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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斗争中,十分注重对干部的法制教育。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无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是为巩固无产阶级统治、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障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干部即“公务人员”是人民雇用的“工人、监工和会计”,是“礼会公仆”,他们代表人民管理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等等的直接执行者。他们带头守法、执法,既是社会主义法制本身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