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原初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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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原始意义的民主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以雅典为典型代表。每个在城邦中的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的愿望,于是就出现了城邦中多数人执政的方式,这种方式和它所体现出来的精神被称为民主。民主在古希腊城邦中有特有的实现形式,这种形式对今天的中西国家的民主建设都有相当大的启示。许多现今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或多或少继承了雅典城邦的民主理念,事实证明这些发端于雅典民主的民主形式是正义的。
  关键词城邦 民主 雅曲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78-02
  
  雅典城邦民主制体现了原始的平等观,也是每个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外在表现。这种民主制对于维护政体的安定和团结,以及社会的正义——尤其是看得见的正义——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在中国的漫漫历史长河中却罕见民主的踪迹。那么,民主在城邦时期的内涵是否与今天等同呢?
  一、城邦的起源与民主的萌芽
  亚里士多德这样定义城邦: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①家庭的组合形成了村坊,村坊的组合形成了城邦,而不断组合的目的就是满足广泛生活的需要。但是,城邦一旦形成,就从本质上不等同于村坊的联合,也不等同于依靠血缘关系纽带而形成的氏族部落,而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城邦(citystate)与国家(state)在性质上并没有明显的区分,他们都是出于维系生活的需要。“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瘠荒凉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又形成了新的联盟。”②城邦在古希腊的起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外防御的需要,但同时履行对内管理、统治的职能。
  那么国家的对内职能如何产生?自由被认为是无限的,由于人们都要求最大程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就会产生无休止的战争。此时,人们为了安宁,为了事实上实现自身最大的自由,共同决定让与一小部分自由,而这些小部分的自由的结晶形成了城邦(政治体)的权力。城邦依靠这些自由的结晶行使对内统治权。“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以替代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③每个人都不愿看到自由被迫让与出去,但这种让与又是必然的。因此,人们迫切地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行使自己在政治体中的权利。不管是一个人还是少数人对城邦进行对内统治,都不能排除对于后来被称为“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出现的担忧,人们又都有参与统治的欲望,民主的产生就成为必然。城邦有其经济生活和社会事务,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而城邦的“小国寡民”又为民主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土壤。一个政治体中的民主伴随着该政治体的产生而产生,是实现“共治”最直接的方法。城邦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共同决定城邦大小事务,是每个人心中“平等观”的最原始体现。这种民主制在雅典的城邦中得到充分的发育,故而本文以雅典为例阐述民主的原初涵义。
  二、城邦民主的形式与民主制度
  雅典城邦的民主,不完全符合今天民主的内涵和外延。雅典城邦的民主是公民以最朴素的情感实现的民主,这从民主的形式中可以得到体现。雅典当时的政治体制由公民大会、执政官和贵族会议组成。贵族会议和执政官分别由原氏族贵族成员组成的长老议事会和部落军事首领转化而来,执政官主要处理城邦的行政事务。雅典城邦一开始由长老议事会把持着政治权力,并没有摆脱部落氏族的影子,随着新兴工商业者阶层经济实力的日益壮大,要求打破氏族贵族独揽政权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他们联合其他平民,一起展开了向氏族贵族的夺权斗争,而斗争的结果则使雅典城邦走上了古代民主政治的道路。从形式上说,公民大会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公民大会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参与与讨论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关。由王或议事会召集,全体成年男子(战时全体战士)参加,讨论、决定部落各项重大问题。通常用举手或喊声表决。20岁以上男性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由500人会议中一专门委员会召集,每年分为10期,每期召开1次(后增为4次),讨论、解决国家重大问题,如战争与媾和、城邦粮食供应、选举高级官吏、终审法庭诉讼等。
  公民大会中有两项特异的制度,一为抽签任法官,二为陶片放逐法。④所谓抽签任法官,即在民众法庭中,城邦每年必须选出六千个三十岁以上的公民担当民众法庭的陪审法官(dikastes),这六千名陪审法官是在自愿就任者当中抽签选出的。选中的法官即可宣誓就职。每一个公民在这样的选举中拥有绝对平等的机会,在雅典实现了当时公民心中的民主。所谓陶片放逐法,就是将威胁民主政体的雅典公民逐出城邦的法律手段。公民们将心中认为对城邦最有威胁的人写在陶片上,对于被选中的人而言,脱离城邦基本就意味着宣告死刑。这几乎是当时的雅典最严厉的惩罚,而这个刑罚权是由公民直接投票来行使的。不单单是放逐,许多刑罚都是直接由公民做出的,比如苏格拉底之死就是公投的结果。但是,对于苏格拉底之死,后人评价有说是民众的愚昧,有说是领袖对他的不信任,但没有人说是因为法院的腐败或奸人所害,换言之,当时的公民心中,苏格拉底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因为审判的结果完全取决于现场公民的投票,充分彰显了雅典公民心中的民主。
  三、城邦民主制的价值与现实意义
  民主最本质的涵义是多数人执政,体现的是原始的平等观。为了追求一个政治体的正义,人们会拥有很多种实现的模式,而每一种模式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城邦的民主,尤其是雅典的民主,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是陪审团的成员,以投票的方式决定苏格拉底是否该被处死,以陶片放逐法的方式决定谁是该被流放的人,这些方式最直观地将每个公民的意志平等地体现在结果上。但是这些方法总是受到后人的指责,理由是这些看似公平的方法并不必然导致公平的结果。
  例如苏格拉底之死。后人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民众愚昧的恶果,是非正义的。然而在当时的雅典公民看来,这个结果是正义的。在城邦中谁有权力决定一个公民的生死?这个刑罚权应当属于城邦中所有的公民。公民通过民众法庭来行使手中的刑罚权,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人民因此而成为“政体的主宰”。⑤公民做出的决定并不是非理性的,公民在听了控诉者对于苏格拉底不敬神的控诉和苏格拉底慷慨激昂的辩解之后,才做出了投票的决定。在当时的雅典,符合公民全体意志的决定就是大家心中正确的决定。换言之,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什么样的决策才是正确的?我们不应该俯视整个历史的长河,从结果回过头去评判一个过去的决定,因为我们不是那个时期的公民。一个真正正确的决定,应当是符合当时人民意志的决定。
  从城邦的民主中让人感到一种朴素的平等观所体现出来的民主制度,这种制度不同于今天民主的涵义。但是,中国人似乎从古到今都没有过民主的理念,这可以从中西方哲学观的差异中求得论证。
  中西方的哲学观一直以来就存在着差异。中国的哲学观是向心的,我们总是强调中央集权,强调设君之道,强调一统天下。无论是儒家的“君臣父子”,还是法家的“大一统”,我们解读出,中国人自古就是崇尚团结的力量的,大国、帝国思想是中国人一直以来的追求。从家庭的角度,国人的“家庭观”一直很强,兄弟不分家,大家庭是古人一直以来的生活方式,而国家被视为一个大家庭,君主独享国家的所有权。且伴随“滚雪球”效应不断膨胀,庞大帝国不断被催生,并由无数天朝子民代代相传。然而,西方的哲学观是离心的,强调个人的权益与自由的维护,强调自我生命价值的追求,强调发奋图强、自强不息。西方哲学讨论“个人认同”问题,强调自我的主动性,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或者人道主义(humanism),到20世纪的存在主义,作为西方哲学的菁华,他们都强调个人的价值的实现,而淡化国家的集权。从这两种对立的哲学观出发,就很容易解释为什么中国并没有西方国家民主的萌芽了。
  原始社会是中西国家都经历过的阶段。然而进入奴隶制社会后,中国建立了君主制,氏族的首领成了奴隶制国家的领袖,进入了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君主政体”与“寡头政体”不断更迭的历史时期,并辅助以残酷的法律和刑罚。并且,这种君主制统治的是整个中华大地,尽管有诸侯割据,但诸侯国从本质上异于城邦。哪怕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多国鼎立,各国之间仍有许多联合与交流,有苏秦的合纵,孔子的周游,虽然处在纷繁的战争之中,但又似乎给人以统一的趋势和欲望,直至最后秦始皇统一六国,一直被称道为千秋功业,似乎大一统才是正确的归属。在中国,国家的权力只可能更迭,不可能分享。但是在西方社会,民主的起源就有它独特的土壤。离开原始社会后,公民大会就发挥起决定性的作用。“小国寡民”为民主制的发展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条件。最大的城邦不超过10万人口,民主制可以在城邦中以最直接的形式实现。每个人都理解“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因此无论是少数还是多数都能践行每一个投票的决定。城邦就是靠着这种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的服从运转的。
  时至今日,许多地区用“全民公投”来决定本国家命运的现象与城邦的民主一脉相承。国家的权力既然来源于人民,就该由人民来直接行使。然而随着历史的演变,城邦渐渐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国家为形式的政治体。现在的西方国家虽然仍然以民主国家自称,可是民主的涵义已经不同于当年的城邦的民主。“事实上,现代西方民主并非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的流变,而是缘起于中世纪英国的议会制度,早期的议会制度是中世纪英国封建制度下国王与贵族政治斗争的产物。对于民主制度缘起的不同见解,隐含着对民主的社会实质的认识:溯源于古希腊,包涵着将西方民主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的意识形态隐喻;而溯源于中世纪则意在强调民主是一种政治历史现象。”⑥“尊重人民的意志”这种民主精神和理念流传到了今天,但是民主的形式已经被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所替代,这样的形式更适合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注释:
  ①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3页,第10页.
  ②[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页.
  ④徐海峰,李伟.古希腊城邦探析.绥化学院学报.2009(2).
  ⑥房宁,冯钺.西方民主的起源及相关问题.政治学研究.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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