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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企管委计统信息中心信息:经宝鸡市物价局标准,宝鸡水司从1994年起,对工业用水实行价外临时收取用电加价费。收取标准为0.05元/m~3。工业用为0.60元/m~3(原为0.55元/m~3)。此电费不计入销售收入,不交税,全部用以转交电费。以后电力价格如有调整,可按此例相应增加代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