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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死亡赔偿金是人身伤害赔偿的重要组分,对其性质的认定是否具有法律严肃性,直接影响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本文站在高中生的角度下,主要解析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讨论了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希望能够给同学们了解法律知识提供帮助。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性质;立法完善
引言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还存在空白部分,主要表现为求偿权利人范围不明、缺乏统一赔偿金标准、赔偿金分配问题缺少相关规定等。这部分的立法缺失主要和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有关,在其性质认定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即使是过程相似的案件,也常会出现迥然相异的裁决结果。我认为,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发展背景下,必须要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严肃的认定,同时,完善相关立法,补足其立法上的空白,为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解析
(一)性质认定学说
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主要确定赔偿的属性、对象及原因,它关系到具体赔偿金的计算与分配。关于性质的认定,目前有两种学说,分别为“抚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前者主张由加害人负责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强调被害人亲属可要求赔偿生活费、精神损伤费。我国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就应用了这一学说,赋予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的属性。后者主张由加害人负责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财产继承权的损失,强调继承人可要求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就应用了这一学说,赋予了从死亡赔偿金财产属性。而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应用了这两种学说,赋予了死亡赔偿金财产属性和生活抚慰属性,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性质认定问题
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被害人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院给出的法律相关问题意见第三条对遗产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前者表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后者表示“其他合法遗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从本质上看,遗产是确定的,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赔付及分配则由法律来确定。另外,遗产属于被害人,而死亡赔偿金则属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继承人。所以,二者不能同等对待,不能以分配遗产的方式分配死亡赔偿金。
《婚姻法》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与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赛产及其他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被害人死亡后,其配偶接受死亡赔偿金,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也就不存在共同财产这一说了。另外,最高院给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意见明文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若军人为被害人,那么他的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具体分配死亡赔偿金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配。
二、死亡赔偿金制度立法完善
(一)明确求偿权利人范围
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多个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死亡赔偿的主体为被害人近亲属。但是,并没有哪个法律明确指出近亲属的范围。虽然说司法中,在对某一概念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得到较为准确的判断,但由于缺乏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错乱复杂的情况。所以,为了有效规避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产生,应当明确近亲属的范围。认定近亲属的过程中,不能像刑事一样有非常狭窄的规定,而应当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司法适用的各个情形,将范围定广一些,避免意外的出现。
(二)统一赔偿金标准
如果说明确求偿权利人范围是解决赔给谁的问题的话,那么,统一赔偿标准就是解决赔什么的问题。经过我对相关标准的学习,我认为,应当基于一般赔偿情形建立“差额为主、定额为补充”的赔偿标准。从生命角度看,被害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但从价值创造角度看,被害人所能创造的价值却是不同的,具有不可预测性。对多个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知,死亡赔偿金计算主要是根据被害人未来可能会创造的价值进行赔偿的。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差额赔偿。同时,为了保证生命被平等对待,考虑定额赔偿。
(三)对分配问题作相关规定
对分配问题做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怎么赔的问题。在立法上确定“合理填补损失”、“照顾弱者”的赔偿专有原则,要求加害人尽可能地损失多少赔多少,给予弱势群体优先的、特殊的保护,但在多人死亡的侵权赔偿中,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学历、技能等预估可能的损失,从而确定具体的赔偿金。若加害人无法偿还赔偿金,则视实际情况而定。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区别,对其进行具体的界定。
结语
当前我国的法律更加倾向于赋予死亡赔偿金以财产属性,但死亡赔偿金相关立法仍存于空白。我认为,在建設现代化强国的背景下,应当完善这部分的立法,明确求偿权利人范围,统一赔偿金标准,并对分配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让法律变得更加成熟,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韩松儒.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1):112-113.
[2] 赵泽众.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河北师范大学,2018.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性质;立法完善
引言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还存在空白部分,主要表现为求偿权利人范围不明、缺乏统一赔偿金标准、赔偿金分配问题缺少相关规定等。这部分的立法缺失主要和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有关,在其性质认定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即使是过程相似的案件,也常会出现迥然相异的裁决结果。我认为,在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发展背景下,必须要对死亡赔偿金性质进行严肃的认定,同时,完善相关立法,补足其立法上的空白,为构建和谐的法制社会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解析
(一)性质认定学说
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主要确定赔偿的属性、对象及原因,它关系到具体赔偿金的计算与分配。关于性质的认定,目前有两种学说,分别为“抚养丧失说”与“继承丧失说”。前者主张由加害人负责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损失,强调被害人亲属可要求赔偿生活费、精神损伤费。我国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就应用了这一学说,赋予了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的属性。后者主张由加害人负责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财产继承权的损失,强调继承人可要求赔偿因被害人死亡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就应用了这一学说,赋予了从死亡赔偿金财产属性。而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应用了这两种学说,赋予了死亡赔偿金财产属性和生活抚慰属性,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性质认定问题
死亡赔偿金性质认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将死亡赔偿金等同于被害人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院给出的法律相关问题意见第三条对遗产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前者表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图书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后者表示“其他合法遗产包括有价证券及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从本质上看,遗产是确定的,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赔付及分配则由法律来确定。另外,遗产属于被害人,而死亡赔偿金则属于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继承人。所以,二者不能同等对待,不能以分配遗产的方式分配死亡赔偿金。
《婚姻法》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与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赛产及其他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被害人死亡后,其配偶接受死亡赔偿金,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也就不存在共同财产这一说了。另外,最高院给出的相关法律问题意见明文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么若军人为被害人,那么他的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具体分配死亡赔偿金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是否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配。
二、死亡赔偿金制度立法完善
(一)明确求偿权利人范围
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等多个法律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死亡赔偿的主体为被害人近亲属。但是,并没有哪个法律明确指出近亲属的范围。虽然说司法中,在对某一概念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得到较为准确的判断,但由于缺乏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错乱复杂的情况。所以,为了有效规避司法实践中争议的产生,应当明确近亲属的范围。认定近亲属的过程中,不能像刑事一样有非常狭窄的规定,而应当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到可能影响司法适用的各个情形,将范围定广一些,避免意外的出现。
(二)统一赔偿金标准
如果说明确求偿权利人范围是解决赔给谁的问题的话,那么,统一赔偿标准就是解决赔什么的问题。经过我对相关标准的学习,我认为,应当基于一般赔偿情形建立“差额为主、定额为补充”的赔偿标准。从生命角度看,被害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但从价值创造角度看,被害人所能创造的价值却是不同的,具有不可预测性。对多个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们可知,死亡赔偿金计算主要是根据被害人未来可能会创造的价值进行赔偿的。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差额赔偿。同时,为了保证生命被平等对待,考虑定额赔偿。
(三)对分配问题作相关规定
对分配问题做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怎么赔的问题。在立法上确定“合理填补损失”、“照顾弱者”的赔偿专有原则,要求加害人尽可能地损失多少赔多少,给予弱势群体优先的、特殊的保护,但在多人死亡的侵权赔偿中,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学历、技能等预估可能的损失,从而确定具体的赔偿金。若加害人无法偿还赔偿金,则视实际情况而定。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赔偿金与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区别,对其进行具体的界定。
结语
当前我国的法律更加倾向于赋予死亡赔偿金以财产属性,但死亡赔偿金相关立法仍存于空白。我认为,在建設现代化强国的背景下,应当完善这部分的立法,明确求偿权利人范围,统一赔偿金标准,并对分配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让法律变得更加成熟,为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 韩松儒.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1):112-113.
[2] 赵泽众.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河北师范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