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问题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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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审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但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刑事诉讼 简易程序 问题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人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是:第一,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第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第四,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第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同时,于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
  三、我国适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出现的问题
  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简易程序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及时惩治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便于公诉机关将工作重点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强化庭审功能。但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对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的诸多不便。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过窄。实践表明,扩大简易程序适用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对于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尝试适用简易程序,以快速结案,减轻对他们的心理伤害,促进他们悔过自新。
  2、简易程序的总体适用率不高。相当数量的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未适用。
  3、对于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简易程序的目的是程序正义和程序经济的协调。程序经济的追求要尽量以程序正义为前提。当然,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其诉讼权利往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实际上是正义对效益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应由案件的被告人来决定。只有把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被告人才能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得到维护,从而体现程序正义。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主动权赋予人民法院,并要求这一程序的适用以人民法院建议或同意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还可以自行决定放弃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而被告人却即使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会使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裁判会有失公正,也没有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机会,从而导致被告人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乃至剥夺。
  4、对简易程序缺乏监督。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询问被害人及讯问被告人往往不告知其在诉讼阶段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他们没有能够充分享有合法权利和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其次,在公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时,通常不就案情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法定或酌定的情节,发表意见和建议供审判人员参考,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审判机关公正执法。
  5、简易程序没有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与普通程序相比,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更需要辩护律师的参与、指导和帮助。世界上规定刑事审判程序的各国,都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被告人物理情侣时的情况下,法院还会强制为其指定一位辩护律师。例如在英国,“被告人在治安法院出庭,需要有律师为其辩护,如果被告人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律师时,法院要为其提供免费的公派律师”。我国目前的情况表明,国民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还很淡薄,强制性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尤显重要。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和运转对辩护律师的依赖性大大增加,没有辩护律师的参加指导和帮助,被告人在简易审判程序中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6、简易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一些环节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规范。有学者提出用“参与模式”的精神重新设计和改造简易程序。然而,这恐怕一时难以实现。笔者更倾向于在实践中不断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来充实简易程序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
  參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最新修正版)[M].法律出版社,2012-04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4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06
  [4]汪建成主编.刑事诉讼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比较[J].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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