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事业的和谐美

来源 :中国检察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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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无论在政府还是民间的语境中,“和谐”都是出现频率很高的一个词语。这种契合反映了一个十分喜人的事实:民众和政府的价值追求正在趋向一致。“和谐”原本是一个美学概念,我国传统美学自来崇尚完整性和一体性,反对局部和分裂,提倡人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反对个人与社会的相分相离,认为美在整体,美在和谐。世界乃一个包罗万象、涵盖一切之系统,万物相互交融,没有单独的存在。在古人眼里,天、地、人类社会是一个生气勃勃的有机整体,艺术的使命就是反映、展现、参悟这一整体,反映这一整体的艺术才是美的。《国语·郑语》说:“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是包容性的,不同的人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整体;同则排斥异物的存在,意欲达到千人一面的单调效果。
  和谐论美学观最早是由美学家周来祥先生提出来的。他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了《论美是和谐》,从美的本质角度以正、反、合的黑格尔式三段论来阐述其“和谐即美”的思想,成为独树一帜的美学派别;90年代又出版了《再论美是和谐》,从三段论的逻辑转向现代艺术和后现代艺术,并在“审丑”等问题上表现出较大的包容性。时至21世纪之初,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中重申这种和谐论美学观,将更具时代意义并有利于美学的发展。美是和谐的,本质上蕴涵着自由的、社会的、历史的和实践的思想。
  虽然和谐的概念早已有之,但是把它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治国理念,使治国理念和艺术珠联璧合,则是非常晚近的事情,2006年10月11日,为期4天的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闭幕,这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有着深远意义的会议。之所以说它关键,是因为这次会议是改革开放28年以来,首次以社会问题作为中央全会的主要议题;之所以说它深远,是这次全会勾画了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美好未来,这个未来,事关百姓的福祉。全会的一个重要成果,是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专家学者和舆论普遍认为,六中全会最主要的贡献,是将和谐社会建设由理论探讨转化到制度水平上。会议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9大目标、6大原则和5方面重点部署,勾勒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路径图”,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境界。六中全会公报强调,新世纪新阶段要“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增加“和谐”的修饰语,这是一个重大变化,超出了目前党章中的相关表述。这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在全国人民共言和谐的氛围下,每一个有历史责任感的人都在想,如何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自己的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这场不是运动而是事业的洪流中有所作为?的确,和谐,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每个人对它都有不同的理解,哈耶克有一句名言:每个人都向往公平,但是在具体事情上,人们根本不知道公平是什么。普世的价值追求遭遇实践中的矛盾,这不是和谐本身的罪过,有人言,和谐首先是人际关系的和谐;有人言和谐是利益的和谐;有人言和谐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些说法都不无道理而均有以偏概全之虞,面对如此混沌的状况,有人大声疾呼,多研究些问题,少争论些主义。从实用主义的观点来看,这也是一种明智之举。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使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从原有的三位一体正式扩展为四位一体。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事实上,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都不仅仅只充当了一个监督者的角色,譬如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其实是行使了查处机关的角色。与此相映成趣的是,按理说,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并质疑指瑕,甚至动用法定权力纠偏扶正。可是在异彩纷呈的司法改革中,出现了法官为出庭的检察官打分的现象,并以此作为检察官的考核甚至晋升的依据。在法官影响检察官的前途和未来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又如何能够顺利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这些有悖法律监督机关本来面貌的司法现状,在建设政治和谐的目标下,这显然是值得每一个检察官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如何营造检察事业的和谐之美?
  学界在探讨检察权性质的时候,对权力的由来、权力的行使等已经作了相当的论述。虽然学界的观点并未完全一致,但是达成的一个基本看法是:法律监督权还有待加强,法律监督权必须落到实处。换句话说,检察事业的理论和实践之间、应然和实然之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还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只有消除这些不和谐因素,才可能彰显检察事业的和谐之美,只有彰显了和谐之美,检察事业才可能显示出理性和持久的生命力,这也是本文要阐述的主旨所在。
  
  理论和实践的和谐美
  
  我国著名法学家龙宗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不但是一位著述颇丰的法学家,而且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是一位“跳跃于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学者。龙教授有一本论文集,题目叫做《理论反对实践》,该书指出了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些理论和实践各行其道、甚至相互顶牛的现象:譬如坦白未必从宽,抗拒未必从严,作证之三大怪现状等。诸如此类的理论和实践的冲突,反映了立法,或者说纸上的法与现实的法之间存在不和谐的音符。如果要实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除了理论和实践的对接口要更好的磨合以外,还需要理论和实践自身的和谐,法学,在文革结束以后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完成了从隐学到显学的成功转变,“读书万卷不读律”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改观,业已出现了不少著作等身的法学家,“西洋派”和“本土派”的论争蔚为壮观,论述的多,而转化为实际成果的少。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不少法学大家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对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不少的创新和设计。尤其是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设想,可以说开创了一个中国历史上刑事诉讼的新时代,譬如沉默权制度的法律认可,讯问时间的严格限定,抗辩式诉讼的完全确立,这些设想都闪耀着法律人重视公平和正义的理性光辉。可是这些美好的设想一旦付之民众讨论或者表决,则往往面对的是责难多于赞扬。居高不小的犯罪率,安全感的严重缺失使得人们更愿意选择放心在大街上行走而非每一个嫌疑人都带着微笑的面容。法学家和民众的价值追求是如此的大相径庭,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上为了心中理想的法律秩序鼓与呼,这些不同的声音出现,其必然性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让决策者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与此相伴随的问题是给决策者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这本身已经是一个十分头痛的问题,可是还有一个问题是,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到底孰是鱼,孰是熊掌?
  
  检察机关自身的和谐美
  
  理论和实践的龃龉,其实是理论界人士和实务界人士的龃龉。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权力,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多年,可是有关她的理论与实践并没有因此而变得完全清晰。法律监督权是司法权抑或是行政权?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还是一种独立性质的权力?如果她是司法权,何以理解人民检察院作为主动性权力,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如果她是行政权,何以理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这些都是要必须给以明确回答的问题,以便为下一步的改革确立基本的方向。在实践中,同样存在一些值得思索的地方,譬如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却无法开拘留证;公安机关可以开拘留证,可事实上并没有执行拘留,而往往是由检察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是由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到公安局开拘留证,盖上印章之后再执行拘留。如果在执行拘留的工作中出现了嫌疑人逃脱或者意外死亡的情况,负责机关应该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实践中,这样的事情并非没有发生过,原本公安局和检察院这两家关系不错的单位也因此闹得不可开交。在双方各执一词的背后,其实是公检都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事,未能做到未雨绸缪。广州市检察院的一些理念和做法也许值得同行借鉴,该市检察院明确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概念,指的是将业务管理为核心、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队伍建设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机制建设。也许在其他的检察院,有不同于“三位一体”的提法,但万变不离其宗,无非都是在现行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之内,尽量提高法律监督权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效果,“一脉不和,周身不安”,法律监督权的自身建设、自身和谐是检察事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文献
一、基本案情    2004年9月24日上午,邮政局职工刘某、刘某某到某乡邮政储蓄所送储蓄营业款时,将装有11万元现金的钱袋子落在该邮政储蓄所柜台内的保险柜顶上。该所负责人吴某的妻子李某发现后,趁吴某不注意之机,将该钱袋子藏于自家厨房内的楼梯间里。刘某、刘某某二人开车走了100米左右后,忽然想起钱袋子忘记带上,遂折回头讨取,但李某坚称没有看见,吴称自己忙于业务也没发现。后钱袋被陈某、刘某等人从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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