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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就是促进和保护竞争,避免过于强大的经济力量操纵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是垄断行为。本文就以辉瑞收购惠氏为例,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经营者集中进行经济学分析。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反垄断救济
一、引言
辉瑞公司创建于1849年,是世界领先的以研发为基础的生物医学和制药公司。惠氏是全球500强企业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以研发为基础的制药和保健品公司之一。从2009年1月份辉瑞、惠氏董事会达成收购决议,辉瑞通过现金和股票完成对惠氏公司合并业务,到10月15日完成收购,这两家全球药企巨头的并购成为美国三年来最大的一笔收购案。这一事件经历了非常复杂的跨国反垄断审查,先是欧盟,再是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辉瑞的收购提案基本上是被有条件的放行。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该申报而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辉瑞公司的全球药品销售额达到44.2亿美元,在中国的销售业绩不俗。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惠氏公司,产品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均有销售,销售额也是几百亿美元,并在中国苏州等地设立多家工厂,其来自中国的收入当然不止4亿人民币。显然,两家企业的并购达到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申报标准。
2、竞争问题
(1)相关市场
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是尤为重要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①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产品功能上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此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是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品,交易双方在中国境内市场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JIC(广谱青霉素)和N6A(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②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从现实来看中国大陆医药行业是受到政府管制的,大陆用户并不能自由地消费大陆外其他医药公司提供的产品,即使能消费,所消费的医药服务可能本身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医药行业服务的竞争力自然就会限制。基于此,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2)竞争影响
商务部的调查表明,在上述两种人类药品领域以及猪伪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联苗两种动物保健品领域,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对于猪支原体肺炎疫苗而言,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①市场份额明显增加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②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
赫尔芬达尔指数是现行的确认市场集中度指标,它是计算所有相关企业在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赫尔芬达尔指数如果不足1000是一个非集中的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1000至1800标志着一个中度集中的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1800以上则标志着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根据美国司法部1992年的《企业兼并指南》除非有其他因素导致集中度的提高不会削弱竞争,否则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中,如果兼并导致了HHI有50的提高,就有可能产生显著削弱竞争的效果。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000到1800的中度集中的市场中,兼并后HHI如果增加了100,这就表明被调查者获得或增加了市场垄断力量。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此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2182,增量为336。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从以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3)市场进入障碍分析
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周期长和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的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由此可见潜在的进入者要进入这一市场并能够形成规模经济与之及时、有效的进行竞争几乎是不可能的。并且从现有的竞争对手来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加之考虑到消费者转换产品的成本和消费者的偏好,现存的竞争者要想与新辉瑞49.4%的市场份额达到有效竞争的难度可想而知。那么可以看出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3、并购交易的反垄断救济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务部在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针对具体案件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不同,其可以附加三类限制性条件:一是结构性救济,即强制交易方对其部分资产进行剥离,一般针对合并后的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案件;二是行为性救济,一般针对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虽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并购企业有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的可能;三是混合救济,即前两种条件的综合,不仅要求并购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剥离,
还对其并购后的行为进行限制。
鉴于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并购,要求辉瑞公司主要履行如下义务:(1)剥离在中国境内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及瑞倍适旺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2)被剥离业务包括确保其存活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3)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等。
三、后续的事件的分析和启示
1、合并案情后续进展
2010年2月11日,哈药以5000万美元的最高竞价获得辉瑞旗下中国内地瑞倍适和瑞倍适-旺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双方完成最终项目签约,包括承转其知识产权、技术品牌、生产销售等。5月27日,哈药与辉瑞完成竞购项目交割,正式进入为期3年的过渡期,至此,哈药承转辉瑞旗下的两大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尘埃落定,辉瑞也完成了我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的要求。
2、哈药接管之后的效率争论
业内有人担忧这一剥离事件别成了辉瑞的“贴牌木偶”。担忧的问题焦点在于:猪疫苗的知识产权等掌握在辉瑞的手里;在完成交易后,辉瑞会不会隐藏、转移业务?这种担忧的出发点主要是:哈药接盘的仅是辉瑞在中国内地的业务,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市场;这意味着,辉瑞和哈药依然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由于重组后的新辉瑞仍然保有原惠氏近12%的市场份额,如果辉瑞借收购过来的惠氏品牌和原有渠道进行市场渗透,哈药境况就岌岌可危。然而同时有关学者也认为这次剥离带来的附加价值则不可估量。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合格的购买者、剥离业务的具体范围、有形无形资产的界定、过渡期技术支持的方式、收购方的知情权、如何保证其独立性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定和商务部发布的《公告》并没有予以明确说明,这有待于剥离业务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进一步厘清,届时也给商务部限制性措施的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
参考文献:
[1]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2.
[2]万维,王宾容:由苏泊尔并购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论坛2007(6).
[3]张鹏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探讨[D],2008.
[4]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2008(1).
[5]http://news.chinabyte.com/149/11487149.shtml.2010-08-18.
[6]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126/20545799071.shtml.2009-01-26.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相关市场;反垄断救济
一、引言
辉瑞公司创建于1849年,是世界领先的以研发为基础的生物医学和制药公司。惠氏是全球500强企业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以研发为基础的制药和保健品公司之一。从2009年1月份辉瑞、惠氏董事会达成收购决议,辉瑞通过现金和股票完成对惠氏公司合并业务,到10月15日完成收购,这两家全球药企巨头的并购成为美国三年来最大的一笔收购案。这一事件经历了非常复杂的跨国反垄断审查,先是欧盟,再是中国、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辉瑞的收购提案基本上是被有条件的放行。
二、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问题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该申报而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辉瑞公司的全球药品销售额达到44.2亿美元,在中国的销售业绩不俗。作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惠氏公司,产品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均有销售,销售额也是几百亿美元,并在中国苏州等地设立多家工厂,其来自中国的收入当然不止4亿人民币。显然,两家企业的并购达到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申报标准。
2、竞争问题
(1)相关市场
市场的界定在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是尤为重要的,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①界定相关产品市场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产品功能上的可替代性和需求的交叉弹性,此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是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品,交易双方在中国境内市场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JIC(广谱青霉素)和N6A(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②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从现实来看中国大陆医药行业是受到政府管制的,大陆用户并不能自由地消费大陆外其他医药公司提供的产品,即使能消费,所消费的医药服务可能本身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样,医药行业服务的竞争力自然就会限制。基于此,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2)竞争影响
商务部的调查表明,在上述两种人类药品领域以及猪伪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联苗两种动物保健品领域,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对于猪支原体肺炎疫苗而言,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①市场份额明显增加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②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
赫尔芬达尔指数是现行的确认市场集中度指标,它是计算所有相关企业在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赫尔芬达尔指数如果不足1000是一个非集中的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1000至1800标志着一个中度集中的市场;赫尔芬达尔指数1800以上则标志着一个高度集中的市场。根据美国司法部1992年的《企业兼并指南》除非有其他因素导致集中度的提高不会削弱竞争,否则在高度集中的市场中,如果兼并导致了HHI有50的提高,就有可能产生显著削弱竞争的效果。如果赫尔芬达尔指数在1000到1800的中度集中的市场中,兼并后HHI如果增加了100,这就表明被调查者获得或增加了市场垄断力量。
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此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2182,增量为336。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从以上理论分析可以看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3)市场进入障碍分析
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周期长和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的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由此可见潜在的进入者要进入这一市场并能够形成规模经济与之及时、有效的进行竞争几乎是不可能的。并且从现有的竞争对手来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加之考虑到消费者转换产品的成本和消费者的偏好,现存的竞争者要想与新辉瑞49.4%的市场份额达到有效竞争的难度可想而知。那么可以看出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3、并购交易的反垄断救济措施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务部在审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针对具体案件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的损害不同,其可以附加三类限制性条件:一是结构性救济,即强制交易方对其部分资产进行剥离,一般针对合并后的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案件;二是行为性救济,一般针对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虽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并购企业有从事某种可能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滥用行为的可能;三是混合救济,即前两种条件的综合,不仅要求并购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剥离,
还对其并购后的行为进行限制。
鉴于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并购,要求辉瑞公司主要履行如下义务:(1)剥离在中国境内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及瑞倍适旺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2)被剥离业务包括确保其存活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3)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等。
三、后续的事件的分析和启示
1、合并案情后续进展
2010年2月11日,哈药以5000万美元的最高竞价获得辉瑞旗下中国内地瑞倍适和瑞倍适-旺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双方完成最终项目签约,包括承转其知识产权、技术品牌、生产销售等。5月27日,哈药与辉瑞完成竞购项目交割,正式进入为期3年的过渡期,至此,哈药承转辉瑞旗下的两大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尘埃落定,辉瑞也完成了我国商务部反垄断调查的要求。
2、哈药接管之后的效率争论
业内有人担忧这一剥离事件别成了辉瑞的“贴牌木偶”。担忧的问题焦点在于:猪疫苗的知识产权等掌握在辉瑞的手里;在完成交易后,辉瑞会不会隐藏、转移业务?这种担忧的出发点主要是:哈药接盘的仅是辉瑞在中国内地的业务,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市场;这意味着,辉瑞和哈药依然是生意上的竞争对手,由于重组后的新辉瑞仍然保有原惠氏近12%的市场份额,如果辉瑞借收购过来的惠氏品牌和原有渠道进行市场渗透,哈药境况就岌岌可危。然而同时有关学者也认为这次剥离带来的附加价值则不可估量。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确定合格的购买者、剥离业务的具体范围、有形无形资产的界定、过渡期技术支持的方式、收购方的知情权、如何保证其独立性等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定和商务部发布的《公告》并没有予以明确说明,这有待于剥离业务的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进一步厘清,届时也给商务部限制性措施的执行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
参考文献:
[1]沈四宝,刘彤: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12.
[2]万维,王宾容:由苏泊尔并购案引发的思考[J],经济论坛2007(6).
[3]张鹏伟: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探讨[D],2008.
[4]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2008(1).
[5]http://news.chinabyte.com/149/11487149.shtml.2010-08-18.
[6]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126/20545799071.shtml.2009-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