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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引起自媒体行业的繁荣。自媒体人员数量和创作行为急剧增长,"洗稿"现象普遍发生。本文从分析"洗稿"行为的表现形式入手来探究其法律属性,同时笔者认为在法律的视角中洗稿行为并不是一定被认为侵权的。
关键词:洗稿;实质性相似;著作权
一、洗稿的产生及概念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途径与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每天获取的信息量非常大,相应的因为网络环境的便利每一个人成为作者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在2013年自媒体行业得到了井喷式发展,而该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的根源就在于浏览量,如果一个公众号的浏览量,关注数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带来强大的经济效应,例如个人公众号可以开通打赏功能,在公眾号主体将文章发布出去后可以收到阅读者的打赏,从而获利;此外公众号主体还可以在发布的文章中推广广告来获取利益。在这样的利益关系之下吸引浏览量就成为了公众号首要目标,而更深次的问题就是如何来吸收阅读者注意。究其本质就是要有深度有文采有创意的推文。而这一过程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花费作者大量的时间去构思,去创作,去表达。但是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一部分人为了名誉与利益通过剽窃他人的创作的作品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洗稿。洗稿是一个新词,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这个概念。‘洗稿’原为新闻行业内部专用词汇,是指新闻撰写者通过对新闻中心思想的提取后再重新表达等手段重新撰写新闻,逃避著作权侵权问题。”[1]而如今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产生了大量的伪创新,就是通过洗稿的手段实现的。洗稿的主要方式有四种:一是同义词替代,即用近义词、否定+ 反义词替换。二是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的先后次序,变化句式结构,颠倒句子。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三是引用相同的材料。假如一篇文章为了说明一个观点引用了A、B、C、D 四个资料,而另一篇文章也引用了这四个资料为了说明同样或者近似的看法,可能还是相同的顺序和逻辑结构,那么可能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四是用自己的话说他人作品的观点。通过这些变通的方法来使得自己的文章同先前文章尝产生一定的产别,从而创作出一个新的文章。这样的行为大大降低了文章的产出成本,其创造性也与先前文章不是一个档次,更有甚者通过智能设备自动的对相关词句进行替换,可以将一篇完整的原创文章通过流水线生产改变成一个新的文章。这类行为很有可能侵犯先前文章作者的著作权。
二、实质性相似的确认
在著作权法当中,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对作品的思想是不保护的,首先无法界定思想到底是谁先拥有的,其次就是防止形成思想的垄断,影响到人的基本权利。在每一个作品中思想和表达是一体的,通过表达来描述思想,但是对于思想的描述可以通过其他的表达来实现。如果对同一思想用不同的表达呈现出来时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表达一致或相似才构成侵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体的侵权认定当中只有将两个作品的思想删减之后,对表达进行对比,观察其相似程度来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
抽象概括法[2]是进行思想与表达划分的一种方式,其基本思路是将小说 、戏剧等文学作品看作是一个由下至上的“金字塔”形结构,从“金字塔”底端的每一句话的文字表达,至“金字塔”顶端的主题思想之间不断进行抽象和概括,通过对每段、每节、每章中情节设计的概括,将越来越多的具体因素排除出去,直至划出一条分界线,将分界线之上的内容视为不受保护的思想,分界线之下的内容视为受保护的表达。
整体比较法,该方法是从整个脉络结构、情节等方面考虑,是指单纯的从某一个要素来看其可能并不具有独创性,是属于公有领域,属于特定场景,但是如果个性化表达、人物设置、 逻辑结构等几个要素结合起来就够成了独创性表达,而如果在后文章与先前文章在结构方面完全相似也意味着实质性相似。
笔者认为在进行表达的实质性判断当中是否一致应当考虑不同文章的体裁,文章的长短,小说题材的文章,例如古代宫廷小说,玄幻小说,他们的大体思路与情节都十分相似,如果单纯的以其情节之相似来认定侵犯著作权显然不合理,会造成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过大,有保护思想的嫌疑。但是如果具体的进行句词的比对来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合理,会大大缩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比较简短的文章就要分析的细致一些,例如句子的结构,词句的用法等,而对于比较长的文章就应该从段落,章节及整体的逻辑结构去判断。
三、洗稿行为之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要对一篇文章的整体进行总结概括,第一个层次就是文章的主题思想,第二个层次为其内容的的框架布局,第三是每个段落的基本要义,第四是每个段落的具体的句词表达。在如今互联网迅速发展以往的完全复制形式的著作权侵权以很少出现,该种方式的侵权可以通过技术对比轻易的发现,所以大量的洗稿开始出现,洗稿作品的创作时间要比原创作品少很多,并且可以规避法律的审查,这种方式创作出的作品同样也可以得到较大的流量关注。所以一些人就采取洗稿的方式进行创作。由于洗稿大多数采纳先前作品的一些思路、创意、及结构等,所以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批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洗稿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侵权,也就意味着其实从事洗稿这种方式的创造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可行的。
第一关于同义词替换以及否定+反义词替换等形式的洗稿问题之分析,这一类洗稿行为是最为迅速的,甚至直接可以通过智能的机器设备实现,对于这样的全文替换行为是直接针对文章的表达的词句作出的,关键之处在于这种同义替换的表达与原来的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意词替换只是针对句词成分中的主谓宾结构当中的一部分词语进行替换,没有更改句子结构,虽然替换了描述性词语,但是句子的结构没有变换,表达方式应当认定为一致。此外如果对文章的词语进行大量的替换,往往把一些容易替换的或者替换之后对思想内容的表达影响不大词句加以替换,也就意味着还是有些词句是没有进行替换与原文保持一致这类情况之下虽然某一个句子被替换了但是在某一段落内他与先前文章的表达还是有可能有很大的相似,再从整个文章的篇章结构来看就会发现其与先前文章完全相似,所以是可以认定侵权的。 第二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顺序,变化句式,颠倒句子。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通过这样的句式转变,从单个的句子来看其表达确实不一样,因为其句式与原来的结构是不同的,我们的思想也是通过语句来表达,所以对于同一个思想必须允许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句式就是一种不一样的表达。但是这类行为并没有对整篇文章的逻辑结构,框架设计进行更改,一句与另一句的的逻辑结构,一个段落与另一个段落的衔接没有变化,在这一个层次上是符合实质性相似的,也就是说从文章的整体表达来看这类洗稿行为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是一致的。也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三关于引用几个相同的素材作为论证某一观点的议论性文章,这类文章在自媒体上是大量而广泛的,这类文章有一个特点即通过举例来论证某一观点或思想的合理。其思想和表达是很难分离的,首先素材可能都是来源于生活的事实,事实的选用并不意味着侵权,应当属于公共领域,而对于其他部分的说理论证则要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所以此类文章如果要认定侵权需要具备多个素材的逻辑结构,论证说理部分的表达要相似,即对比句式,用词,逻辑结构进行分析。只有都相似才可以认定为侵权。
第四关于用自己的话表述他人的观点,对于此类文章是否侵权要看新作品的作者是否完全摆脱了原作品的表达影响,不仅要在具体的语句表达上要与原作品产生区别而且在文章的结构如段落布局,逻辑结构等方面产生区别,这样的文章尽管在思想观点上并没有什么创意,但是整个表达却产生了变化,并不认定其侵犯先前文章的著作权。一部分人可能难以接受这个观点,但是洗稿者在进行此类洗稿也有一定智力创造,即表达上的变通,那么这样的创作著作权法要不要保护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即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程度及层级。
四、结语
洗稿行为在在写作行业内被认定为不道德,饱受批判,但是在法律的视角中洗稿行為却并不是一定被认为侵权的,因为洗稿者所产生的不一样的表达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智力创造,在进行实质性相同的判定时应当按照文章的体裁进行相应的场景剥离,根据文章的长短进行句词结构分析或者篇章结构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刘益欣. 浅析网络剽窃作品的认定——以“洗稿”行为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8(12):243-244.
[2]李树楠.论“洗稿”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06):73-74.
关键词:洗稿;实质性相似;著作权
一、洗稿的产生及概念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的传播途径与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们每天获取的信息量非常大,相应的因为网络环境的便利每一个人成为作者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在2013年自媒体行业得到了井喷式发展,而该行业的主要盈利模式的根源就在于浏览量,如果一个公众号的浏览量,关注数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带来强大的经济效应,例如个人公众号可以开通打赏功能,在公眾号主体将文章发布出去后可以收到阅读者的打赏,从而获利;此外公众号主体还可以在发布的文章中推广广告来获取利益。在这样的利益关系之下吸引浏览量就成为了公众号首要目标,而更深次的问题就是如何来吸收阅读者注意。究其本质就是要有深度有文采有创意的推文。而这一过程是有一定难度的,需要花费作者大量的时间去构思,去创作,去表达。但是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一部分人为了名誉与利益通过剽窃他人的创作的作品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洗稿。洗稿是一个新词,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这个概念。‘洗稿’原为新闻行业内部专用词汇,是指新闻撰写者通过对新闻中心思想的提取后再重新表达等手段重新撰写新闻,逃避著作权侵权问题。”[1]而如今在自媒体时代信息的高速传播产生了大量的伪创新,就是通过洗稿的手段实现的。洗稿的主要方式有四种:一是同义词替代,即用近义词、否定+ 反义词替换。二是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的先后次序,变化句式结构,颠倒句子。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三是引用相同的材料。假如一篇文章为了说明一个观点引用了A、B、C、D 四个资料,而另一篇文章也引用了这四个资料为了说明同样或者近似的看法,可能还是相同的顺序和逻辑结构,那么可能侵犯他人作品的著作权。四是用自己的话说他人作品的观点。通过这些变通的方法来使得自己的文章同先前文章尝产生一定的产别,从而创作出一个新的文章。这样的行为大大降低了文章的产出成本,其创造性也与先前文章不是一个档次,更有甚者通过智能设备自动的对相关词句进行替换,可以将一篇完整的原创文章通过流水线生产改变成一个新的文章。这类行为很有可能侵犯先前文章作者的著作权。
二、实质性相似的确认
在著作权法当中,对作品的保护仅限于作品的表达,而对作品的思想是不保护的,首先无法界定思想到底是谁先拥有的,其次就是防止形成思想的垄断,影响到人的基本权利。在每一个作品中思想和表达是一体的,通过表达来描述思想,但是对于思想的描述可以通过其他的表达来实现。如果对同一思想用不同的表达呈现出来时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表达一致或相似才构成侵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体的侵权认定当中只有将两个作品的思想删减之后,对表达进行对比,观察其相似程度来判定是否侵犯著作权。
抽象概括法[2]是进行思想与表达划分的一种方式,其基本思路是将小说 、戏剧等文学作品看作是一个由下至上的“金字塔”形结构,从“金字塔”底端的每一句话的文字表达,至“金字塔”顶端的主题思想之间不断进行抽象和概括,通过对每段、每节、每章中情节设计的概括,将越来越多的具体因素排除出去,直至划出一条分界线,将分界线之上的内容视为不受保护的思想,分界线之下的内容视为受保护的表达。
整体比较法,该方法是从整个脉络结构、情节等方面考虑,是指单纯的从某一个要素来看其可能并不具有独创性,是属于公有领域,属于特定场景,但是如果个性化表达、人物设置、 逻辑结构等几个要素结合起来就够成了独创性表达,而如果在后文章与先前文章在结构方面完全相似也意味着实质性相似。
笔者认为在进行表达的实质性判断当中是否一致应当考虑不同文章的体裁,文章的长短,小说题材的文章,例如古代宫廷小说,玄幻小说,他们的大体思路与情节都十分相似,如果单纯的以其情节之相似来认定侵犯著作权显然不合理,会造成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过大,有保护思想的嫌疑。但是如果具体的进行句词的比对来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不合理,会大大缩小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比较简短的文章就要分析的细致一些,例如句子的结构,词句的用法等,而对于比较长的文章就应该从段落,章节及整体的逻辑结构去判断。
三、洗稿行为之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要对一篇文章的整体进行总结概括,第一个层次就是文章的主题思想,第二个层次为其内容的的框架布局,第三是每个段落的基本要义,第四是每个段落的具体的句词表达。在如今互联网迅速发展以往的完全复制形式的著作权侵权以很少出现,该种方式的侵权可以通过技术对比轻易的发现,所以大量的洗稿开始出现,洗稿作品的创作时间要比原创作品少很多,并且可以规避法律的审查,这种方式创作出的作品同样也可以得到较大的流量关注。所以一些人就采取洗稿的方式进行创作。由于洗稿大多数采纳先前作品的一些思路、创意、及结构等,所以受到了大多数人的批评,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洗稿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侵权,也就意味着其实从事洗稿这种方式的创造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可行的。
第一关于同义词替换以及否定+反义词替换等形式的洗稿问题之分析,这一类洗稿行为是最为迅速的,甚至直接可以通过智能的机器设备实现,对于这样的全文替换行为是直接针对文章的表达的词句作出的,关键之处在于这种同义替换的表达与原来的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意词替换只是针对句词成分中的主谓宾结构当中的一部分词语进行替换,没有更改句子结构,虽然替换了描述性词语,但是句子的结构没有变换,表达方式应当认定为一致。此外如果对文章的词语进行大量的替换,往往把一些容易替换的或者替换之后对思想内容的表达影响不大词句加以替换,也就意味着还是有些词句是没有进行替换与原文保持一致这类情况之下虽然某一个句子被替换了但是在某一段落内他与先前文章的表达还是有可能有很大的相似,再从整个文章的篇章结构来看就会发现其与先前文章完全相似,所以是可以认定侵权的。 第二调整句子,即变换词语顺序,变化句式,颠倒句子。对一些句子前后顺序调整、颠倒,通过这样的句式转变,从单个的句子来看其表达确实不一样,因为其句式与原来的结构是不同的,我们的思想也是通过语句来表达,所以对于同一个思想必须允许有不同的表达,不同的句式就是一种不一样的表达。但是这类行为并没有对整篇文章的逻辑结构,框架设计进行更改,一句与另一句的的逻辑结构,一个段落与另一个段落的衔接没有变化,在这一个层次上是符合实质性相似的,也就是说从文章的整体表达来看这类洗稿行为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是一致的。也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三关于引用几个相同的素材作为论证某一观点的议论性文章,这类文章在自媒体上是大量而广泛的,这类文章有一个特点即通过举例来论证某一观点或思想的合理。其思想和表达是很难分离的,首先素材可能都是来源于生活的事实,事实的选用并不意味着侵权,应当属于公共领域,而对于其他部分的说理论证则要进行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所以此类文章如果要认定侵权需要具备多个素材的逻辑结构,论证说理部分的表达要相似,即对比句式,用词,逻辑结构进行分析。只有都相似才可以认定为侵权。
第四关于用自己的话表述他人的观点,对于此类文章是否侵权要看新作品的作者是否完全摆脱了原作品的表达影响,不仅要在具体的语句表达上要与原作品产生区别而且在文章的结构如段落布局,逻辑结构等方面产生区别,这样的文章尽管在思想观点上并没有什么创意,但是整个表达却产生了变化,并不认定其侵犯先前文章的著作权。一部分人可能难以接受这个观点,但是洗稿者在进行此类洗稿也有一定智力创造,即表达上的变通,那么这样的创作著作权法要不要保护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了,即著作权法保护创作的程度及层级。
四、结语
洗稿行为在在写作行业内被认定为不道德,饱受批判,但是在法律的视角中洗稿行為却并不是一定被认为侵权的,因为洗稿者所产生的不一样的表达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智力创造,在进行实质性相同的判定时应当按照文章的体裁进行相应的场景剥离,根据文章的长短进行句词结构分析或者篇章结构的分析。
参考文献:
[1]刘益欣. 浅析网络剽窃作品的认定——以“洗稿”行为为例[J]. 法制与社会,2018(12):243-244.
[2]李树楠.论“洗稿”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9(06):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