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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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诉讼的请求权 ,作为一种公权力和诉权结合的权力形态 ,一方面要求从公益原则出发扩大公诉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以发挥非刑罚化矫正犯罪的功能 ,另一方面 ,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必须使公诉权接受司法审查 ,以达到保障人权之功效。由于我国公诉审查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 ,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因此 ,从总体上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 ,建立中间程序 ,发挥中间程序的多重价值功能 ,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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