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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健(1990–),男,蒙古族,河北省承德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越来越多专业化、技术化的问题,在庭审中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认定已经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的异议,恰是解决鉴定意见无法有效质证难题的措施。本文拟以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制度完善为切入点和核心,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意见;完善
如果说《刑事诉讼法》从宏观层面上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话,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应该从微观和具体的操作层面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司法解释》仅仅在第216条、217条涉及到“有专门知识的人”。于是,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就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素。不难预见,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充满变数的局面。本文从专家辅助人含义和特征、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我国立法方面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一、专家辅助人的含义和特征
(一)专家辅助人的含义
专家辅助人可以理解为,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依法聘请的在诉讼活动中凭借其专业知识、经验或技能,针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家意见,从而辅助公诉人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的特征
1、专家辅助人具有科学性。专家辅助人在辅助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运用专门技术手段和自身知识经验,所以其具有科学性的特点。
2、专家辅助人具有服务性。专家辅助人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鉴定意见审核、庭审质证等服务的,并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报酬。
3、专家辅助人具有中立性。专家辅助人具有科学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其活動在客观上必须依据科学的原理和客观规律,在主观上必须抱着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
4、专家辅助人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中,同时也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解除与专家辅助人的委托关系而使其退出诉讼。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一)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为了使法官充分理解自己的观点必然会采用通俗的语言向法官阐述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弥补法官在专门知识方面的局限①。专家辅助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对鉴定意见的专家意见并与鉴定人形成对抗,使鉴定意见最为客观真实的呈现于法官面前。
(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
聘请专家辅助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参与性,赋予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弥补了辩方当事人取证质证能力的不足,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
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其对鉴定程序的认识和鉴定标准的理解比当事人和法官都要深刻,可以对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更专业的监督并促使鉴定人提高责任心,推动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
由于立法对于资格条件规定不明确,一方面不利于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另一方面增加了法庭审查判断的难度。究竟应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法律应对此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仅仅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规范,在适用上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困惑,因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确
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进行对抗的能力,但是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规定仍不甚明确。
(三)专家辅助人的程序操作规范不明晰
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程序操作规范中的一系列问题非常重要。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晰,实践操作性差,造成专家辅助人制度实际案件运用率低。
四、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一)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
专家辅助人掌握案件争议性问题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或者专门技能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可以证明专家辅助人具有专家资格的材料,以供法院的审核认定;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可以承担专家辅助人工作的能力,以及准确清晰表明专家意见的能力。
(二)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
对于专家意见的效力如何,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和证据制度下,不宜赋予专家意见证据的法律地位,虽然专家辅助人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但不能否认其在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其是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的重要辅助性材料。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解释说明,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有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三)细化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
我国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审判阶段申请其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参加刑事诉讼,至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他们能否聘请专家辅助人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发表关于鉴定意见的意见③,立法上未做出规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保障措施
建立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最有效的保障措施,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实,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专家辅助人是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目的的体现,在一些科学证据对案情认定至关重要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所起的作用很是关键。因此,为了让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在我国顺利发展下去,必须解决一些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的难题,否则专家辅助人制度就会打破司法的公平性而只能成为有钱者的制度。
结论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是当今各法治先进国家顺应改革发展潮流的趋势和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辅助人程序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基于以上考虑,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研究的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立法现状的缺陷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适用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会遇到许多应当解决的理论争议问题和操作难题。因此,应当参照域外发达国家相关专家辅助人制度系统的法律设置和成熟的制度理念,吸取其法律规定的优点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2
②张岩岩.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
③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5
参考文献:
[1]张岩岩.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年
[2]许明.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09
[3]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
[4]闫慧.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J].大江周刊(论坛),2013(1)
[5]尹丽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3)
[6]卢建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J].中国司法鉴定,2011(6):13
[7]张岩岩.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
[8]李江.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12
[9]陈斌,王路.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11(1)
[10]石旋.我国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太原科技大学,2011
摘要:由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越来越多专业化、技术化的问题,在庭审中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认定已经成为审理案件的关键。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的异议,恰是解决鉴定意见无法有效质证难题的措施。本文拟以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制度完善为切入点和核心,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意见;完善
如果说《刑事诉讼法》从宏观层面上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话,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应该从微观和具体的操作层面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但非常遗憾的是,《司法解释》仅仅在第216条、217条涉及到“有专门知识的人”。于是,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就面临着太多不确定的因素。不难预见,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将会面临充满变数的局面。本文从专家辅助人含义和特征、专家辅助人的功能、我国立法方面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论证。
一、专家辅助人的含义和特征
(一)专家辅助人的含义
专家辅助人可以理解为,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依法聘请的在诉讼活动中凭借其专业知识、经验或技能,针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专家意见,从而辅助公诉人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二)专家辅助人的特征
1、专家辅助人具有科学性。专家辅助人在辅助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运用专门技术手段和自身知识经验,所以其具有科学性的特点。
2、专家辅助人具有服务性。专家辅助人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鉴定意见审核、庭审质证等服务的,并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相应的报酬。
3、专家辅助人具有中立性。专家辅助人具有科学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其活動在客观上必须依据科学的原理和客观规律,在主观上必须抱着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
4、专家辅助人具有可替代性。当事人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中,同时也有权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解除与专家辅助人的委托关系而使其退出诉讼。
二、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功能
(一)有利于法官理解相关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为了使法官充分理解自己的观点必然会采用通俗的语言向法官阐述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弥补法官在专门知识方面的局限①。专家辅助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表对鉴定意见的专家意见并与鉴定人形成对抗,使鉴定意见最为客观真实的呈现于法官面前。
(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
聘请专家辅助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增强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参与性,赋予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活动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地弥补了辩方当事人取证质证能力的不足,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司法鉴定程序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
专家辅助人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其对鉴定程序的认识和鉴定标准的理解比当事人和法官都要深刻,可以对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工作进行更专业的监督并促使鉴定人提高责任心,推动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三、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
由于立法对于资格条件规定不明确,一方面不利于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另一方面增加了法庭审查判断的难度。究竟应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界定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法律应对此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仅仅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其规范,在适用上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困惑,因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二)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确
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了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进行对抗的能力,但是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规定仍不甚明确。
(三)专家辅助人的程序操作规范不明晰
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程序操作规范中的一系列问题非常重要。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明晰,实践操作性差,造成专家辅助人制度实际案件运用率低。
四、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一)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
专家辅助人掌握案件争议性问题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内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或者专门技能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提供可以证明专家辅助人具有专家资格的材料,以供法院的审核认定;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可以承担专家辅助人工作的能力,以及准确清晰表明专家意见的能力。
(二)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
对于专家意见的效力如何,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体制和证据制度下,不宜赋予专家意见证据的法律地位,虽然专家辅助人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但不能否认其在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其是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的重要辅助性材料。专家辅助人对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解释说明,弥补了法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有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三)细化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
我国新刑诉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审判阶段申请其委托的专家辅助人参加刑事诉讼,至于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他们能否聘请专家辅助人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发表关于鉴定意见的意见③,立法上未做出规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保障措施
建立专家辅助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最有效的保障措施,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实,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专家辅助人是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目的的体现,在一些科学证据对案情认定至关重要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所起的作用很是关键。因此,为了让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在我国顺利发展下去,必须解决一些因为经济上的原因请不起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的难题,否则专家辅助人制度就会打破司法的公平性而只能成为有钱者的制度。
结论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构建是当今各法治先进国家顺应改革发展潮流的趋势和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专家辅助人程序有利于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增强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性、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基于以上考虑,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有研究的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立法现状的缺陷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适用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会遇到许多应当解决的理论争议问题和操作难题。因此,应当参照域外发达国家相关专家辅助人制度系统的法律设置和成熟的制度理念,吸取其法律规定的优点和实践经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2
②张岩岩.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
③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5
参考文献:
[1]张岩岩.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年
[2]许明.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09
[3]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
[4]闫慧.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J].大江周刊(论坛),2013(1)
[5]尹丽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3)
[6]卢建军.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J].中国司法鉴定,2011(6):13
[7]张岩岩.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D].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9
[8]李江.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硕士学位论文,南京师范大学,2012
[9]陈斌,王路.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及其制度构建[J].湖北社会科学,2011(1)
[10]石旋.我国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之完善[D].硕士学位论文,太原科技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