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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刑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所提及,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方式更是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给金融市场造成了极大破坏。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证研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刑法分则》对此种犯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学者高铭暄、马克昌等在所著《刑法学》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其一,在客观方面要正确理解“非法”与“变相”的概念及联系。“非法”包括两类,第一行为主体不适格;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变相”则指行为主体以其他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二,行为结果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要素
本文主要从此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来理解。
1.客观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首先,“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
其次,“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但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没有做公开宣传,只是针对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并不构成本罪。但借以吸收资金,将民众吸收为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
最后,“吸收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2.主观意图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特点
(一)高息诱惑大,涉案人数众多
从具体案件来看,大多犯罪嫌疑人都许诺高额回报,在集资活动开始初期,一般都能信守诺言让投资者获益,进而利用投资者做广告,不断对外宣扬,大多数人跟风趋势明显,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涉案数额巨大,赃款难以追回
此类犯罪一般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对投资项目的包装宣传,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因此很容易吸收到大量存款。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害人后知后觉,等到他们发现是骗局时才报案,大多犯罪行为人已经逃之夭夭,追回难度大。
(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居多
集资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需要借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投资者信任,因此一般需要众多人员参与宣传工作,动用整个单位的力量,这也就造就了此类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成因分析
(一)金融管控严格,投资渠道受限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压力日益增大,一些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门槛高、融资途径少、融资难度大的制约,很容易觸及法律底线,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法律及相关部门对集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由于两者之间往往很难辨别,导致在实践中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这就为部分非法行为提供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空间。
(三)公众的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淡薄
以此类犯罪的受害人为例,大多数人在企业前期效益较好时存放资金,在高利息的诱惑下持续存款,导致大多数人丧失原有的理性判断,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最终落入陷阱,损失惨重。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我国现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是鼓励这类企业可以借助合法的借贷大兴生产,因此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经营借款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中,对于吸收存款的目的应该适当限缩,表明为用于非法的资本经营;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应当将实施此类行为的金融机构也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受到同样的刑事追究。
(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众多的受害人,而犯罪分子的集资手段更为隐蔽,涉案金额巨大,赃款追回难度较大,造成了司法执行的困难。在完善民间融资立法的同时,应当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严格审核借贷主体资格,保证资金用于正规用途。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改变投资者非理性心理
在科技进步的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愈加泛滥,毫无疑问,这与投资者对于此类犯罪的法律规定陌生有分不开的关系。司法机关要加大以案释法的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切实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得广大投资者内心确信这种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让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是非,自觉抵制诱惑欺诈。
良好的市场运作,不仅可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更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远.金融欺诈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4.
[2]刘鑫.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证研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刑法分则》对此种犯罪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学者高铭暄、马克昌等在所著《刑法学》中对这一概念进行了阐述:其一,在客观方面要正确理解“非法”与“变相”的概念及联系。“非法”包括两类,第一行为主体不适格;第二行为人行为违法。“变相”则指行为主体以其他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二,行为结果对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要素
本文主要从此罪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来理解。
1.客观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首先,“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或者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
其次,“公众”是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但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没有做公开宣传,只是针对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并不构成本罪。但借以吸收资金,将民众吸收为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
最后,“吸收方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2.主观意图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特点
(一)高息诱惑大,涉案人数众多
从具体案件来看,大多犯罪嫌疑人都许诺高额回报,在集资活动开始初期,一般都能信守诺言让投资者获益,进而利用投资者做广告,不断对外宣扬,大多数人跟风趋势明显,很容易上当受骗。
(二)涉案数额巨大,赃款难以追回
此类犯罪一般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对投资项目的包装宣传,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因此很容易吸收到大量存款。在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是被害人后知后觉,等到他们发现是骗局时才报案,大多犯罪行为人已经逃之夭夭,追回难度大。
(三)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居多
集资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需要借用各种手段来获取投资者信任,因此一般需要众多人员参与宣传工作,动用整个单位的力量,这也就造就了此类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成因分析
(一)金融管控严格,投资渠道受限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压力日益增大,一些中小型企业面临融资门槛高、融资途径少、融资难度大的制约,很容易觸及法律底线,这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了生存土壤。
(二)法律及相关部门对集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由于两者之间往往很难辨别,导致在实践中一些非法集资行为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这就为部分非法行为提供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空间。
(三)公众的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淡薄
以此类犯罪的受害人为例,大多数人在企业前期效益较好时存放资金,在高利息的诱惑下持续存款,导致大多数人丧失原有的理性判断,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最终落入陷阱,损失惨重。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我国现在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是鼓励这类企业可以借助合法的借贷大兴生产,因此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经营借款不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以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文中,对于吸收存款的目的应该适当限缩,表明为用于非法的资本经营;我国《刑法》规定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应当将实施此类行为的金融机构也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受到同样的刑事追究。
(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及众多的受害人,而犯罪分子的集资手段更为隐蔽,涉案金额巨大,赃款追回难度较大,造成了司法执行的困难。在完善民间融资立法的同时,应当加强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严格审核借贷主体资格,保证资金用于正规用途。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改变投资者非理性心理
在科技进步的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象愈加泛滥,毫无疑问,这与投资者对于此类犯罪的法律规定陌生有分不开的关系。司法机关要加大以案释法的力度,加强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切实增强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使得广大投资者内心确信这种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让广大人民群众认清是非,自觉抵制诱惑欺诈。
良好的市场运作,不仅可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更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减少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刘远.金融欺诈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4.
[2]刘鑫.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