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理学应该是对国内法律现象和国际法律现象的概括和描述,仅仅以国内法律现象为研究基点的法理学无疑是狭隘和贫乏的;但是,不对国际法律现象进行细致分析就贸然作出结论的法理学则不仅狭隘和贫乏,而且会令法理学陷入"非驴非马”的尴尬境地.有鉴于此,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针对”法亦是国际社会主流意志的体现”的观点进行了否定性辩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