种原因造成的一批上市公司必须面临摘牌的现实情况,退市问题日益突出。尽快推出上市公司退市细则,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股票上市与退市的基本现状
重发行上市,轻公司治理。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又一直处于高速成长时期,长期以来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重点主要放在发行上市环节上,相对而言退市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则要滞后一些。管理层自2000年以来,开始着手这方面的运作尝试。中国证监会规定,连续亏损三年的公司暂停交易,由交易所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给予一年的宽限期。PT类公司中水仙、粤金曼A在宽限期满后正式退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开始启动。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要真正建立起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机制,进而发挥退市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行政权力不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我国股票市场具有的特点与多年来一直采用的发行审批制有着直接关系。股票市场的“入场券”掌握在政府手里,企业不能在承销商业风险承销的基础上进入股票市场筹资。上市进门难导致上市就圈钱,接着就是盲目投资,上市公司真到需要摘牌的时候其实早已资不抵债。退市,对这类公司往往意味着失去最后一线起死回生的希望。这一点不同于国际成熟股票市场中的摘牌,那只是市场交易资格的丧失,被摘牌的上市公司还有继续生存并复牌的机会。
一股独大造成对退市公司多种干预的复杂化。在股票市场中,国有上市公司占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退市往往产生巨大的外部影响。就是说,国有上市公司与其债权人的最终所有者是同一方,债权人不能独立行使债权;缺乏社会保障的职工一旦下岗,也成为困扰政府的难题。国有上市公司的退市远不是公司本身的事情,而是包括政府、国有银行和无社会保障的职工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退市公司的负责人无从问责。同时流通股的中小股东不能有效行使表决权。总之公司法人结构不合理导致对上市公司实行“退出机制”时遇到重重阻碍。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退市标准是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包括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利润、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持股市值、最小报价等方面做出规定。非数量标准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1)我国《公司法》有关终止公司上市的情形中,对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只是一种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而且由谁来作出这一判断也没有明确。(2)缺乏退市的资不抵债标准。公司一旦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时资产将首先被用来还债,股东将血本无归,更不用说保值增值了,这样的股票价值已经丧失,终止其上市也就顺理成章。(3)持续经营能力是公司上市的基础,公司一旦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就不可能给股民任何回报,因此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如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等情况应列入标准之中。现在这些情形比比皆是。
二、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有关思考
退出机制应该起到对上市公司奖优罚劣的效果。让不合标准的上市公司退市,好公司才可以受到投资人的追捧。同时退市公司如果有改善,符合标准应该恢复上市。对待退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不可“易地做官”,应激励他们励精图治,争取达到条件恢复上市。
退出机制要遵守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了以下公司退市程序:(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最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将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请;(8)证券委员会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此可见,纽约证交所要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而我国采用的是退市风险警示即特别交易处理加st帽子,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交易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6)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可以看出我国的退市风险警示缺乏督促企业整改计划的可操作性措施,缺乏企业听证过程。
退出机制的成本最小化。我国股市退出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建立企业退市的成本。成本是指个人或组织为获得所需要的资源而付出的代价,它相对于收益而定义。上市企业的退市不是无代价的,正是这种代价的大小及其与收益的关系决定了股市能否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因此要鼓励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防止退市公司市场外重组的成本扩大化。
退市与我国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衔接。要解决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可利用现有的三板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多层次交易市场对退市公司的培育、再造、购并功能。
退市执行中要有中小流通股民表决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我国中小股民风险意识需要逐步成熟,为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要在退市的执行上采纳现在正在建设的类别表决机制。
关键词:股票;上市公司;退市
近年来,中国股市一直低迷,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以及不能有效实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各方面重视。随着证券市场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种种原因造成的一批上市公司必须面临摘牌的现实情况,退市问题日益突出。尽快推出上市公司退市细则,建立和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成为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股票上市与退市的基本现状
重发行上市,轻公司治理。我国证券市场运作时间不长,又一直处于高速成长时期,长期以来市场的发展和监管重点主要放在发行上市环节上,相对而言退市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则要滞后一些。管理层自2000年以来,开始着手这方面的运作尝试。中国证监会规定,连续亏损三年的公司暂停交易,由交易所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给予一年的宽限期。PT类公司中水仙、粤金曼A在宽限期满后正式退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开始启动。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要真正建立起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机制,进而发挥退市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行政权力不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我国股票市场具有的特点与多年来一直采用的发行审批制有着直接关系。股票市场的“入场券”掌握在政府手里,企业不能在承销商业风险承销的基础上进入股票市场筹资。上市进门难导致上市就圈钱,接着就是盲目投资,上市公司真到需要摘牌的时候其实早已资不抵债。退市,对这类公司往往意味着失去最后一线起死回生的希望。这一点不同于国际成熟股票市场中的摘牌,那只是市场交易资格的丧失,被摘牌的上市公司还有继续生存并复牌的机会。
一股独大造成对退市公司多种干预的复杂化。在股票市场中,国有上市公司占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退市往往产生巨大的外部影响。就是说,国有上市公司与其债权人的最终所有者是同一方,债权人不能独立行使债权;缺乏社会保障的职工一旦下岗,也成为困扰政府的难题。国有上市公司的退市远不是公司本身的事情,而是包括政府、国有银行和无社会保障的职工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退市公司的负责人无从问责。同时流通股的中小股东不能有效行使表决权。总之公司法人结构不合理导致对上市公司实行“退出机制”时遇到重重阻碍。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退市标准是证券市场退市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包括数量标准和非数量标准。数量标准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股票市值、营业收入、利润、公众持股人数、持股量、持股市值、最小报价等方面做出规定。非数量标准主要是从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1)我国《公司法》有关终止公司上市的情形中,对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只是一种主观判断,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而且由谁来作出这一判断也没有明确。(2)缺乏退市的资不抵债标准。公司一旦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时资产将首先被用来还债,股东将血本无归,更不用说保值增值了,这样的股票价值已经丧失,终止其上市也就顺理成章。(3)持续经营能力是公司上市的基础,公司一旦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就不可能给股民任何回报,因此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如全部或大部分业务已停止经营,大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租赁或遭到自然或人为因素的破坏等情况应列入标准之中。现在这些情形比比皆是。
二、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有关思考
退出机制应该起到对上市公司奖优罚劣的效果。让不合标准的上市公司退市,好公司才可以受到投资人的追捧。同时退市公司如果有改善,符合标准应该恢复上市。对待退市公司的企业负责人不可“易地做官”,应激励他们励精图治,争取达到条件恢复上市。
退出机制要遵守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和程序。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了以下公司退市程序:(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最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将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证券委员会提出申请;(8)证券委员会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此可见,纽约证交所要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而我国采用的是退市风险警示即特别交易处理加st帽子,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特别处理”基础上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的措施主要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上市公司在上述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义务不变。交易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6)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形。可以看出我国的退市风险警示缺乏督促企业整改计划的可操作性措施,缺乏企业听证过程。
退出机制的成本最小化。我国股市退出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建立企业退市的成本。成本是指个人或组织为获得所需要的资源而付出的代价,它相对于收益而定义。上市企业的退市不是无代价的,正是这种代价的大小及其与收益的关系决定了股市能否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因此要鼓励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防止退市公司市场外重组的成本扩大化。
退市与我国多层次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衔接。要解决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可利用现有的三板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多层次交易市场对退市公司的培育、再造、购并功能。
退市执行中要有中小流通股民表决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我国中小股民风险意识需要逐步成熟,为体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要在退市的执行上采纳现在正在建设的类别表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