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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知情权是每位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人权,而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具体完善措施。
关键词 知情权 信息公开 监督
一、政府信息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其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知情权有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支持,其保护和实现才会趋于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从法制架构方面有力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使其具有强大的法律支撑和及时的救济方式,满足了公众的知情诉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知情权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长期使政务信息难为公众所用,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政府信息公开优化了政府的内部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以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尤其是在政府的信息公开中,国家权力的运行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打破了权力运行的非透明状态,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消失于阳光中。
(三)政府信息公开激发了公众参政热情
政府通过依法的信息公开,让公民获得了更多有效的政务信息,能更深入了解政府的服务方式和行政理念,更加关注国家、政府的运行和管理,不断激发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公众的参与意识被唤醒,产生一种对国家、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的分析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许多可喜成绩,但仍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观念保守
受根深蒂固的封建官僚主义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阻力就是政府本身对于这项制度的保守观念。有些行政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光辉形象,通常只会将一些无关痛痒的政府信息以文件形式下发,公开的内容也大多为政府的正面内容,而关于领导层的决策失误、失职腐败等内容极少,在公开内容上缺乏诚意。同时,在关系到群众自身利益的信息被要求公开时,政府也是表面文章做足,实质问题涉及少。当公众要求详细了解时,政府可能又会以涉及国家机密、社会利益等理由拒绝。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工作仍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位阶相对于法律较低,且无配套的实施细则,内容的原则性、政策性较强,容易流于形式,不能明确具体地满足民众的知情要求。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制定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限定较宽,成为许多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不健全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知,政府自身拥有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两项职能。虽然这种规定有利于政府掌控全局,但没有了公民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限于表面、范围狭小,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的正面效应减少,民众的期待度不断下降。我国各种涉及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公众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受到侵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就目前情况而言显得困难重重。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
就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打破思想瓶颈,积极更新观念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服务型、透明型的法治政府,政府要增强责任观念、服务观念,积极转变思想,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自己一项不可推脱的义务。
一方面,可以定期发放学习材料,借鉴其他地区、单位或者部门政务公开的成功做法,通过学习、交流认识到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转变观念,合理、主动、及时地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深入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树立主动服务、奉献人民的权力观。
(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提高公民知情权的地位,为其寻找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其拥有更强大的法律支持,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首先,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可以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寻求与国际趋势的契合点。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次,完善《行政诉讼法》、《保密法》和《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探索性地建立必要的辅助性法规。
(三)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公民知情权的救济
1、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合理扩大依法监督的主体,扩展监督的范围。其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一套完备的公民评议制度和问责制度,细化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人员的责任分配。最后,激发群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的热情。
2、健全救济体制
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必须重点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明确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准确界定救济范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予以整理归纳;合理划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四、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顺应现代行政发展趋势而生的产物,对我国建设现代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加强对其研究探讨,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其更好地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服务。
参考文献:
[1]陆颖隽.日本政府信息公开与开发利用对我国的启示[J].图书与情报,2010.
[2]路瑶.试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J].行政与法,2007.
关键词 知情权 信息公开 监督
一、政府信息公开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方式,其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保障
知情权有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支持,其保护和实现才会趋于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从法制架构方面有力保障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使其具有强大的法律支撑和及时的救济方式,满足了公众的知情诉求。
(二)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知情权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政府作为最大的信息拥有者,长期使政务信息难为公众所用,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政府信息公开优化了政府的内部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以依法行政有效保障了公民知情权。尤其是在政府的信息公开中,国家权力的运行被暴露在公众视野中,打破了权力运行的非透明状态,让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丑恶现象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消失于阳光中。
(三)政府信息公开激发了公众参政热情
政府通过依法的信息公开,让公民获得了更多有效的政务信息,能更深入了解政府的服务方式和行政理念,更加关注国家、政府的运行和管理,不断激发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公众的参与意识被唤醒,产生一种对国家、社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的分析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取得了许多可喜成绩,但仍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一)政府部门关于信息公开的观念保守
受根深蒂固的封建官僚主义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大阻力就是政府本身对于这项制度的保守观念。有些行政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光辉形象,通常只会将一些无关痛痒的政府信息以文件形式下发,公开的内容也大多为政府的正面内容,而关于领导层的决策失误、失职腐败等内容极少,在公开内容上缺乏诚意。同时,在关系到群众自身利益的信息被要求公开时,政府也是表面文章做足,实质问题涉及少。当公众要求详细了解时,政府可能又会以涉及国家机密、社会利益等理由拒绝。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工作仍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位阶相对于法律较低,且无配套的实施细则,内容的原则性、政策性较强,容易流于形式,不能明确具体地满足民众的知情要求。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制定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限定较宽,成为许多政府部门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挡箭牌。
(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不健全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可知,政府自身拥有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两项职能。虽然这种规定有利于政府掌控全局,但没有了公民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限于表面、范围狭小,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的正面效应减少,民众的期待度不断下降。我国各种涉及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都未明确规定公众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受到侵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就目前情况而言显得困难重重。
三、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措施
就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打破思想瓶颈,积极更新观念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服务型、透明型的法治政府,政府要增强责任观念、服务观念,积极转变思想,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自己一项不可推脱的义务。
一方面,可以定期发放学习材料,借鉴其他地区、单位或者部门政务公开的成功做法,通过学习、交流认识到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转变观念,合理、主动、及时地对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深入群众、了解民情、体察民意,树立主动服务、奉献人民的权力观。
(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明确知情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提高公民知情权的地位,为其寻找更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其拥有更强大的法律支持,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首先,我国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可以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寻求与国际趋势的契合点。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其次,完善《行政诉讼法》、《保密法》和《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最后,探索性地建立必要的辅助性法规。
(三)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公民知情权的救济
1、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合理扩大依法监督的主体,扩展监督的范围。其次,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建立一套完备的公民评议制度和问责制度,细化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政人员的责任分配。最后,激发群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的热情。
2、健全救济体制
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必须重点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方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明确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准确界定救济范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知情权被侵害的现象予以整理归纳;合理划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制定相应的奖惩机制。
四、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顺应现代行政发展趋势而生的产物,对我国建设现代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加强对其研究探讨,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其更好地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服务。
参考文献:
[1]陆颖隽.日本政府信息公开与开发利用对我国的启示[J].图书与情报,2010.
[2]路瑶.试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J].行政与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