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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信用是每个社会成员、企业和单位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针对失信横行的现实,基于道德规范约束的失效和其他部门法调整的不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理应要加强对信用犯罪的规制。但如何有效规制,就不仅需要完善信用犯罪刑事立法,扩充实体罪名,降低入罪门槛,提高罚金刑执行到位率,搭建法律衔接平台,更重要的是,要加快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信用犯罪的预防体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信用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